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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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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2002年12月31日)

教学[2002]18号



  今后几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迅速增加,就业压力将持续上 升,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成为摆在高校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但 是,一些高校对此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就业指导机 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足,就业指导和服务不能适应新形势 发展的需要。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要求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合理引导,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和创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中央领导指示精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 号)及《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和近期召开 的教育部部长专题办公会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 指导服务工作特别是加强相关机构及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战 略性和日常性工作来抓。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 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 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高校必须建立并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办公条 件、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尽快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 整体业务素质,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伍 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近期,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 保证不低于1:500。
  三、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就 业工作的基本需要,按照毕业生人数确定核拨标准并据此列入学 校当年的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所核拨的经费要确保用于与 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 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部各直属高 校确定的核拨标准请于2003年2月10日前报教育部财务司。
  四、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既 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目标也是重要工作手段。各校要加大力 度,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需求信息。要加大投 入,抓紧进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形成新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各 校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来研 究、探索、实施各项改革,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合理、高 效便捷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24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

  (二)会展业宣传和会议、展览项目申办的支出;

  (三)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的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包括投洽会、台交会等)不在此列。

  获得本市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四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下称市贸发局)是市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负责我市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批以及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的使用;会同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厦门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会同市贸发局、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市会展办)是市政府会展综合保障协调部门,负责我市会展宣传、会展申办资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为我市推动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议奖励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

  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会议安排住宿五星级宾馆:

  住宿人数达400-7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700-10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到及超过10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住宿四星、三星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

  (2)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宾馆:

  住宿人数达700-10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1000-15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到及超过15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和0.5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

  (3)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

  住宿人数达1500-25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2500-35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到及超过35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

  2、国际性会议

  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300人(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展览奖励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奖励项目:

  用于招揽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达13000平方米(65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八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展览资助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资助项目:

  用于我市自行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对台或国际性的经贸专业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厦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厦门承办单位的帐户;

  4、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资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5、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6、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资助;

  7、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每个展览会资助年限不超过6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1-3届,按每个展位资助5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300、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每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九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为:

  (一)宣传经费:用于我市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经费为:

  (一)调研: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二)培训: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三)统计: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评估: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五)国际认证: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资助。

  (六)其它工作:用于其它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贸发局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贸发局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它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二)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贸发局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局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9、其它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资助。

  (三)评估申请:市贸发局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向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局审批登记证);

  3、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4、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会议项目提供拟到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7、其它相关材料。

  (四)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组织对展览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五)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贸发局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还需提供资助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及住宿安排表、参会人员名片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六)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贸发局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会展专项资金应纳入市贸发局的部门预算。市贸发局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会展宣传、申办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市贸发局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

  市贸发局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会展办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资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二)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

  (三)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四)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及相关会议展览场所、酒店,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取消此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136号)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向毛里塔尼亚国家卫生中心派遣医务人员的换文

中国 毛里塔尼亚


关于中国向毛里塔尼亚国家卫生中心派遣医务人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10日)
             (一)我方去文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长
迪亚加纳·尤索夫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加强中、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根据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至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两年期间,派遣八名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厨师和翻译各一名),作为中国医疗队的组成部分——中国医疗队卫生技术组赴毛里塔尼亚国家卫生中心工作。同时,毛里塔尼亚政府将派遣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到该卫生中心工作,并由中方卫生技术人员通过工作实践帮助他们掌握必要的技术。为了加快培训,毛方现有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中方卫生技术人员往返毛里塔尼亚和中国的旅费以及他们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的工资、生活费、住房、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等有关事宜,均按中、毛两国政府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的有关条文办理。

 三、中方卫生技术人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各种仪器、器材和试剂等,均由毛里塔尼亚政府提供。如毛方供应上述物品确有困难时,中方可无偿补供部分。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作为上述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  源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先生
阁下:
  继阁下十一月二日来函(NO.05/81/CE)之后,我荣幸地确认,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贵国派遣技术组赴国家卫生中心工作,其条件和方式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根据中毛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七日签订的议定书,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制定上述条款,并一致贯彻执行。
  顺致崇高的敬意。

                       迪亚加纳·尤索夫博士
                         (签字盖章)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于努瓦克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