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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4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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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宜春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装修、拆除)、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含装修、拆除)、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抢险救灾。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将应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汇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监管,专项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停产整顿等情况延迟、少缴或不缴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征收和管理,谁征收,谁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的征收
1、地方国有煤矿、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储存仓库的剧毒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销售单位、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以及省属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取。
2、加油站由县(市、区)经贸委负责收取,所有油库由市经贸委负责收取。
3、乡镇小煤矿由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4、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不含砖瓦粘土、采砂、矿泉水生产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取。
5、建筑施工(含装修、拆除)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
6、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由同级交通部门负责收取。
7、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由同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8、除建筑施工企业外,风险抵押金自下文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新办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一周内交清。
(二)本办法(试行)所称储存企业是指既不生产也不经营,只单纯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企业同时有储存的,只按生产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经营企业同时有储存的,只按经营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企业在当年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经安监部门综合考核合格,风险抵押金转作下年度。每项工程的风险抵押金在该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四)企业关闭、破产必须在消除遗留的安全隐患后,经风险抵押金收取部门核准后方可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所缴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资金。所缴风险抵押金转作抢险救灾资金后,企业应在接到风险抵押金收取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补齐。
1、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者发生2次以上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抢险救灾资金。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抢险救灾资金。当年发生重伤1-2人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1起扣除风险抵押金的15%转作抢险救灾资金。
2、本年度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一经查实,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或转作抢险救灾资金。
(二)企业正常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包括本办法(试行)所称的抢险救灾资金。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护发〔2010〕19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是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为基础,具有自然保护科普教育、弘扬生态文化、公众休闲娱乐、野生动物种源保存和科学研究等功能的机构。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各地不断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场所设施建设,提高科普教育水平,在完备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由于片面“求全求大”、技术能力跟不上、过度注重经济效益、后续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以不当方式对待野生动物、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以及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还屡屡出现低俗广告、误导性宣传等情况,不仅给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公众卫生健康带来隐患,有悖于弘扬生态文化的宗旨,也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引导全行业沿着生态文明方向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本通知下达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动物园、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观赏园、马戏团等所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要求其依据有关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本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及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档案记录、活体标记、广告宣传、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立即停止低俗广告、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各种不当行为。对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设施条件简陋等问题要立即整改,尤其是要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公众卫生健康;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问题,要作出详细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须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赴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实地指导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把清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野生动植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我局将根据各地开展清理整顿的实际情况,派出专门的监督检查组,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研清理整顿进展,抽查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及整改落实情况,并在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规范管理野生动物观赏展演等相关活动的政策和措施。
三、暂停受理以观赏展演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引进野生动物种源的行政许可申请。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力度,2010年7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暂停受理以观赏展演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引进野生动物种源的行政许可申请。在此期间,依法定程序已获批准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可继续执行其所获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形,确需在此期间申请且不能推迟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单位须作出书面说明,依法定程序报批。
四、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和评估。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家林业局驻当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结合实地监督检查情况,对其自查自纠情况作出结论。对各方面情况良好或经自我整改达到要求的,予以确认;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下达整改意见和期限;对存在非法行为的,严格依法采取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吊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收野生动物、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同时,还要对本区域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本区域行业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和强化规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结论,于2010年9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正面宣传,确保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收到实效。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是保障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维护公众卫生健康、弘扬生态文化、树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对外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逐级指定责任人,研究制定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稳妥推进,确保不发生意外情况。在工作进行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正面宣传,促使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深入认识开展清理整顿的必要性,自觉配合各项工作,同时还要发挥公众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广泛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清理整顿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收到实效,从而促使该行业在保护野生动物、强化科普教育、弘扬生态文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不服税务机关以未代扣代缴信用站代办员收入行政处理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2001]宝地税稽处字第0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1年10月9日做出[2001]宝地税稽处字第0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申请人未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1、追缴以上税款、教育费附加和机66191.06元;2、加收滞纳金20850.18元。申请人认为该处理决定书定性错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追缴对象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属于申请人的雇员,而不是非雇员,处理决定书定性错误。
申请人与农村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均签订有《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三条、第六条分别明确约定“(甲方即申请人)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一方进行管理”和“(乙方即信用站代办员)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很明显,双方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存在着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最明显的特征;单位与非雇员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服从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聘用的农村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属于申请人的雇员,而不是非雇员。
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xx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办法》第xxx条规定:“代办站享有下列权利:四、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劳动报酬、荣誉和福利待遇。”,第条规定:“代办员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离职时可享受500-4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都说明了信用站代办员使申请人的雇员,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财税字[1997]103号文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信用站代办员不需缴纳营业税,从而也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信用站代办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动报酬所得”,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财税字[1997]103号文第一部分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根据该规定,信用站代办员从申请人处取得收入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动报酬所得”。
信用站代办员从申请人处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该信用站的办公费用,办公费用不属于信用站代办员的个人收入,依法不应当计入纳税所得,被申请人不加区分,按照全部收入计算纳税所得额,实属错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费用800元,并且依照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使用不同档次的累进税率,申请人由于定性错误,而适用了20%的比例税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三、被申请人应当适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而不是修订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行为发生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之前,依照一般的法律适用理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处理应当依照修订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但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2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该条明确规定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具有溯及及往的效力,对其生效的行为也适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