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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外汇信贷业务职责分工和衔接程序

时间:2024-07-16 01:47: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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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外汇信贷业务职责分工和衔接程序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信贷业务职责分工和衔接程序
建设银行



为明确总行信贷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在外汇信贷业务方面各自的职责,方便外汇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和工作衔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深化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信贷机构调整方案》(建总发字〔1997〕第5号)规定的职责和《总行信贷业务内部审批操作暂行规
定》(建总发字〔1997〕第43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其他要求,制定本工作衔接程序。
一、职责分工
(一)信贷管理部的职责
负责全行外汇信贷业务(含现汇贷款及授信,境外筹资转贷,外汇担保,贸易融资授权、授信业务,融资租赁等)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全行外汇信贷政策、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
2.对一级分行各项外汇信贷业务的授权管理;
3.对一级分行授权权限以上的上述外汇信贷业务(不含贸易融资单笔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
4.受理、审查一级分行推荐的“双大战略”外汇信贷业务;
5.对一级分行权限以上的客户授信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
6.境外筹资转贷业务的合规性审查。经信贷决策层(指建总发字〔1997〕第43号文所规定的四个决策层次——信贷委员会办公室、主管信贷副行长、信贷管理委员会、行长,下同)审批同意的此类业务,负责向国际业务部移送有关材料,以便国际业务部办理境外筹资等后续事
项;
7.全行现汇贷款、外汇担保及境外筹资转贷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8.全行外汇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
9.全行企业外汇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国际业务部的职责
1.分管和经办贸易融资单笔业务〔含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出口(托收)押汇、打包贷款,下同〕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2.制订国际信贷(包括境外筹资转贷、出口买方信贷)和贸易融资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会签信贷管理部后下发全行执行;
3.全行外汇信贷计划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4.负责接收审批同意后一级分行报送的借款单位出具的筹资委托书,境外筹资业务(含融资租赁)的对外谈判、签约、提款、还本付息及对内转贷协议的起草工作;
5.对于已经审批同意但境外筹资资金未到位的项目暂需我行外汇信贷资金垫付的搭桥贷款,负责审核并办理资金拆借、存贷比考核工作。一级分行信贷授权限额以上的搭桥贷款,会签信贷管理部意见后办理;
6.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主管机关进行外债报批、报送统计报表等工作;
7.在计算中心尚未承担全行统计报表工作前,目前暂由国际业务部抄送信贷管理部以下报表:(1)人民银行对我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2)国际业务部对一级分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会签信贷管理部);(3)上报人行的《外汇信贷收支月报表》;(4)《中国建
设银行外汇贷款逾期情况表》和《中国建设银行外汇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情况表》(月后11日内);(5)上报外管局的《外债变动反馈表》;(6)《外汇存贷比例考核表》;(7)《外汇存贷比例调整表》;(8)与境外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总协议、筹资转贷分协议清单,并及时向信
贷管理部通报有关情况;(9)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及资产质量情况。
8.我行对境外提供的外汇贷款(如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的受理、审查或审批,以及对外谈判、签约等工作;
9.负责由我行作为贷款行参加的国际银团贷款的下列有关事项:(1)调整一级分行外汇存贷比和外汇资金的安排工作;(2)负责国际银团贷款的文本谈判和签约等工作。
二、外汇信贷业务工作衔接事项及处理程序
(一)基本原则
1.贸易融资单笔信贷业务,由一级分行直接与国际业务部衔接有关事项;境外筹资转贷业务,逐笔由总行信贷决策层审批后,统一由信贷管理部与国际业务部衔接审批后的后续事项;其它信贷业务,经审批同意后,由一级分行直接与国际业务部衔接审批后的后续事项。
2.一级分行经营外汇信贷业务,要坚持资金自求平衡,并在核定的存贷比例内安排的原则。确需向总行拆借资金或申请不纳入存贷比考核的权限以上的外汇信贷业务,应在上报总行的文件中一并提出。
(二)各种外汇信贷业务衔接处理程序
1.境外筹资转贷
信贷管理部:对一级分行的报批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上报信贷决策层审批。对审批同意的项目,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政府贷款),将审批结果抄送国际业务部,并向国际业务部发出“筹资通知书”(附式一,下同,具有对外筹资权的分行的此类项目直接通知该行),同时附一
级分行的推荐报告、报批时借款单位即能出具的筹资委托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担保意向书、商务合同及借款人财务报表等材料。
国际业务部:接到信贷管理部提送的“筹资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后,开展下列工作:(1)督促和接收一级分行上报在报批该业务时未报的借款单位“筹资委托书”;(2)对外筹资,签署对外金融协议,并将筹资结果书面通知信贷管理部;(3)建立筹资档案,进行外债报批和登记
工作;(4)草拟境内转贷协议并参与转贷协议的签署;(5)协助一级分行办理金融协议和转贷协议的执行工作。
2.现汇贷款
信贷管理部:负责对一级分行权限以上的现汇贷款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上报信贷决策层审批。其中需向总行拆借资金或申请不纳入存贷比例考核的,由信贷管理部先进行合规性审查,再以“外汇信贷业务资金/存贷比会签单”(附式二)会签国际业务部同意后上报信贷决策层审批。审
批同意后,将审批结果抄送国际业务部。
国际业务部:对一级分行权限以上现汇贷款,需向总行拆借外汇资金或申请不纳入存贷比考核的,提出书面会签意见后返回信贷管理部,并根据审批结果为一级分行办理资金拆借手续,或在考核存贷比时将该项贷款予以剔除。
一级分行权限以内的现汇贷款,需向总行申请不纳入存贷比考核的,由国际业务部受理,根据其资金自求平衡情况确定,并将批文抄送信贷管理部。
3.我行对境外提供的外汇贷款
国际业务部:负责该类业务的受理、审查或审批,以及其他后续事项等。具体审批权限及处理程序参照“贸易融资单笔业务”的规定执行。
4.外汇担保
信贷管理部:负责对一级分行权限以上的外汇担保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上报信贷决策层审批。审批同意后,将审批结果抄送国际业务部。
5.贸易融资授信及授权业务
信贷管理部:负责对一级分行权限以上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上报信贷决策层审批。审批同意后,将审批结果抄送国际业务部。
负责提出对一级分行贸易融资业务授权权限的初步意见,会签国际业务部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6.贸易融资单笔业务
国际业务部:负责一级分行权限以上贸易融资单笔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并协助一级分行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审批权限及处理程序如下:3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一级分行,同时抄送信贷管理部;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的,由国际业务部审查后,报国际业务主管行长审批,并由国际业务部将审批结果通知一级分行,同时抄送
信贷管理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由国际业务部审查后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呈报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由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批结果通知一级分行,同时抄送国际业务部。



1997年11月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广告中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9〕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我国医疗机构因不具备上述资格,因此不得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活动;在医疗广告中亦不得宣传药品。对医
疗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或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药品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1999年6月30日
法德并举、文明治村
——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

周华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摘要]为推动农村的法治进程,政府一直在强调依法治村的方略。然而,在农村法治实践中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失衡。在这一情境下,重视运用以德治村的方略则有助于解决因失衡而引发的种种问题,也有助于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并最终实现农村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 依法治村;民间规范;以德治村;社会主义道德



Paying Equal Attention to Law and Virtue, Ruling the Village in a Civilized Way
————an Internal observation of Movement
of“Managing a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Zhou Hua
(Law School, Zhongsh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75)


Abstract: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insisting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However , during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emerges the unbalance between the institutional supplies and the social demands. Under such situation, to attach importance on the strategy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by virtue” may contribute to the settlement of various problems caused by the unbalance, while it can also help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managing the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and achieve the long-term stabilization in rural areas ultimately.

Keywords: Manage the village according to law, civilian norms, manage the village by virtue, socialist morality




我们知道法治道路可分为政府推动型和社会演进型两类。打开国门后,要“尽快”变革国内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以应对外部的压力与挑战是使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关键原因。在政府的推动下,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国上下的一致呼声,而依法治村,也就成为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为使农民“懂法”以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政府在农村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工作,这种普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福利引导型模式,即由国家组织人力、物力来开展普法工作,引导村民逐步依据法律这种“正式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生活。
十多年过去了,客观而冷静地看,农村普法取得的真实成效很难令人满意,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于迟缓,不少“正式规则”并未如预期所料那样落到实处。村民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只是本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反映,我们不能单单指望村民上好法制教育课、听好法制讲座,依据教科书、宣传册上的概念去形成和增强法律意识。因为村民们更为关心的是“活法”、是“现状中的法”。当我们反观农村现状时,就会发现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之间存在着脱节,“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书面法律”( law in books )与“实效法律”( law in actual operation )之间的严重对立。村民们读完了从“送法进村”活动中得来的宣传册后,将其束之高阁,照旧依据着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来组织社会生活,来调整生产和生活中大多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作为一种传承性极强的“非正式规则”是不可能短期内仅仅以一套书面上的、外予的、理念化的“正式规则”所能代替的。例如,在许多村庄,有关外嫁女待遇的民间规范明明与书本上的“正式规则”所强调的公正、平等原则背道而驰(外嫁女在村集体经济分配中常常得不到公正的待遇),但仍然得到了相当多村民包括相当多外嫁女本身的认可,其在农村中也仍在有效的运作。
我们知道,与民间规范相比,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更具有优越性,更能够保证公平、民主的原则,也更能够保证村民的基本权利。但恰恰就是如此优越的法律,却无法较好的在农村得到实施,原因何在?



现代法律有效运作的前提假设一般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而在农村中,许多村民从出生、成长到终老,整个人生的过程中很少能够跳出一个“本人——亲人——族人”的有限的圈子,这个圈子是个地缘和血缘的双重封闭圈。土地仍是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村民们紧紧的依附于祖上留下来的土地之上。即使在地处广州,一年生产总值超亿的村落里,村民们对土地还有着相当强的依赖性,村民们收入的一个基本来源是在土地上盖楼然后出租所得的租金。这相对于绝大多数的、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中的农民仍以种植业所得作为主收入来说只是换了一种“靠地吃饭”的方式。村民们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一块土地上,局限在狭小的区域里,人流、信息流的运动半径都十分狭窄,“这是一个熟悉的、没有外人的社会”。 至今,村籍仍然是外人进入村社难以逾越的门坎。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对村民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其依靠对血缘关系的认同来制约村民的行为;其以传统道德伦常为基本准绳,以血亲人情为基本取向,通常足以维护村社的基本安全和秩序。
在这样的农村熟人社会中,村民们对法律的需求是极其有限的。就算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农村里,尽管市场经济红红火火、外地人来来去去,但在本村人的圈子内,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封闭性以及文化观念的保守性、滞后性使得村民们的关系意识里仍旧与内地农村一样保持了一种以血亲人情为基础,追求平衡性的传统。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的建立往往还是立足于诸如“情大于法”、“公道自在人心”等一些传统的抽象的模糊准则之上,在追求伦理道德中的“义”时,常常极少会顾及到真正法律上的“正义”,即使在许多本应受法律调整的领域,村民们也往往坚持以宗法的儒家的“非正式规则”取代理性的可预见性的“正式规则”。村民们以“顾及面子”为出发点追求“人际关系和谐” 的心态普遍浓厚。在他们看来,要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依据伦理道德来进行教化乃是比依法治村更高级、更有效的手段。为避开外来的不通人情的法律,大家都愿意采用私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找谁来调解?村民们当然还是习惯于找家族组织或村长,而不会找“外人”。实施“村民自治”后,由于国家政权相对放松了对地缘的控制,从而使得农村中的家族组织又有所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长了农村中“调解”之风的盛行。由于在这种依据模糊原则的温情调解下,部分村民的权益极易受损,因此调解这一方式并不是所谓的村民们都“喜闻乐见”。由上可见,正是法律的“不实用”导致了村民对法律的冷漠,基于这种冷漠,若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那才是怪事。然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需要是最好的老师”,只要农村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演变没有达到使法律成为村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东西时,以传统农村为场景的法治实现起来就会千重万难。而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演变等是不能单单依靠法的发展就能实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把整个依法治村看作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各方面因素的系统工程,要对那些非法律因素给予相当大的注意,例如政治的民主化、人际关系的合理化、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道德的提升等等,这些都可以说是建设和维护现代化法治的前提和保证。



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和解决在依法治村过程中“说法”与“做法”“两张皮”的问题。第一,我们对依法治村的进程必须有一个长期的清醒的预期。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法本身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在传统法律缺乏西方法律背后所深藏的那种形而上的对法的信仰崇尚和终极关怀,而专制特权思想、法律工具论却长期发达的历史根基上,中国现代法治之路尤显艰辛。因此,在法治起步阶段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惧法、怨法、避法等严重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另一方面,法治的发展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的发展是并行的,而这些非法律因素的综合发展都需假以时日,尤其是传承性极强的文化条件的发展。因为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由父母而子女的言身教化要远比那些系统的理论来得更有影响。要使积“千年之大成”的传统文化在某些方面发生较大的转变无疑将是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目前农村中的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将会较长时间地持续下去。
但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难并不能否定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对于依法治村的意义,因为法律的存在至少为农村社会提供了一种调整方式,尽管用到的时候不多,但村民们在规避法律而采用“非正式规则”来讨价还价时往往还会以法律规范作为一个的参照标准。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将与非正式规则在讨价还价的动态平衡中逐步推进农村的法治化。我们指出依法治村进程中的不尽人意处,并不是要放弃法治的理念,而去一味的迎合村民们固有观念中的保守性和落后性;相反,这样做的目的是要通过把“法治”理论置于中国传统农村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加以重审反思,加深对其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认识,进一步确定其前进的方向,以使其在农村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法治只有走好本土化的道路,才能有效的解决两张皮的问题。我们有着悠久而深厚的传统文化存量,这些东西都积淀着祖辈们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传统法文化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具有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并未因其是过去的东西而全部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相反,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在农村中以民间规范、风俗习惯等形式获得了延续,进而影响着现代农村法律文化的面貌。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上,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法的观念。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法律制度来弱化农村中传统的民间规范,但我们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民间规范后深藏的传统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仍然在深深影响着村民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并且通过这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抵制甚至架空了本本上的法律制度。而实施这种与实际生活有所脱节的法律制度所能取得的实效当然也就十分有限。因此脱开本土传统首先是一个可不可能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
邓小平曾强调说:“中国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2]那么,怎么办?“……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局,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战略选择就应是:……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协调”。[3]这样,在实施依法治村的过程中,我们就不能对从传统形态中衍生而来的非正式规则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而要在强调通过政府的理性建构来规划和引导农村法治走向的同时,充分尊重非正式规则,并有必要为非正式规则保留适当的生存空间,甚至在法律制度供给时,也可将非正式规则的合理内容吸收到正式规则中来,从而尽可能的调和二者之间的偏差和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这一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者,尤其是部分学者型党政官员的重视。如在《制度立区》一书中,作为广州市天河区区委书记的作者就曾指出:“通常,人们都说,在制定政策(包括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决策时,要从实际出发,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就是在制度(正式的规则)供给时,要特别重视非正式的规则,也就是历史的、文化的、习惯的因素。”[4]
在依法治村的过程中,我们要首先走好一条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共同发展的道路,同时有意识的逐步走上“把正式的法律控制与非正式的其他社会控制相结合的道路”。[5]在另一方面,我们“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造成两败俱伤”。[6]这种俱伤所带来的重要表象之一就是:在制度提供者看来,人们尤其是保留传统太多的农村人老是“生活在别处”。



在知道了如何解决好“两张皮”的问题之后,我们要想更好的解决因“两张皮”所引发的种种问题,诸如对于农村宽广的社会需求来说,现行法治方略及其实效过于单薄和狭窄等,就有必要跳出法治的本身来寻求解决途径,要重视非法律因素的发展对法治的推动作用,而当前极其紧迫和重要的就是要贯彻以德治村的方略,要德法并举、文明治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这一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认识又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对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来说,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而道德规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被提升为法律制度,以强化其规范力度;“法对道德规范的产生和发展,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增强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样,道德对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7]法律是刚性约束,道德是柔性约束。在许多社会领域,只有刚柔相济,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其次,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第三,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8] 因此“……从深层意义上加以考虑,之所以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虽严密,但法律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9]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是“外律”。道德关注的是人们的思想和内心活动,是人们内在的自我约束,是“自律”,这才是我们抑制违法犯罪行为之根本。
另外,“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针对性,是现实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一段时期以来,反传统已成为新的传统,我们的传统道德因此受到猛烈的破坏:十年文革的毁损;西方强势文化对传统道德的冲击;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飞速转换所引起的道德缺空等等。同时,在这段社会变革和转型的时期中,因常常出现法律制度短缺的问题,所以我们对于要加强刚性规范的建设注意得较多,相比之下对柔性规范的建设,即对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建设的注意却还不够。传统道德受到了极大损坏,而在文化多样性下的主导道德的高扬还有待时日,因此西方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上的一些不良影响以及商品社会的负面因素也就容易乘隙侵入到人们的精神领域,从而使社会道德有所滑坡。在这一大气侯下,再加上村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极其有限,就使得不少农村中封建迷信开始沉渣泛起,涉黑的宗族势力有所抬头,黄赌毒屡禁不止等等。因此,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是时代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