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7〕155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拆迁安置保障能力,促进城市拆迁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低价位商品房是指向市区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拆迁项目中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优先安排。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盐城市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低价房管理办”),统一协调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分别是其辖区内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和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区指定机构负责。
第四条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和农民拆迁安置统一纳入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管理。
第五条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布局与规模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需求,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块定点建设。同时,在三级及三级以外地段新建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中,安排不低于15%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中低价位商品房项目选址,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市中低价房管理办和盐都、亭湖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根据拆迁需求,实地勘察后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范程序实施土地供应。用于农民拆迁安置的项目选址要照顾其生产生活方便。
第六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城市建设计划和城市拆迁计划等因素确定。具体由市中低价房管理办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拆迁管理办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房地产开发计划。
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七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限定套型、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中低价位商品房的房价比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基准价低10%,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定,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有关政策和拆迁需求,确定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和开发周期,同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八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各类中小套型的比例根据拆迁需求确定。安置农民和撤组转户居民的房源,套型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中低价位商品房严格执行国家规划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
第十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必须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按期交付。市中低价房管理办与开发企业、拆迁人共同签订《中低价位商品房开发建设协议》并认真履行。
第十一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项目前,应将中低价位商品房的需求数量和套型比例函告市中低价房管理办,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房源供应。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收到房源后,要及时组织被拆迁人选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竣工验收时,拆迁人仍未组织被拆迁人购房的,由拆迁人承担开发企业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已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申请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
城市居民住房被拆迁的,每户可申请购买一套中低价位商品房。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但其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的被拆迁农民和撤组转户居民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时,选择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选择购买两套住房的,两套住房的面积分别不得超过90平方米和70平方米。农民中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安排宅基地的家庭,在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时,价格比核定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房价低20%,其差额部分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在合法拆迁面积之内的可放宽10平方米,执行核定的房价,超过部分按市场基准价购买。
市场基准价与核定价之间的差额,由市中低价房管理办会同市国土局审核,收缴至政府收益指定专户。
第十四条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拆迁人可在指定地段购买45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房,45平方米(可放宽5%)以内的房款以拆迁补偿费抵冲,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45平方米(可放宽5%)的部分,按市场基准价购买,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十五条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填写有关资料,为被拆迁人办理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审批手续,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拆迁面积核定购房面积,并发放中低价位商品房购房通知单。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中低价位商品房购房通知单到中低价位商品房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七条中低价位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低价位商品房开发企业要定期向市中低价房管理办报送住房建设和销售有关报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盐城市市区拆迁定销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住宅楼集中建设和供应问题的通知》(盐政发〔2004〕27号)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1〕22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将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力度。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服务业加快发展,我们对《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9〕18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改委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高端企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和集聚化发展。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服务业领域,一般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四条 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当年工作重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研究确定。
第五条 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1.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发展。健全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对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符合相关条件但未使用银行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可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支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物流园区、总部基地、科技创业园、创意产业园、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商贸综合体、旅游休闲度假区、新型专业市场、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等9类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园区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
3.支持物流业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重点支持经营状况在全省同类企业名列前茅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信息系统、现代物流标准化和物流统计直报体系建设等项目,具体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支持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设立的地区总部、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依据其税收贡献、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情况,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5.支持服务业领域标准化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对特别重要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6.支持省级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社会化运作及为企业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全省性行业协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新获得上市公司审计或评估资格的给予一定奖励。
7.支持服务业企业、单位争先创优。对服务业工作先进单位、突出贡献企业和创新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8.支持全省性服务业人才培训和重大活动。对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服务业人才培训、组织全省性服务业重大活动的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2.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服务业统计资料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联合组织申报。
2.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直接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申请时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3.申请考核奖励的单位,应根据考核奖励办法的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考核奖励办法进行考核评比,确定考核评比结果并经公示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评比结果给予奖励。
第八条 审批和拨付程序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市)上报申请贴息和补助的材料,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共同提出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意见,并根据专项资金规模综合平衡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按申请单位财政隶属关系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县(市)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
第九条 管理和监督
1.各市、县(市)应根据财力可能相应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各地组织申报的项目,当地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将给予优先安排。
2.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使用财政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备案。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申请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市、县(市)财政和省级有关单位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对于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资格,取消申请单位继续申请补助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绩效评价
每年年度终了,省发改委要及时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并向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9〕185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