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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46: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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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出入境




北京、上海市,江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为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严格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于1999年2月23日至3月5日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省市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商品
1.手机;
2.矿泉水;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4.电动工具、电热水器、电熨斗、真空吸尘器;
5.VCD、DVD影碟机。
电动工具产品检查在江苏、上海两地进行。手机、矿泉水、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熨斗、VCD、DVD影碟机检查在上海、北京、广州三市进行。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商品的进货渠道;
2.CCIB安全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和产地标注;
3.安全项目等质量状况;
4.是否存在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检验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市场范围,制定联合检查的工作方案。在检查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时,应当严格依照进口商品的质
量标准进行,检查程序要合法,结论要准确;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大要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
检查结束后,请按《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抽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要求,填写清楚,并于3月10日前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司。
附件:《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抽查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6]3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市金百川宾馆能否享受再就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皖地税[2005]1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登记的请示》(内工商外企字〔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内资企业整体改建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其所属的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如划归给改建后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不同情况予以规范:
一、原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先办理注销登记,再设立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二、原登记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办理变更登记,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没有经营行为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三、原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和分支机构,也可以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工商企
字〔1998〕第88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四、有关登记管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9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