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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4:1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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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全市道路两边、河流水库岸边、城市周边(以下简称“三边”)的造林绿化进程,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制订“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意义实施“三边”造林绿化,是巩固和发展绿化成果,优化生态环境,建设两型社会,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通过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能增强全民绿化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植树造林的良好氛围。

  二、建设任务经普查,“三边”造林的总任务为66067.45亩。(一)路边:完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沿线两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100米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包括京珠高速、醴潭高速、衡炎高速及其连接线;莲易高等级公路、106国道、S211(原1815)、S320、S313、S321;京广铁路、浙赣铁路、醴茶铁路及武广客运专线。总面积为34533.5亩。(二)水边:完成湘江干流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1000米内;湘江一级支流(渌江和洣水)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500米以内;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茶陵县的东坑、岩口、青年,攸县的酒埠江、黄沙桥、皮佳如,醴陵市的官庄、荷田、雪峰山、望仙桥、藕塘、周坊,株洲县的大京、杨柳、龙潭等水库)四周正常水位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500米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总面积为22763.2亩。(三)城边:完成县级城市和株洲市建成区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1000米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总面积8770.75亩。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彻底消灭“三边”的宜林荒山荒地、四旁空地,全面完成“三边”造林任务。

  三、实施办法区域内的“三边”造林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完成,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以公路、铁路沿线造林为重点,组织开展“三边”造林绿化工作。林业、财政、建设、国土、公路、水利、交通、环保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三边”造林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根据“三边”造林绿化规划设计,负责组织完成本辖区“三边”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具体任务分解由林业部门负责落实(见附件)。

  四、建设标准(一)城市周边景观林、生态林建设。以美化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以大苗移植为主要造林方式,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应达95%以上。(二)河流及水库岸边的水土保持林建设。以水土保持为主要目的,以针阔混交林为主要造林方式,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应达90%以上。(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护路林建设。以消音除尘、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以针阔混交林为主要造林方式,造林后按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应达到90%以上。(四)“三边”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迹地建设标准。交通干线100米以内以及市区周围栽植多年生阔叶树,其它区域营造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阔叶树所占比例在40%以上。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90%以上。前三年按相关造林检查验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各县市区需加强造林地抚育管理工作,确保第四年成林。

  五、考核验收市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三边”造林绿化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验收。督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以工作进度、质量为主要督查内容,对督查结果实行全市通报;检查验收安排在当年的9月份,主要任务是按照“三边”造林绿化技术标准,逐小班、逐地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王群市长为组长、曙光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三边”造林工作领导小组,林业、水利、财政、铁路、交通、公路、国土、环保等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林业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摸底调查、作业设计、宣传发动、责任落实、组织实施、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三边”造林绿化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专门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任务完成。

  (二)科学编制规划。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三边”造林绿化任务,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设计,明确造林树种、造林方式、实施时间、管护措施,并将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三)积极筹措资金。各级财政每年安排适量的资金用于“三边”造林绿化。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项目,用于“三边”造林。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三边”造林绿化进程,为城市生态圈建设作出贡献。

  (四)强化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三边”造林绿化专项资金;水利部门要协调完成好湘江及其支流两岸河道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铁路、交通、公路部门要负责协助做好铁路、国道、省道和县乡主要干线两旁的道路绿化;林业部门要负责做好“三边”造林绿化规划、技术指导和种苗供应等工作。

  附件:“三边”宜林荒山、迹地调查汇总表









附件:

  “三边”宜林荒山、迹地调查汇总表


单位:亩
县(市、区) “三边”总 面 积 2009年春已完
成造林面积 2010年规划
完成面积 2011年规划
完成面积

株洲市(总计) 66067.45 9110.9 33564.25 23401.3
路边 34323.5 8331.4 19094.2 6906.9
城边 8770.75 169.5 1570.25 7031
水边 22763.2 610 12854.8 9298.4
茶陵县(合计) 5460 5460
水边 3596 3596
城边 100 100
路边 1764 1764
攸县(合计) 9837 3762 5959
水边 1468 328 1140
路边 6555 116 3434 3005
城边 1814 1814
天元区(合计) 149 149
路边 149 149
石峰区(合计) 744 330 414
路边 330 330
城边 414 414
株洲县(合计) 16105.4 3620.3 5932.6 6552.5
路边 7638.4 3483.3 2477.6 1677.5
水边 8467 137 3455 4875
醴陵市(合计) 28912.9 4512.6 15351.5 9057.8
路边 15734.7 4512.6 9401.2 1829.9
水边 7969.7 5093.8 2875.9
城边 5208.5 856.5 4352
荷塘区(合计) 493.5 279 214.5
路边 415.5 201 214.5
城边 78 78
炎陵县(合计) 2174.4 505 1404.4 265
路边 1549.4 32 1337.4 180
水边 625 473 67 85
芦淞区(合计) 1981.25 357 850.75 773.5
路边 187.5 187.5
水边 637.5 315 322.5
城边 1156.25 169.5 535.75 451
云龙示范区(合计) 210 45 165
路边 210 45 165




律师办理民商案件防范刑事风险皱议

王克先


[内容摘要] 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己有认识,而对办理民商案件的刑事风险却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年,越来越多的人因民事诉讼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中不乏律师。实践中,律师办理民商案件还应小心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等。因此,律师应当有独立人格,不要受当事人的影响,不能为了几个钱而不顾一切,千万不要取胜心切,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依法执业,身正自然不怕影斜。

[关键词] 律师;民商案件;刑事风险;防范


一、引言。
  一位资深律师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尽管这番话有戏谑的成分,也有些偏激,但却反映出很多律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恐惧心理,同时说明律师对刑事案件的风险己有充分认识。而对民商案件(包括行政案件)中的刑事风险却远未引起律师足够的重视。既然我们是律师,就应该了解律师执业有哪些风险。如果律师连自己也不能保护,就更谈不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了。本文主要从证据犯罪出发分析律师代理民商案件的刑事风险。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诉讼已成为人们解决争议的最重要方式。刑事诉讼的严肃常常使伪证者望而却步,因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往往让人觉得有机可乘。不知从何时起,民事诉讼的伪证就像地下的暗流涌现出来,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全国各地都先后出现了虚假诉讼案件。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查处的三起虚假诉讼案例数额特别巨大,最多的达到6000余万元,最少的也达到450余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5月,浙江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107件。浙江省东阳市法院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过该类案件,80%表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也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社会危害性很大。
二、律师因民事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伪证现象,己引起执法者的重视,以前,民事诉讼伪证被发现,其后果一般只限于否定证据的效力,极少对行为人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更谈不上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年,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伪证者受到了刑事惩处,本来这很正常,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惊讶的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因办理民商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几起公开见之媒体的案例:
(一)帮助伪造证据案:
1、律师翁某、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案:1998年11月,亚源公司从浙江某公司购进摩托车销售,后有消  费者因不能上牌等原因要求退货。亚源公司经理徐某与律师翁某商量后伪造了证据,翁某虚构了19名消费者撰写了起诉状,起诉亚源公司和浙江某公司以期挽回损失。徐某又请律师吴某制作虚假调查笔录,伪造原告的委托书,作为19名虚假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徐、翁两人则作为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19名虚假原告胜诉,获得双倍赔偿。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一审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翁、徐、吴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律师罗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浙江省宁海县律师罗某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担任宁海某化工厂诉讼代理人时,以欺骗、伪造等手段,帮助该化工厂伪造证据。后案发,2001年1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3、律师何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何某明知于某的欠款已收回,欠条原件在法院档案,仍在该欠条复印件上签署了“复印属实”,并与其所伪造的证人证言一起在法庭上出示,以证实于某的欠款经催收未归还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何某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2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律师严某帮助伪造证据案:2007年3月初,浙江省诸暨市某医院的护士谢女士收到浙江省绍兴县法院送来的传票,称其欠他人款额65万元。谢女士感到突然,“我与原告王女士素昧平生,何来借钱一事?”。但 “借条”上面清楚地写着“今借到王女士人民币累计现金65万元整。具借人:谢女士”。2007年5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谢女士称,她从来没有向王女士借过钱,王女士向法院提供的那份借条是经人变造而成的。谢女士说,她曾经在一张纸条上签过自己的姓名,当时该纸条只有右下角上有几个字:“付现金11万”,那是案外人王某所写,现在王女士出示的这张借条上的其他字都是王某事后添加上去的。谢女士虽然提出了抗辩,却未能在法庭上出示任何证据,而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借条提出鉴定申请,因此法院对王女士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于同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谢女士归还王女士65.35万元。一审判决后谢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但由于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裁定,按谢女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谢女士输了官司又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却不甘心。她向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反映了这一情况,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结果发现王女士与谢女士素不相识,且王女士不具备借给他人65万元的能力,倒是王女士的老板王某曾通过王女士汇钱给谢女士。王某供出了骗取字条的实情,以及事后在严律师建议下将“收条”变成“借条”的事实:2007年2月5日晚上,王某邀请谢女士来到市区一家五星级酒店房间,王某将11万元现金交给她。交钱之时王某说:“我给你这么多钱了,你这次打个收条吧。”王某在一张白纸的右下角写了“付现金11万”几个字,然后让谢女士签了名。谢女士签好字后倒头便睡。王某乘谢女士不备,将11万元现金和该纸条拿走,并在纸条的空白处加上了“借条,今借到王女士人民币现金累计65.35万元整,分期归还如下……”等内容。王女士则供认是老总王某和律师严某叫她在诉状上签名、捺手印的,当时,她曾提出自己并不认识谢女士又何来借贷关系,但王某和严某却对她说没事。
绍兴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法院撤销了原判。王某和律师严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律师严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妨害作证案:
  律师周某妨害作证案:2008年2月14日,深圳市某房地产集团向宝安公安分局报案,公司原法律顾问湖南律师周某之妻肖某兰向法院起诉了该集团,称肖某兰与该集团签有售房合同,而该集团无权售房并且“一房二卖”,要求双倍返还已交房款共计5396710元。公司认为周某是利用工作之便伪造了证据,宝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通知该集团应诉,请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依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7年12月,周某被集团解雇后心存不满,顿起报复之意。随后,周某在集团内部网站查到集团某某城三期两套房产的业主资料,并于2008年元旦前后,到宝安区福永街道某超市找到一个女文员,骗其在两张空白收款收据(盖有深圳市某某房地产集团财务专用章)上填写:肖某兰于2007年4月23日和4月25日分别付款人民币150万元和119.8355万元,购买宝安区西乡大道某某城两套房产。2008年1月2日,周某以其妻肖某兰的名义起诉深圳市某房地产集团,要求双倍返还已交房款共计人民币5396710元。
  2008年4月4日,周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宝安警方依法逮捕,肖某兰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依法逮捕,5月14日,该案被移送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宝安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此案开庭审理。
(三)其他案件:
  除了上述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还应小心涉嫌其他罪名。如:北京律师朱久虎因代理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诉当地政府行政案件,于2005年5月26日凌晨在陕西省靖边县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非法集会罪,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受朱久虎家属委托,北京律师多次远赴靖边县为朱久虎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当地警方都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会见。在北京律师和一些有识之士的不懈努力下,朱久虎于同年9月20日取保候审回到北京。靖边县检察院在一个月后对朱久虎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据说,当时靖边县有关方面已经准备将对朱久虎进行劳教。
  再如,北京律师孔某、战某,被控未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导致银行被骗5亿余元,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又如,律师张某为农民代理不服土地征用执行案件,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惹祸上身。
三、何谓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有人惊呼,继《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又一把“达摩克斯利剑”。
  笔者认为,上述律师触犯刑律,除了其自身素质外,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不无关系。很多当事人,甚至一些专家学者、一线执法人员都错误地认为,民事诉讼伪证不构成犯罪。所以我们更有必要学习掌握《刑法》第307条的规定。  
(一)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行为人非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
  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经教育后,行为人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
  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从时间看,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从空间看,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商案件中,也可以发生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是指诉讼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帮助伪造证据罪
  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伪造证据的信心等。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篡改、歪曲、加工、整理成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据。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虽有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
  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兄弟罪名帮助毁灭证据罪,除了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它与帮助伪造证据罪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

  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

  20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