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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0:2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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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件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件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附件: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二、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附件一: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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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文名 | 英文通用名
----|---------|-------------------
1 |艾氏剂 |Ald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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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乐杀螨 |Binapacryl
----|---------|-------------------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
4 |敌菌丹 |Captafol
----|---------|-------------------
5 |氯丹 |Chlordane
----|---------|-------------------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
7 |三环锡 |Cyhexatin
----|---------|-------------------
8 |滴滴涕 |DDT
----|---------|-------------------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
11 |狄氏剂 |Dieldrin
----|---------|-------------------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
13 |地乐酚 |Dinoseb
----|---------|-------------------
14 |二溴乙烷 |EDB
----|---------|-------------------
15 |异艾氏剂 |Endrin
----|---------|-------------------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
18 |六六六 |HCH
----|---------|-------------------
19 |七氯 |Heptechlor
----|---------|-------------------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
21 |除草醚 |Nitrofen
----|---------|-------------------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
23 |五氯硝基 |Quintozene
----|---------|-------------------
24 |除草醚 |Nitrofen
----|---------|-------------------
25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
注:以上农药品种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件二:
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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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号 | 商品名称
----|----------|-----------
1 | 29269090 | 灭扫利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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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9269090 | 来福灵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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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9269090 | 功夫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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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9242990 | 叶蝉散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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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9309090 | 巴丹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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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9349090 | 硕丹、韩丹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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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9333900 | 莫比朗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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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9333900 | 乐斯本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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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9341000 | 尼索朗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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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9309090 | 拿捕净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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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9333900 | 精稳杀得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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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9339000 | 精禾草克原药
----|----------|-----------
13 | 29214300 | 氟乐灵原药
----|----------|-----------
14 | 29309090 | 杀草丹原药
----|----------|-----------
15 | 29339000 | 速克灵原药
----|----------|-----------
16 | 29336990 | 盖普林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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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9214200 | 扫弗特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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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9201000 | 米乐尔原药
----|----------|-----------
19 | 29331990 |强力诺毕那命原药
----|----------|-----------
20 | 29092000 | 艾割原药
---------------------------



1999年2月1日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9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 意识,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注重实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六)组织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
(八)承办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各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
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把法律知识列入初任培训、后备干部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等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
学校应当结合自身教育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法制讲座和培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经济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对管理、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企业对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流动人口、城市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信访人员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发挥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等文化经营单位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题节目、刊登或播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团体特点,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的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 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以多种方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在每年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律的规范、调节、治理、保护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共场馆、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开展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公益活动,为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工作。
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情况作为选拔任用、晋升、奖惩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对拟提拔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考察其法律素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执法证件、授予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1996年6月5日,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现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改革和其他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整顿工作自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开始,1996年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顿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顿工作可以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整顿工作,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地方各单位的整顿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布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在单位自查阶段,各级国家机关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顿,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五)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单位的分布是:国有企业40%;集体企业20%;其他单位40%。已经作为 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一般可不列入本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范围。
(六)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要把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于年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要求企业和单位对照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制度认真检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度)会计工作中的以下问题: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建帐但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五)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整顿内容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四、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一)对自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2.对于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以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处理。对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对会计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被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对查出的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要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所做结论和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绝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暴光。
五、应当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和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二)认真组织自查活动,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提纲,下发给各单位对照检查,力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自查活动中。要派出一批业务骨干深入各单位进行自查指导,引导和帮助各单位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质量。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自查,同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抓好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要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帐,具有较多实践经验的同志参加检查工作,以保证重点检查的实施。在重点检查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整顿中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之成为单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严格检查验收标准,防止走过场,防止利用检查验收徇私舞弊。对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大力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部署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
附件:1.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略)
2.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式二)(略)
3.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