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88号
1994-12-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1992年、1993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1993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1994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编者略)
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0]116号
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83号)的要求,我局委托了一批检测单位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的检测工作,现委托期已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和规范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我局对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组织或者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
2、具备检测机构的法定条件,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3、具备从事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有关国家环保标准目录见附件一);
4、理解并能正确应用有关机动车的环保法规标准。
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
1、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附件二);
2、检测单位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三);
3、检测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4、检测收费标准和批准文件。
三、各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保局领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省级环保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我局;原经我局环发[1998]278号文委托的检测单位可直接向我局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00年12月5日。
四、我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审、审批、发布,委托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
五、有关申报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的具体事宜,请与我局科技标准司产业指导与认可处联系。
联系人:姜宏
联系电话:66153366-5720
传真:66154038
邮政编码:10003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附件:1、机动车排放及测量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
3、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申请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一:
机动车排放及测量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1-1999
2、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排气污染物的测试
HJ/T26.1-1999
3、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
HJ/T262.2-1999
4、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密闭室法
HJ/T26.3-1999
5、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
HJ/T26.4-1999
6、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试验用基准燃油规格
HJ/T26.5-1999
7、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2-93
8、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
GB/T14763-93
9、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6-2000
10、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
HJ54-2000
11、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6-93
12、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7-93
1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
GB/T3846-93
14、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
GB3847-83
15、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1-93
1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
GB/T14622-93
17、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GB/T5466-93
18、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4-93
19、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
GB/T14763-93_
附件二: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
(因网页上难于准确地反映原表的格式,故从略--网页编辑按)
附件三: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申请报告
编写内容要求
一、概况
1、单位成立时间;
2、批准单位名称,批件复印件;
3、隶属关系,上级主管单位;
4、人员构成情况;
5、固定资产总值;
6、财务状况。
二、工作业绩
1、主要工作成果;
2、获何种奖励;
3、工作领域及专长;
4、近两年来的检测工作及工作量。
三、其它
1、对有关机动车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的理解和学习情况
2、承担检测工作可行性分析
包括:检测业务范围,人员,仪器设备,运作方式,资金,上级单位支持力度等。
3、存在的问题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制工作的通知
为了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制工作程序和进度要求,保证编制质量,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组织与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编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版式、统一编号和统一要求编印。
二、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是应考人员复习的主要依据,考试辅导教材主要针对考试大纲知识点进行解释,每册考试辅导教材字数控制在10-15万字左右。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委会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辅导教材须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审定后对外统一公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委会要严肃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编制中的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的内容。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委会一律不得编写培训教材,对所有参加考试大纲编写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考试大纲或考试辅导教材“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的名义编制发行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和参考资料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和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事培训司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