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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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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标准

  (一)严禁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以下及采用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工艺的再生铅项目。各地区在规划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应按照《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有关布局规划要求执行。

  (二)严格按程序标准要求开展新建再生铅项目环评、能评工作。新建再生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新建再生铅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依法通过有关部门审批。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在建的再生铅建设项目按照准入条件和环保核查要求进行评估审查。

  二、做好现有再生铅企业准入公告管理

  (四)为加快再生铅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对再生铅行业所有生产企业实行准入公告管理制度。

  (五)各再生铅企业应对照《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的各项要求,对本企业再生铅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技术及装置、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将自查情况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要明确相应整改措施及达到准入条件的时间表。

  (六)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再生铅企业准入条件核查工作,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分批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监督检查,推动优胜劣汰。

  三、抓紧淘汰落后再生铅生产能力

  (八)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已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将落后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淘汰名单予以淘汰。对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各地区应立即组织予以淘汰。2013年底以前,将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予以淘汰。

  四、加强再生铅企业行业准入督导检查

  (九)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负责对本地再生铅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协助做好准入条件实施工作,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力量,对再生铅企业准入条件实施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准入公告抄送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作为享受各类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措施和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参考依据。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452004.files/n15450173.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5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1998)90号 1998年6月24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司法部。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中国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
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
1.将地方政法院校的教学评估、专业设置、中专统考等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2.将直属单位非公务出国人员护照的审批、申领、日常管理等职能,交给各直属单位。
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六)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委托,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草拟工作。参与制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法规,承办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法律事务。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管理直属高等政法院校,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八)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部设9个职能司(局、厅)和政治部:
(一)办公厅
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接待、保密保卫工作,承担文电审核和收发运转工作,受理群众来访和控告申诉。管理机关档案库。
(二)监狱管理局
监督检查有关罪犯改造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规划全国监狱的设置和布局,指导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掌握重要罪犯的关押改造情况,组织协调省际之间的调犯工作。指导全国监狱的生产、基建、装备、财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监狱。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的研究。
(三)劳动教养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四)法制宣传司
拟定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国(境)外的法制宣传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组织指导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审批和管理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办事机构,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组织指导公证员的考试(考核)、任命及注册,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地区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司
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法规教育司
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委托,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草拟工作。组织拟定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仲裁登记。负责司法行政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指导法学专业社团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法学教育、科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直属高等政法院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科研。
(八)司法协助外事司
参加与外国签订各种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管理司法协助协定的执行事宜。组织参加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有关司法、法学领域的多边或双边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援助,研究各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管理机关、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计财装备司
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宣传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警务、警衔评授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四、人员编制
司法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2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4名(含政治部司局级领导职数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原〔2009〕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原材料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为建立和完善原材料工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正确履行职责,转变发展方式,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原材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建立了完整的原材料工业体系,产业规模巨大,大多数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但是,原材料工业大而不强,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是:产能盲目扩张、严重过剩,生产力布局分散、集中度低;产业、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存在大量落后生产能力;能源、资源消耗大,资源对外依存度高,环境污染严重;行业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职能分散、缺位,管理手段弱化,一些行业秩序比较混乱。在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实施有效的行业管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原材料工业调整和振兴,加快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原材料工业管理的重要性,正确履行职能,切实抓好行业管理。

二、明确原材料工业管理范围和主要职责。原材料工业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黄金、稀土等七大行业。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具有行业全局性和行业特殊性的工作,如原材料产业政策、资源开发、投资建设、生产运行、进出口调节、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方面的管理。上述行业管理职能,主要由各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履行。

三、原材料工业管理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原材料工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坚持控制产能总量,转变发展方式,促使原材料工业发展由主要依靠产能盲目扩张带动向主要依靠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增加附加值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矿产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转变。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振兴原材料工业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把结构调整、促进原材料工业由大变强作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主线;把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提高产业集中度作为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把规划、政策和标准等作为行业管理的主要抓手,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工业与信息化工作的大局意识,不干预企业,不走老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原材料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四、加强原材料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协调,促进原材料工业平稳健康运行。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的各项重大举措,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原材料工业的冲击,全面实施石化、钢铁、有色金属调整和振兴规划,切实落实各项具体政策。要加强对全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控,建立健全原材料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行业经济技术信息,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进出口和技术发展等真实状况,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态势和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分析行业经济运行状况,发布原材料工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推动行业平稳运行。

五、做好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规划原材料工业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历史进程和原材料工业发展现状、问题和特征,深入探索原材料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模式,提出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总体发展战略。要加强原材料工业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评估修订,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要求,在对“十一五”规划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原材料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行业长远发展方针、目标、布局和主要任务。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编制乙烯、化肥、农药、氯碱、钢铁、铝、铜、铅、锌、稀有金属、水泥、平板玻璃等重要产品专项规划。对已编制实施的规划要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六、认真研究行业发展政策,促进原材料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加强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执行,引导企业加快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产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产品,加快研制开发经济建设和国防急需的新材料。积极研究提出关税调控政策,鼓励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出口,同时,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和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稀有金属产品出口。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落后是当前行业管理的重要任务,要下决心关闭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厂矿。地方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七、继续做好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工作,促进内涵集约式发展。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为重点,加快推进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要制定和实施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专项,增加政府和企业投入,推进自主创新,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大力开发影响行业技术进步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推广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新材料,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改变原材料工业技术面貌。

八、大力开展原材料工业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工作,发展循环经济。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研究制定原材料工业节能减排指标和考核体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原则,搞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原材料工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原材料工业可持续发展。要加强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范矿产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稀有金属开发强度,减少开采量。

九、加强支农工作,提高农资保障能力。要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要求,做好化肥、农药等支农产品的发展规划,及时修订产品技术标准,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发展优质、高效农资产品,淘汰低效、高毒农药。积极研究扶持政策,合理调控市场价格,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坑农、害农行为,保障化肥、农药、柴油等农用物资的稳定供应,保障支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加快修订和完善原材料工业技术标准体系,提高原材料工业产品质量。要适应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对现有技术标准体系进行清理,废除和修订过时的技术标准。按照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相衔接的要求,加快制定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以及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需要的技术标准。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原材料工业产品升级换代,实现产品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十一、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以改革促发展,尽快消除制约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大力推进钢铁、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稀土、黄金、化肥、农药、氯碱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改革重组,促进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发展规模经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技术研发、产品质量、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管理,结合原材料工业特点,重点推进节能、环保、安全、优质、高效现代化企业建设。

十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控制原材料工业产能盲目扩张。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坚持控制总量,大力调整原材料工业结构,上大与压小相结合,合理调整项目布局,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城市规划、水土保持评估等前置性审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

十三、加强原材料工业利用外资管理,统筹协调对外资源开发工作。加强原材料工业产业安全研究。严格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对原材料行业和稀有战略资源开发的监控,保障国家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积极推进原材料工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统筹利用国内外矿产资源,加强进口矿产资源的组织协调,提高价格调控能力。

十四、完善原材料工业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原材料工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抓紧制定一批适用性、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和规程,使原材料工业资源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要严格执法,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做好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原材料工业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修订工作。

十五、加快信息化步伐,促进原材料工业“两化”融合。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原材料工业,促进企业研发设计、生产、流通和管理信息化。重点推进原材料工业生产工艺流程信息技术改造,开发利用生产和工艺信息资源,研究和推广在线检测、集散控制技术,提升生产流程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优化物料配置,节能降耗,提高生产精确度,实现精益生产;推广实时监测、故障诊断、预警和控制技术,提升环保和安全检测水平,实现清洁文明生产;推广企业资源计划和供应链管理系统,建立物流管理平台,使物料采购、产品销售、库存数据与财务数据紧密衔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益。

十六、切实加强原材料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发展。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石化、化工、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措施。督促企业加快采用能够实现产业本质安全的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规范,修订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协调服务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七、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扎实做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履约机构,加强履约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继续做好宣布、接受国际核查、防扩散工作;按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原则,依法加强对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生产、使用和储运等活动的管理,促进监控化学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强化企业履约主体意识,完善基础管理和自律制度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提升履约信息化水平;加强履约国际交流,推进化工技术装备的国际合作。

十八、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原材料工业的社团组织,包括各个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是沟通政府部门与原材料工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要结合各自特点,发挥组织优势,围绕行业管理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行业政策建议,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组织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协调、交流合作、行业自律等活动。继续办好各类内部报刊,提高质量,搞好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十九、明确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原材料工业管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家管理原材料工业的政府机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职能分工,对原材料行业管理负总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原材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法规,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总体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原材料工业实施行业管理。要建立行业管理责任制度,实行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要加强与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原材料工业发展的事项,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促进发展。要锐意进取,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方式,通过积极努力,形成高效运作的行业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原材料工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