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等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等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等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遵照实施。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等四片区域
规划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其商住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灵武市境内河东机场地域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四片区域(以下简称四片区域)的规划管理,协调空间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2005年10月1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德胜工业园等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纳入银川市城市规划审查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四片区域的规划进行审查管理。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的地域范围是:
(一)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其商住区,以该区与市辖区边界和绕城高速路为界,总用地面积约17平方公里;
(二)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以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用地边界为准,总用地面积约22平方公里;
(三)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用地边界为准,总用地面积约428平方公里;
(四)灵武市境内河东机场地域范围,南起灵武农场、北至银青高速路、西起黄河、东至不宜作为建设用地的丘地边缘,总用地面积约80平方公里。
第四条 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的内容是:
(一)四片区域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对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及其商住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灵武市境内河东机场区域的以下规划进行审查管理:
1、有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工业企业,包括高载能、高耗水、生物制药、发酵项目、大运输量、对大气和水体有污染(含)的工业项目的选址;
2、规划用地面积在7公顷(105亩)以上的商住区、办公区的规划方案;
3、园区重要基础设施及旅游、生态项目的规划方案;
4、对园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局部调整的建设项目。
(三)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以下规划进行审查管理:
1、规划用地面积在7公顷(105亩)以上的商住区、办公区的规划方案;
2、园区重要基础设施及旅游、生态项目的规划方案。
第五条 四片区域的规划审查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四片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四片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后,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四片区域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四片区域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后批准。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规划内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四片区域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受理并组织踏勘、初审;
2、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重要建设项目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经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3、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书,办理规划手续。
第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本片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四片区域规划审查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论证、审查四片区域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审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园区公共服务区规划;
(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所列条件的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重大规划项目提交银川市人民政府专家委员会和市政府专题会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监督、检查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指导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四片区域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在规划审查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片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审批程序上报;
(二)对本片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申请组织初审,将符合规划审查管理的项目报送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审查,依据审查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按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本片区内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编制片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
(二)对审查批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未按规定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备案的;
(三)对片区内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1952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1951年11月6日发办欧字第(51)1770号函及附件悉。瑞典使馆所询我国在外侨民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在瑞典经常居住的侨民相互间的离婚案件,可由瑞典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判。不过我们在确定这一原则时,必须考量到瑞典在我国的侨民离婚案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苏联等国侨民的案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我国在苏联等国侨民的案件是否也要主张这样处理。这与你部本年7月9日发部苏字第(五一)214号公函所询处理外侨在华婚姻问题有所关联。我院于本年8月3日法编字第7720号复致你部函内,曾提供意见。应请你部将这两案合并考量解决。
附:外交部解答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请提意见的函 1951年11月6日 发办欧字第(51)1770号
最高人民法院
顷接瑞典驻华大使馆送来关于婚姻法问题照会一件,兹特抄附一阅,请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早日复知本部,以便办理。
附件:瑞典驻华大使馆照会中文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瑞典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顷奉瑞典外交部训令,谨恳赐复下列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婚姻法,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间之离婚案件,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所独享之管辖权。
顺致最崇高之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