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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自然科学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16:4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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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自然科学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自然科学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和科技进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自然科学专著出版基金,对重要的自然科学技术专著(以下简称专著)的出版,择优进行资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的来源: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中每年拨一定比例的专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建立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出版的对象:主要资助市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优秀科技专著。也资助中央在京单位承担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而形成的优秀科技专著。
第四条 专著出版基金的使用,以资助出版经费的不足,重视社会效益并力争有经济效益为原则。对不足部分实行全额资助、部分资助。
第五条 资助专著出版的审定程序:专著作者提出申请;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就专著出版的预期作用及影响、作者的新思想及研究成果与同类专著水平比较等提出评价意见;送请五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审和推荐,并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著出版基金同行专家评审意见表》(以下简称评审意见表);预定的出版社评价;作者所在单位审核上报;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专著出版的资助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期限为6月15日至6月30日。申请人必须报送《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自然科学专著出版基金申请书》、评审意见书、专著的前言、内容提要和有代表性的章节等材料一式二份,由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第七条 资助出版的专著,应在醒目位置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出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 —人力资源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对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人力资源,是指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录(任)用的各种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人力资源缺乏或过剩、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二)人力资源激励约束制度不合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完善,可能导致人才流失、经营效率低下或关键技术、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泄露。

(三)人力资源退出机制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或企业声誉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发展战略,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需求预测,建立人力资源发展目标,制定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能力框架体系,优化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完善人力资源引进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按照计划、制度和程序组织人力资源引进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

企业选拔高级管理人员和聘用中层及以下员工,应当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避免因人设事或设岗,确保选聘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企业选聘人员应当实行岗位回避制度。

第七条企业确定选聘人员后,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企业对于在产品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掌握或涉及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的工作岗位,应当与该岗位员工签订有关岗位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选聘人员试用期和岗前培训制度,对试用人员进行严格考察,促进选聘员工全面了解岗位职责,掌握岗位基本技能,适应工作要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建立员工培训长效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关心员工职业发展的文化氛围,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体员工的知识、技能持续更新,不断提升员工的服务效能。

第三章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严格考核与评价,以此作为确定员工薪酬、职级调整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确保员工队伍处于持续优化状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与业绩考核挂钩的薪酬制度,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定期轮岗制度,明确轮岗范围、轮岗周期、轮岗方式等,形成相关岗位员工的有序持续流动,全面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员工退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

企业对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应当及时暂停其工作,安排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安排转岗培训;仍不能满足岗位职责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与退出员工依法约定保守关键技术、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竞业限制的期限,确保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年度人力资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完善人力资源政策,促进企业整体团队充满生机和活力。

铁道部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铁审(1991)137号


  第1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企业机构体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实行厂长(包括局长、经理等,下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的目的,是对厂长任期目标的实现,以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推动厂长经济责任制的健康发展。其审计评议结果,供干部管理部门全面考察、使用干部参考。


  第3条 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铁路企业的厂长,任职期间的某一阶段和任职期满、任期中因各种原因离职的,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审计评议。如无特殊情况,审计评议的日期应在财务年度决算编报期后进行,以保证审计评议的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一般情况实行先审后离,或一离任二审计三使用的原则,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4条 对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权限。铁路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采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部门审计评议所属企业厂长的办法。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局长、总公司(公司)总经理及部直属在京企业的厂长,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评议;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委托各主管总公司、铁路局的审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


  第5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1、厂长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和经营承包目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
  2、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有无虚盈实亏等问题。
  3、缴纳税金、上交利润、铁路建设资金、留成比例、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款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是否行当,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
  4、财产物资是否完整,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有无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财产物资损失问题。
  5、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有无指使或暗示财会人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以及玩忽职守、官僚主义造成损失浪费问题。
  6、廉政情况。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资财、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7、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按规定增值,有无企业短期化行为。
  8、上级领导和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6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程序
  1、根据厂长主管单位的要求,由干部管理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以下简称《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接到《审计评议委托书》后,应及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对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等离任时,铁道部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计时,向部审计局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部审计局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委托总公司、铁路局审计部门按委托审计办理。或由部干部管理部门授权总公司、铁路局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其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主送委托单位,抄报部干部管理部门。
  对任届期满或离退休的厂长,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审计评议的,应于当年年初一并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列入当年审计计划,按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审计评议。
  2、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清理帐项,清点财产物资,编制财产物资清查清理清单;厂长应按照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写出述职报告。
  3、审计组进点在听取被审单位财产清理情况介绍和厂长述职报告后,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实施阶段的要求,进行审计。
  4、审计实施终结后,审计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铁道部的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经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和厂长签署意见后,报委派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定,并由审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厂长;并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由上级审计部门委托下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应由被委托审计部门签章后,送委托审计部门审定,经委托审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委托审计部门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干部管理部门、被审单位和厂长,并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7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的厂长,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评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通知原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厂长,抄送原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


  第8条 审计中如发现涉及党纪、政纪的问题,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铁路审计工作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


  第10条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机密的工作准则,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1条 审计评议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档案工作规定立卷归档。


  第12条 部属各单位对所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进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13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不适用本办法。


  第14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发铁审〔1987〕492号文《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15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