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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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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2005〕综328号
[ 2006-02-08 10:53:0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发展步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业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南政〔2005〕综4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服从和服务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的战略定位,做大做强经济总量;坚持高标准的环保要求,走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以提高产业整体素质和集约化水平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延伸产业链、实现循环经济为手段,以特色园区和基地建设为载体,深度开发氟化工,做大做强生物化工,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化工,优化提升基础化工,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二)发展原则
1、坚持发展与环保并重。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鼓励清洁生产,限制环境污染,实现经济和环境和谐发展。
2、坚持扶优限劣。优先发展年产值超亿元的氟化工产业及生物化工、生物制药产业,限制新上酸碱类基础化工和小规模分散型化工项目。
3、坚持集中发展。做大做强南平中心城市、邵武、顺昌片化工产业群;限制其它县(市)发展酸碱类基础化工项目;做到科学合理布局,走园区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
4、坚持技术进步。以延伸产业链为重点,实施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
5、坚持可持续发展。鼓励发展资源深度加工型化工项目,限制原矿的粗加工和低水平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
1、经济指标。精细化工产业工业产值从2004年的26.5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76亿元,年均增长18%以上;培育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15家。
2、创品牌指标。到2010年创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12个,嘉联牌白炭黑、施豪牌饲料金霉素、漳龙牌草酸、永飞牌氟系列产品争创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
3、环保指标。化工企业废水、废汽、废物达标排放,到2010年排放总量在现有的基础上分别减少10%。
(二)发展方向和重点
1、优先发展精细化工产品。发展投资省、见效快、附加值高的精细化工产品,是加快我市化工产业集群的关键,要立足现有化工产品的基础,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开发精细化工产品。
2、深度开发氟化工产业。鼓励开发氢氟酸下游产品,重点发展高纯氢氟酸、氟碳表面活性剂、染料分散剂、织物整理剂等氟化工下游系列产品。建立氟化工业与医药、农药、染料、合成材料等产业的新链接。
3、做大做强生物化工产业。不断开发饲料添加剂和生物农药下游产品系列,拓展饲料金霉素、盐霉素等拳头产品和杆菌肽锌等产品市场,进一步研发新型添加剂产品,鼓励开发高效、低毒、安全的杀虫剂、杀菌剂等生物农药。
4、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化工产业。发挥物产资源的优势,利用植物提取物,重点发展天然香料、合成药、中成药、生物制药、原料药等系列医药新产品,与国内外制药业、配香等轻化、日化行业相配套。
5、优化提升基础化工产业。立足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抓好煤化工及盐化工产品的结构调整,开发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发展浓硝酸及浓硝酸盐等下游系列产品;开发硅酸钠下游其他无机盐化工产品,进一步提高白炭黑产品档次;延伸氯碱化工产业链,开发高浓度复合肥、复混肥和生物化肥,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主要措施
(一)突出规划导向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合理布局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协调发展”要求,重点抓好四大特色基地建设。
一是邵武下沙、晒口片氟化工生产基地。以邵武化肥厂为龙头,以华新化工有限公司为重点,深度开发氟化工产品,加速开发含氟织物整理剂、电子级氢氟酸等氟系列精细化工产品,邵武化肥厂的硝酸钾产品、食品级二氧碳,邵武正兴武夷轮胎公司的摩托车轮胎等化工产品加快投入建设。为保证下沙、晒口片生产基地的加速发展,对该片区工业用地要给予保障,邵武化肥厂周边地带,特别是该企业后山往晒口方向的地带,应尽快划定用以基地和项目发展用地,同时在征地、电力、供电等方面给予该片区企业与邵武市其他工业园区相同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是浦城、建阳生物化工和生物制药产业基地。浦城县以正大生化公司和绿康生化公司为龙头,加快年产1万吨盐酸金霉素项目的建成投产,年产10万吨钠他霉素和年产6000吨杆菌钛锌、年产50吨的药用级多粘菌素B等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建阳市以三爱药业股份公司为龙头,加快原料药生产线中成药鱼腥草标准化提取项目的投入建设。
三是南平中心城市的日用化工、香料产业基地。以嘉联化工公司和天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龙头,在扩大中高档白炭黑、硅酸钠、活性炭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加快硫酸钠产品的投产和硅酸钠下游产品的开发;香料产业重点是在人工合成麝香、十五内脂、桉叶油的开发投产。
四是顺昌埔上、富文片氯碱化工产业基地。以榕昌化工公司和富宝实业公司为龙头,加快四氯化钛和三聚氰氨项目的研发和投入建设,重点应放在氨、碱下游产品链的延伸。
南平中心城市及邵武、顺昌、浦城和建阳等地要认真制定化工产业发展布局和行业调控的规划。其中,浦城、建阳两地对环保的要求相对更严格,其化工产业的发展,主要是在现有基础上调整结构、提升层次、延伸产业链,重点是生化产品的深加工。新上酸碱类基础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加快平台建设,拓展产业集群发展集聚空间
南平中心城市及邵武、顺昌、浦城和建阳4个重点县(市)各要抓好1-2个精细化工园区建设,走园区化的发展路子,力求做到土地、水、电、汽、运的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土地集约使用,环境集中治理,产业配套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取得较好的 “磁场”效应和集聚效益。
(三)加大项目策划和招商引资力度,增强产业集群发展后劲
重点抓好项目开发和项目储备工作,加强项目策划包装,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的可研报告,以招商引资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十一五”期间南平中心城市及4个重点县(市)要各抓2-3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10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弥补产业空白点,延伸产业链。
(四)加快基地建设,为林产化工提供原料保证
以企业为主体,采取“企业+基地”的形式,“十一五”期间在建阳、浦城、延平区分别建立3?5万亩香料基地,延平区及周边县(市)建立5万亩红豆杉基地。对企业所建的基地除享受国家和省上优惠政策外,林业、农业部门在种苗、营林技术、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林产化工生产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向农户购进的农林产品及下角料,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五)创建研发服务平台,提高研发能力
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协会牵头、民办公助”的形式,重点抓好五个研发中心建设:(1)以邵武永飞化工、华新化工为龙头的氟化工研发中心;(2)以浦城正大和绿康公司为龙头的生物化工研发中心;(3)以南平嘉联化工为龙头的白炭黑、活性炭研发中心;(4)以邵武化肥厂和顺昌富宝公司为龙头的煤基化工研发中心;(5)以南平天富和天源香精香料公司为龙头的香精香料研发中心。
(六)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强化产业集群人才支撑
大力引进高素质的科研人才,注重高科技公司或企业的加盟,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5.16”及“6.18”两个招商平台加强项目对接,以及通过举办精细化工科技合作洽谈会,为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牵线搭桥,加强产、学、研相结合,以增强我市精细化工产业的研发能力;重视培养精细化工专业技术人才,将精细化工企业经营管理者列为二次创业培训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闽北职业技术院校培训资源,采取订单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办法,不断扩充我市化工行业后备人才。
(七)强化行业规划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
1、合理开发利用萤石资源。严格按照南平市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制定萤石勘查、开采、开发年度计划。
2、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根据《福建省新建、已建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的通知》(闽国土资〔2001〕41号)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新建莹石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要达到6万吨以上。
3、严格实施矿产品准运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矿产品准运许可证的发放,公安交警部门要配合做好监管。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萤石开采、加工和经营活动。
4、计划部门要严格限制氢氟酸单机能力1万吨级以下装置的建设,对违规建设的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金融部门不予发放贷款,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国土资源部门不批项目用地;已建成投产的氢氟酸单机能力1万吨级以下装置的,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提升单机能力水平,达不到的应予以拆除。
(八)提高产业准入门坎,促进企业上档次
加大新办化工企业(项目)的宏观调控力度,实现产业、环境和谐发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项目)不允许投入建设和生产:
1、环境保护评价和安全评价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项目)。
2、以卖原矿和原矿粗加工的化工项目。
3、每亩土地面积投资规模达不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各级工商、环保、安监、金融、供电、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强化调控力度。
4、对其他县(市)基础酸碱化工的限制要求。
(九)加快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投资环境
1、搞好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南平中心城市及4个重点县(市)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园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各类配套功能。
2、鼓励争创品牌。对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创立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按照《南平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的规定予以奖励。
3、组建南平市化工行业协会。下设氟化工、生物医药化工、日用化工、煤基化工和橡胶化工五个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人才、技术、融资担保、培训、信息等服务。
4、加强软环境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协调搞好村企共建,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政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各类收费征管,采取“重服务轻处罚”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符合《南平市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管理细则》条件的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项目应优先支持,给予贴息补助、研发前期费用补助、用地补助及有关项目奖励;科技部门从南平市科技三项费用及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优先支持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用于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林业部门在3年内每年安排50万元的育林基金扶持南平中心城市林产化工生产企业建立生产基地、苗木及营林费用补助。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银企对接的协调工作,建立为精细化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有效机制。
(二)项目支持。政府各部门在确定重点项目和产业集群重点技改项目时,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精细化工项目,要积极指导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积极向省上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取得政府财政资金倾斜支持。
(三)用地倾斜。鉴于精细化工的产业特殊性和构建化工园区的必要性,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组织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优先考虑精细化工园区的用地指标,并由政府出面做好征地的协调工作。企业必须从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出发,合理规划、严格控制新增用地的规模。
(四)加速折旧。对精细化工企业受酸碱度高、强腐蚀的设备可以采取快速折旧的方法,提高企业的折旧率;对新开工的精细化工企业所购入的机器设备和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的机器设备,五年内可享受每年20%的特别折旧率的政策。
(五)环境保护与治理。企业在更新改造环保设施或上环保治理项目时,环保部门应按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南平中心城市(包括延平区)精细化工企业在市本级进行的环评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六)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精细化工企业利用本企业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作原料的,免征所得税一年。对经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综合利用项目或企业,符合国家政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及时申报,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额手续并足额退税到位。
(七)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企业比上年增长超过12%以上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提取50%,作为扶持精细化工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南平中心城市精细化工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用地的地价补助。
(八)鼓励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允许精细化工企业的新产品研发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发生的研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研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精细化工企业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返还地方的80%部分由企业先缴后返。
(十)稳定企业的用电正常。化工企业属于高危生产行业,用电要求比较高,在电力供应紧张时,要确保最低的用电负荷,限电或断电时要提前一天告知企业,以确保生产安全。
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快速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执行三年。由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1994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藏不发):
国务院已决定将金饰品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总局据此制定了金饰品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鉴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个新课题,有许多复杂问题需要慎重地妥善加以处理,总局决定分片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项培训,并布置有关工作。除此之外,培训期间还将分析各地贯彻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压缩消费税欠税的进展情况,讲解改进后的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调查工作程序及其考评办法,并培训讨论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地点及区域划分:
1.湖北省培训班,参加地区为东北、中南、西北大区。
2.厦门市培训班,参加地区为华北、华东、西南大区。
二、培训时间
1.湖北培训班于11月25日报到,11月26日至30日开课。
2.厦门市培训班于12月2日报到,12月3日至7日开课。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主管消费税业务的处长和消费税业务具体经办人员各一名,名额有限,不得超员。
四、几点要求
1.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调查工作考评办法在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期间已发给各地,其他培训资料将陆续发给你们。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根据有关培训资料,按照总局的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带到培训班上。
2.请参加培训人员将本地区消费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消费税政策在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解决意见以及本地区消费税的税源,1—10月份的收入,欠税以及会后压缩欠税的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带到培训班上。
3.参加培训人员的交通、食宿费按出差办理。请参加培训的地区事先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以及到达武汉、厦门的时间、所乘航班、车次告知湖北省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以便安排接站。联系人及电话: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消费税处:魏汉明、辛艳兰。联系电话:
027 7821027—3905或783092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陆军、洪健。联系电话:
0592 2021825
需要由湖北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订返程票的地区,请事先与湖北省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联系。
特此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



为抢抓泛珠三角经济区、泛北部湾经济区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等多区域合作的新兴机遇,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扩大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全面推进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投资优惠办法。

一、凡经批准进入我市工业园区(含经济开发区、集中区)兴办的各种生产经营性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并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二、土地优惠

第一条 工业用地依法依规按不低于成本价挂牌出让。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在园区总体平衡条件下,可给予特殊优惠供地:

(1)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及国内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部或其他知名企业落户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

(2)投资者到工业园区创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机构及所属的新产品新工艺试验基地,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所办的企业属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

(3)本办法第二条开发模式的。

第二条 采用BOOT模式(建设—拥有—经营—转让),鼓励开发商参与园区连片开发建设,即在工业园区内划出一大片土地,按8:2规划好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然后招标选择开发商。有关园区管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特许协议,赋予开发商对园区土地的连片开发建设权。在开发商依法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园区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连片开发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负责招商引项目入园投资建设。开发商投资建设好的园区基础设施的产权,无偿移交给园区管委会所有和管理。开发商开发出的工业用地或标准厂房,可以自主投资办企业,也可以依法出租、出让给入园企业主办项目;规划内的商业用地,由开发商自主投资建设、经营和转让。开发商投资连片开发园区土地的税费,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折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兴办工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不少于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可给予优惠。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购买该土地使用权的,可优先购买。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按有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兴办工业企业。属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租金从优。

三、税费优惠

第四条 对新办及技改扩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高新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收额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区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工业园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其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对新办的其他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新设在工业园区的上市内资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境外投资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汽车、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内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以前销售其一切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第十三条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经按15%的税率征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在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进入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转让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经认定,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属本级财政所得部分,三年内由本级财政全额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从同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不同的扶持比例,年度缴纳税金属本级部分在5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基金;年度缴纳税金属本级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扶持基金。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5年。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同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0%~100%贴息。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非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办理有关证照时,除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属本级应收部分: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标准的1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标准的30%收取。

四、其他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人员发明专利和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或按评估价入股或充抵其创办公司(技术开发机构)35%以内的注册资金。

第二十四条 博士、硕士、高级职称或有重大发明专利的人才、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在工业园区领办、创办企业或到工业园区企业工作,优先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免收全部有关规费。

第二十五条 在工业园区工作的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其家属子女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受理服务从优。

第二十六条 对引荐国内外知名企业、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入园投资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经所属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实,在项目建成纳税后,由该工业园区管委会按有关文件精神给予重奖。

第二十七条 鼓励银行、保险、商业、服务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公证、市场营销、知识产权、证券、劳动仲裁等支撑服务和中介组织入园建设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代企业办理所有证照,实施投资企业与部门“零接触”。对每一个入园投资项目,由市、县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引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和通关报关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本市可审批的项目,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办完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业园区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入园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当事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有关部门确需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开展检查工作的,须经当地政府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优惠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