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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19:1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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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春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贯彻落实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步之年。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按照《关于深入开展“2006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4号)的要求,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开展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济户口”和质量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对农资生产经营者与其“经济户口”进行认真核对,重点检查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经营资格是否合法等,对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

(二)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凭证式合同,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特别要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四)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化肥、种子的质量定向监测工作。根据春耕生产特点和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农资质量监测计划,提高抽查密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组织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江苏、安徽等12个粮食主产省工商局开展肥料及种子质量定向监测,其他地区也要认真开展肥料、种子质量定向监测。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农资商品监测专项经费,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财政支持,争取纳入财政预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给予上述粮食主产省此次定向监测活动部分监测专项经费的补助。

要将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公布,

发布消费警示,确保上市农资商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农村。

(五)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农资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农资广告市场,确保农资产品广告真实可信。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 “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要完善农村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5月20日前将开展化肥、种子定向监测的数据和分析报告,以及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保障春耕生产的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署监〔1998〕48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 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 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 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已获准开办进出境快件业务的。
  (二)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中的中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外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三年以上、国际快递业务一年以上。
  (三)内资企业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四)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第三章 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十条 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
  第十一条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三条 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快件。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四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对进出境快件专门监管场所的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第十六条 运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第十七条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第十九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见附件一)、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见附件二)、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三条 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见附件三)、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见附件四)、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四条 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对上述以外的其它货物,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进出境专差快件

  第二十六条 进出境专差快件是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空运快件。
  第二十七条 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识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见附件五)。运营人凭以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报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出境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方式托运,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总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走私违法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口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 序号 │  分运单号码 │名称│ 件数 │重量(KG)│ 收/发件人名称│验放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年月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
┃中的A类范围内的物品,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          ┃
┃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二       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口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序号│分运单│物品名称│价值(RMB │件数│税率│税额│ 收/发件人│ 国别/│证件│验放┃
┃  │号码 │    │)    │  │  │  │姓名   │地区 │号码│代码┃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个人物品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三         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序号│分运单号码│货物名称│ 价值 │ 重量│件数│ 收/发件人名称│验放代码┃
┃  │     │    │ (RMB)│(KG)│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货物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B类范围内的货物,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四          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报关单编号:

┏━━━━━━━━━━━━━━━━━━━━━━━━━━━━━━━━━━━━━━━━━━┓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
┠──┬─┬─┬─┬────┬───┬─┬────┬─┬─┬─┬─┬─┬─┬───┬─┨
┃序号│分│经│货│ 价值 │ 重量│件│商品编号│关│关│增│增│消│消│收/发 │验┃
┃  │运│营│物│(RMB) │(KG)│数│ (HS) │税│税│值│值│费│费│件人 │放┃
┃  │单│单│名│    │   │ │    │税│税│税│税│税│税│名称 │代┃
┃  │号│位│称│    │   │ │    │率│额│税│税│税│税│   │码┃
┃  │码│ │ │    │   │ │    │ │ │率│额│率│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货物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C类范围内的货物,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
┠──────────────────────────────────────────┨
┃               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
┗━━━━━━━━━━━━━━━━━━━━━━━━━━━━━━━━━━━━━━━━━━┛



  附件五:           专差快件
                登记备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
┃编号:---关第----号                               ┃
┠────────────────────────────────────────┨
┃运营人名称:-------- 地址:--------                       ┃
┃专差姓名:------ 姓别:----                           ┃
┃护照号码:------ 国籍:----                           ┃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业务的登记手续。自--年--月--日起,准予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在本关区----口岸办理承运路线为┃
┃自--至--的进出境专差运营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建立机构 培训干部
代表名额分配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
选举代表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附 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有关县级直接选举的规定,参照我省试点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建立机构 培训干部
一、建立选举机构。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受本级革命委员会领导。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共同组成。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 崽崦泄胤矫嫘蹋筛锩被崽致弁ü⒈ㄊ∪嗣翊泶蠡岢N裎被岜赴浮?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组。
2.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民公社(镇)、大型农场、大型工矿和大专院校等划分选区较多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七至九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各选区的工作。
3.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4.选区范围内,本着便于开展选举活动、便于生产、便于工作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农村以生产队,城镇以居民小组,机关、团体、厂矿以科室、车间、工段、班组,学校以系、班级为单位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选民登记,组织选民酝酿、推荐、
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它选举事宜。
5.各地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各县(市)的选举工作。
6.选举机构的人员,要精干、得力,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
7.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贯彻《选举法》,依照法律解答有关选举工作中的问题;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3)按照省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本级选举工作的票、证、表册和印章;
(4)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5)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6)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7)规定本辖区内统一的选举日;
(8)汇总各个选区的选举结果,依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9)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向省选举委员会写出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印章等汇总,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档。至此,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
二、培训干部。选举工作一开始,就要拿出一段时间,培训县、社(镇)、大队、街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学习《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令
,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提高思想,统一认识,明确要求和作法。
三、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干部培训工作结束后,要集中一段时间,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广泛深入地向群众进行县级直接选举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使选举工作形成声势。宣传教育要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要紧密结合每个步骤,做什么,宣传什么,
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代表名额分配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选举委员会根据上述决定,结合各地人口多少、地理条件和少数民族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三、代表名额确定以后,在向各选区具体分配之前,要全面了解各选区机关、团体、街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居住及各方面代表性人物的情况,把分配代表名额同划分选区和照顾代表的广泛性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在代表总数中,非党同志不少于三分之一
,妇女不少于五分之一。
四、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向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时,要根据《选举法》关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按照每一选区的人口多少进行分配,注意把农村与城镇代表的名额分开,不要互相挤占。
所谓城镇人口,是指设立城镇建制管辖区域以内的人口,不包括管辖区域以外吃商品粮的人口。
五、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该级政权不属直接领导关系,在分配代表名额时,由选举委员会与这些单位共同协商,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代表名额。
六、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机关干部的代表名额,要严格控制。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本县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等。如确属工作需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主要负责人,有的也可以介绍到选民熟悉他们的选区参加选举

七、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武装部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协商确定。

选区划分
一、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和罢免代表。在农村,以管理区或几个生产大队联合划分选区;人口多的生产大队或人口少的公社,也可以单独划分。在城镇,较大的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系
统划分;小的单位可以按居住状况几个单位或者同居民联合划分。不论农村或城镇,每个选区一般以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为宜。
二、设在市区的县及其所属机关,只参加本县的选举,不参加市的选举。选举时,县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户口在这些单位的家属,可以统一划为一个或几个选区。

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之前,要培训登记工作人员,使其掌握登记的政策、要求和作法。
二、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由选民小组登记造册送选区汇总。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三、凡属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协议工、临时工),均按职工工资名册,由所在选区进行登记。街道居民、公社社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没有户口的长住人口,在弄清选民资格后,可在现住选区进行登记,登记时向其本人讲明选民登记和户口问题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并在
选民登记表上加以注明。
四、任何选民在本届选举中只能登记一次。原则上选民在那个选区登记,就在那个选区参加选举。
五、在选举日前,选区和选民小组要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复查、核对,如有迁入、迁出和死亡的选民,要进行补登或者注销。切实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

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
一、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必须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办事,不准以少数人的意见取代多数选民的意志。
二、在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候,要向选民宣布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反复宣传人民代表应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使非党同志、妇女、青年、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归国华侨、爱国人士和宗教人士等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三、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任何选民有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代表候选人要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汇总各选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
各候选人的情况,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第一轮候选人名单,再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的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经过协商,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确需进行预选的,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
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向选民公布。
四、认真宣传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代表性、经历等情况,由选区运用多种办法进行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让正式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组织选民小组讨论,使选民对候选人知名、知人、知情。选举日要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选举代表
一、各级选举机构在投票选举前,必须对组织选举的工作人员进行训练,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二、为了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可以按选区为单位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也可以在选区内设立若干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组织选民投票;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流动票箱,由监票人员登门组织投票。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在规定的选举日进行,并按规定时间向选区报送投票结
果。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的选票,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按姓氏笔划为序;经过预选确定的,按预选票数多少为序,并在选票上加以注明。
四、对于外出的选民,应通知他们按时回来参加选举,确实不能回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边远山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设流动票箱有困难,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凡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事先须经过选举委员会或派出机构认可,并进行登记,发给委托证。但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应代他人投票。
五、投票要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委员会要委派人员,主持各选区和投票站的投票选举,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向选民报告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准备的经过。
2.宣布本选区或投票站应到选民人数,实到选民人数和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应选代表名额。
3.宣布选举程序、填写选票的要求、投票的方法及其它注意事项。
4.由选民推荐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唱票、计票、监票工作。
5.当众检查票箱(包括流动票箱)并进行密封。
6.根据到会选民所持的选民证,分发选票,代替他人投票的选民,凭委托证领取选票。
7.核对、统计本选区或投票站的人数、票数,并向选民公布。
8.组织选民有秩序地进行投票选举。
六、投票结束后,投票站(包括流动票箱)的投票结果,要按规定手续立即报选区汇总。再以选区为单位,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将参加投票的人数、票数再行复查、核对,填写投票记录表,并经监票人签字后,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选票密封上交选举委员会保存。
七、宣布选举结果,以获得选区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果获得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遇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遇有获得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
额要另行选举,按照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规定,由落选的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作为候选人。若两次重选仍然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要征求选民的意见,是继续重选,还是放弃不足的代表名额,应以多数选民的意见为准。
八、选举结束后,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选举委员会,当选代表经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有效后,由选区向各选民小组公布,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本届人民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征求意见,准备提案。
2.酝酿协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人选。主席团由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设秘书长一人。
3.酝酿协商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人选。各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上述人选,由本级革命委员会提名,经同有关方面酝酿协商,提请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4.起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
6.提出大会议程。
7.召开大会的预备会议,讨论通过上述各项准备事项。
8.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会议日程,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决定执行主席值日名单,决定提案截止日期。
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
2.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人口在八十万以上的县不超过二十九人;设正、副主任五至七人,人口在八十万以上的县,不超过九人;委员若干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三十五人
组成,设正、副主任五至九人,最多不超过十一人。
3.决定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一般四至六人,最多不超过七人;市长、副市长一般五至七人。
4.选举人民法院院长。
5.选举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或者大会主席团联合提名。如果提名过多,要组织代表充分协商,也可以进行预选。预选一律采
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根据得票多少,按照规定的候选人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
上述人员,一般应坚持差额选举,不应强调本地的特殊情况,搞等额选举。选举要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组织投票。获得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
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组织选举。
五、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选举的事项,参照人民代表的选举程序办理。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活动中,凡犯有《选举法》第四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者,有关单位和政法机关要严肃对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附 则
在进行县级直接选举时,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同时结合进行。有关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各项事宜,可参照本《细则》的精神,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予以确定。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