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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撤销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的复函

时间:2024-07-23 18:5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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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撤销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撤销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的复函

2003年6月22日 财库[2003]40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保留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的函》(国管房改[200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再次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定,我部于2002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考虑了房改资金管理的特点,尽可能地保留了相关账户,其中“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应解释为一个账户。为了维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政策的统一,进一步规范房改资金的管理,不宜再保留你局提出的中央预算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
  请你局配合各中央预算单位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撤销原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将该账户的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专户中分账核算,按规定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填报电石和铁合金企业情况调查表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4]7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填报电石和铁合金企业情况调查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精神,遏制电石、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的势头,全面掌握和了解各地电石和铁合金行业的生产、建设和项目工艺及技术装备情况,现将电石、铁合金企业情况调查表发给你们,请组织各电石和铁合金企业认真填写。于2004年5月底以前将清理整顿结果和调查表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一式两份,电子版发至:caoyf@sdpc.gov.cn 或shuch@sdpc.gov.cn)。
  企业调查表由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填写,省(区、市)负责审核、汇总。调查表可从《中国产业政策网》(网址:www.cip.gov.cn)上下载。

附件:一、电石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一)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580776536647.doc
   二、电石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电石项目情况调查表(附表二)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579155540067.xls
   三、铁合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三)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579155594047.xls
   四、铁合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附表四)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579155653858.xls
   五、铁合金企业1999年9月以来新建、扩建(拟建)项目情况调查表(附表五)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579155707452.xls

  联系人:曹云峰
  电 话:010-68535591 010-6853559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日


嘉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第44号


《嘉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嘉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嘉兴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市政府委托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发行的具有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和商业便民等服务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市民卡的发卡对象为嘉兴市本地户籍居民、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籍新居民。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是实现市民卡服务功能的应用支撑平台,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纳入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是主管市民卡建设和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民卡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市民卡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市民卡的制作发放、运行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务等职能。
第七条 人力社保、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建设、卫生、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等金融主管部门和服务单位,以及公交、广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市民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统筹协调和推广应用,并为市民卡建设提供相应保障。各镇(街道)、村(社区)和市民卡的应用单位应配合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申领管理

第九条 市民卡申领分个人申领和单位申领两种方式。
市民个人申领市民卡,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人系现役军人的,应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单位申领市民卡,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证明、经办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条 市民初次申领市民卡免收工本费,补换卡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市民(或单位)申领市民卡时,应当对制卡信息进行核对和确认。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市民应及时到市民卡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申领个人或申领单位经办人凭有效证件和领卡通知单到指定网点领取市民卡。领卡时,市民(或授权单位)应与市民卡服务机构签订市民卡使用服务协议。

第四章 制作管理

第十三条 市民卡采用全市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字样以及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卡号、社会保障号码、有效期限、持卡人照片等信息。
第十四条 市民卡按照统一标准制作。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制定卡面样式和卡内技术标准,负责统一组织招标;市民卡服务机构须在统一招标确定的制卡商中选定制作单位,并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制发市民卡。
第十五条 市民卡服务机构收到申领申请后,应在60日内完成制卡。为持卡人补换卡提供本地制卡服务时,原则上即到即办,当日可取,确需延长时间的应说明情况,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保持市民卡的整洁、完好,不得损坏。
第十七条 自发卡之日起两年内,属卡片自身质量原因的,予以免费换卡;逾期或属其他原因换卡的,换卡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市民卡的卡面受损或者在市民卡读卡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时,持卡人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市民卡服务机构换卡。
第十九条 市民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市民卡有医保账户、联机账户、脱机账户等三类支付账户。医保账户按有关医保政策管理,联机账户和脱机账户均不计利息、不能取现。
第二十一条 市民卡医保账户、联机账户可设置密码,可以挂失;脱机账户不设密码,不能挂失。
第二十二条 市民卡主要采用绑定银行卡方式为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持卡人可利用绑定银行卡账户对市民卡联机账户或脱机账户进行圈存充值,并可利用该账户办理参保缴费、费用结算、异地资金划拨等业务。
市民卡绑定银行卡业务由市民卡服务机构和发卡银行共同负责。绑定银行卡的金融功能及银行卡的制作、发放、应用和管理按发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户籍变动、工作调动、死亡等原因,不再继续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时,持卡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及时到市民卡服务机构申请注销市民卡。
第二十四条 市民卡有效期限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到市民卡服务机构申请换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民卡采用国家级密钥安全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由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统一注册、统一申报、统一维护、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单位在自身业务系统中应用市民卡时应严格遵循市民卡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市民卡服务机构和应用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和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七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为市民提供公共事务服务时,应将市民卡作为重要的身份凭证和信息载体,并在服务窗口配置相应的读写机具和应用系统,为市民卡提供应用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在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对涉及公共事务服务的,应将市民卡的应用作为配套建设内容,积极推进市民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各应用部门(单位)应逐步推进市民卡在嘉兴区域、杭州都市圈、长三角地区以及全国范围内的跨区域互联互通应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级、各部门(单位)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卡。已发行的,应当按照“同时使用、平稳过渡”的要求,逐步整合纳入市民卡运行管理体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市民卡的制作、发放、应用和管理过程中,有泄露隐私、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民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组合,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