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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0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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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5.25”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后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
1999〕第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999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在结合实际狠抓《通知》的落实工作。近日,财政部等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发了《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狠抓《通知》落实的同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个别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思想认识还不够高,工作抓得不够深入细致。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特
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入学习《两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深刻理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规定要求,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态度要坚决积极,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细致,确保“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全面
落实。
二、为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两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规范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对各执收执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一是清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款,防止少收、漏收,杜绝乱收、滥收和以收代罚。特别是要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重复收费等违纪问题。二是清理银行帐户。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
所辖单位所有现存银行帐户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只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并做到银行帐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凡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帐户要及时撤并,真正解决个别单位银行帐户过多过滥以及
利用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清理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所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一切使用自制票据和其他非法票据收费的均属违纪违规行为。四是清理代收代扣和搭车收费行为。要组织力量
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单位以及重要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凡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力,在登记注册、年检验证、评比检查时代其他部门、团体、企业或个人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均属违规代收行为,必须全面清理。
各项清理检查工作务必于7月底前全部完成,并于8月底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以及省级开立的银行帐户数、银行帐号、帐户性质及开户银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肃纪律。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的;对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收费的;对利用银行帐户
进行违规活动的;对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权、调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使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利用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替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扣有关费用的;对向企业乱罚款、搞各种摊派,或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及时纠正,并对单
位领导、有关财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7月8日

关于加强药品研究用实验动物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研究用实验动物管理的通知


药管安[20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
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为加强药品研究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药品研究质量,提高药品研究水平,更好地
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适应我国药品研究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及有关规定,对药品研究中有关实验动物工作作出如下要求:

  一、药品研究中使用的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实验
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

  二、药品研究机构应保证药品研究中使用的实验动物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实验动物
的品种、品系和健康级别应符合药品研究的要求。

  三、药品研究中动物实验设施及条件(含建筑设施、环境条件、饲料等)应与研究中
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一致,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符合药品研究的特殊要求。

  四、使用实验动物的药品研究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制
定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动物实验标准操作规程,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对从事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

  五、从事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应爱护和珍惜使用实验动物,并妥善处理动物排泄物和
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

  六、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或在不符合药品研究要求的动物实验设施中进行的药品研究,
其研究结果无效,研究资料不予承认。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药品研究中实验动物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药品研究机构可根据所从事药品研究工作的特点,遵照以上原则要求,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OOO年六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继续由财政部门征收,原由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代收的,要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应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费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
,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月填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并于次月五日前将清算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严格收费管理。征管部门(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下同)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缴款单,并要求企业根据缴款单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场地使用费直接缴入“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场地使用费缴款单及清算单,核对、清算当月的场地
使用费收入并核拨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财政部门征收的场地使用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般缴款书格式按季缴入国库,不得拖欠、缓缴。
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
三、场地使用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门应加强场地使用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清理减免政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要纠正过来。
五、清理拖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未按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各地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欠缴场地使用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1996年年底之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将对清欠情况进行检查。
六、请各地按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场地使用费征管的各项工作,并于1996年底之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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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专户| | | |
|征收单位全称| | | |帐号| |
| | |开户银行| | | |
|------|------------------------|
| |名 称| |
|缴|----|------------------------|
|款|地 址| |联系电话| |
|企|----|------|----|------------|
|业|用地面积| 平方米|征收标准| 元/平方米年|
|-------------------------------|
|缴纳场地使用费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备| |
|盖 章| |盖 章|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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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存根 第二联 征收单位盖章后退缴款企业
第三联 收款单位财务记帐凭证 第四联 交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收入凭证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
19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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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部门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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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场地使用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核拨代征部门业务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场地使用费收入净额: 人民币(大写) ¥ |
|-------------------------------|
|代征部门| |同级财政| |备| |
|盖 章| |部门盖章|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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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存根 第二联 代征单位财务记帐凭证
第三联 财政收入凭证



19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