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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3:5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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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等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8月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我们拟定了《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合同工制度的重要意义。国营建筑企业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前期,实行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能较好地适应建筑业的特点,对多快好省地完成施工任务起了积极的作用。此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基本上形成了单一的固定工制度,企业不能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灵活机动地使用劳动力,生产需要的强劳力进不来,不需要的弱劳力出不去,职工队伍结构和工种比例失调,在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服务等方面,企业和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实践证明,在研究改进固定工制度的同时,实行合同工制度,是克服上述缺点,搞活建筑业的劳动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有力措施。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积极而稳步地把这一制度实行起来。
二、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当前要着重做好试点工作。确定为试点的单位,应是领导班子和管理工作较好,施工任务比较饱满,劳动力确实不足,并且要制定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劳动人事部批准。招用合同工所需的劳动指标,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调剂解决。试点单位对实行合同工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可参照《试行办法》办理,非试点单位不得援用。
三、试点单位要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整顿劳动组织,实行严格的定员定额管理。这些单位使用的计划外用工,特别是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要认真进行清退。凡试点单位,除已使用的城镇集体职工外,一般不得再使用计划外用工。
四、正确处理合同工的政治、经济待遇。合同工应同固定工享有同等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以及职工的各种民主权利。他们的工资待遇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病、伤、残、死亡的劳保待遇,应本着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加以解决。
实行合同工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确定试点的单位,领导要亲自动手,要组织试点工作班子,从始至终抓紧抓好。试点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及时了解试点的进展情况,注意解决出现的问题。试行一段后,要总结经验,书面报告我们。没有试点的地区,也请对本《试行办法》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报来。

附: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

办法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为搞活建筑业的用工制度,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劳动力,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合同工使用形式。国营建筑企业要实行固定工与合同工相结合的用工制度,逐步增加合同工的比重,一般达到职工总数的30%左右,以便于根据施工任务的变化,灵活调整施工力量。
企业使用合同工,可根据生产需要,采用不同形式。长年性生产岗位,可以用长期合同工;临时性生产岗位,可以用短期合同工。
二、合同工的来源。尽先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用于瓦、抹、普通工(力工、壮工)等劳动强度较大的生产岗位的合同工,在城镇招收难以解决时,可以从农村男性中青年中招收。
三、合同工使用办法。企业使用合同工必须纳入国家劳动计划。来自农村的合同工,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招收,一般应就近招收;大、中城市就近招收有困难的,经单位所在地区和招收地区的人民政府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或跨省招收。国家批准的合同工指标,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来自农村的合同工,不得任意改变工种,更不得用于非生产用工。
使用合同工的企业,必须调整现有固定职工队伍。在“六五”期间,除必须安置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外,一般不再增加固定职工。所有企业要结合整顿,实行严格的定员定额管理,同时要整顿、清理进城施工的农村劳动力。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后,除已使用的城镇集体职工外,一般不得再使用计划外用工。
四、劳动合同。企业招用合同工,必须与所在城镇的区、街劳动服务公司或县、社有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城镇区、街劳动服务公司或县、社有关部门也须与合同工本人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招用人数和期限、生产任务和质量要求、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工资和劳动保险、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问题等。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满要解除合同。如企业需要,本人自愿,城镇区、街劳动服务公司或县、社有关部门同意,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续订合同,继续使用,但从农村招用的合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年。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合同工条件。招收合同工应采取本人自愿报名,组织推荐,企业择优录用的办法。合同工的基本条件是:(1)政治思想好;(2)年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的男性中青年,具有特殊技术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4)身体健康,能坚持一线繁重的体力劳动,经身体检查合格。
合同工被录用后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辞退。在企业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表现不好的,企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辞退。被辞退的合同工,城镇区、街劳动服务公司或县、社有关部门应予以接收安置,并根据企业要求补充缺员。
六、合同工劳动报酬。合同工在试用期满后,按其技术水平、劳动态度、体力强弱等评定工资等级。试用期内,暂执行同工种固定工二级工工资等级。在试用期内和试用期满定级后,执行与同工种固定工相同的工资标准、奖金、津贴等项工资待遇。如定级后高于二级工的,对于试用期内的标准工资部分予以补差。
七、合同工的劳保待遇。合同工患病、负伤、致残或死亡时,企业与城镇区、街劳动服务公司或县、社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给予适当物质帮助。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50%的生活费。对医疗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企业可以辞退,由城镇区、街劳动服务公司或县、社有关部门另行安置。医疗到期尚未痊愈被辞退的,企业可酌情发给一至三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因工负伤时,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由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并由提供合同工的单位接回。因工致残抚恤费标准为:①确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每月发给,直至死亡止;②确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0%每月发给,直至死亡止;③确定为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50%每月发给,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时止;④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支付300元至500元。
3.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一次支付丧葬补助费300元。
4.因工死亡的,由企业一次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1500元至2000元。
应发给的医疗补助费、因工致残或死亡抚恤费、丧葬补助费等,由企业统一交给城镇区、街劳动服务公司或县、社有关部门,有关善后问题由城镇区、街劳动服务公司或县、社有关部门与企业协商处理。
合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发放。
合同工不实行子女顶替办法,其家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来自农村的合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社员身分不变,正式户粮关系不转。基本口粮自理,由县、社负责筹集,统一向企业提供或把本人口粮交售当地粮食部门,转临时粮食关系,连同按同工种定量不足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粮食部门给予供应和补助。
八、有关方面之间的经济关系。为便于城镇区、街劳动服务公司或县、社有关部门做好合同工的组织、输送、管理和伤残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企业要按月向签订合同一方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手续费,其数额相当于合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3~5%。
来自农村的合同工的工资收入,原则上应大部归本人所得,但要向社队交纳一定的公积金、公益金,具体数额由县、社酌情自行确定。合同工仍享有社员同等待遇,包括所分责任田、自留地应予保留。
九、其它。执行本试行办法或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直至按法律程序起诉。
实行合同工制度,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国家现行劳动制度和建筑企业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要加强领导,做好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要认真组织合同工学政治、学技术、学文化,关心他们的生活,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技术文化水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以便推广。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6〕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第四条 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的执行、执法工作、舆论宣传、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考核机制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万元GDP能耗(吨标煤燉万元)、万元GDP电耗(千瓦时/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万元GDP取水量(立方米/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立方米/万元)、新建工程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量占当年竣工工程总量的比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量占既有建筑总量的比例共7项指标。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机构建设情况、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情况、能源统计情况、采取节能措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情况、节能宣传情况、节能培训情况、接受政府监督管理情况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节约能源量和主要产品单位能耗2项指标。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对市属以下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由区县、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认定。
  第七条 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7项定量指标和考核重点用能企业的2项定量指标以统计部门报表数据为依据。定量指标的考核得分由市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 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抽查企业等形式进行;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除采取以上形式外,还要采取查阅台账、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十一条 考核采用累计计分制,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800分以上(含800分)且完成主要考核指标为合格,低于80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列入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并对节能降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县政府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任务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重大能源浪费或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考核合格且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颁发节能先进单位奖牌,并对前10名给予奖励。排名1-3名的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5万元;排名4-10名的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3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内不得申报淄博市工业百强企业、市级以上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区县属单位及市属以下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表
http://www.zibo.gov.cn/UploadFiles/2006122791749370.xls
  2.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表
http://www.zibo.gov.cn/UploadFiles/2006122791840513.xls





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使之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项目。
第三条 我省吸收外商投资,遵循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资金融通、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社会服务等方面,予以通力协助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发展三类(说细目录另行公布),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加以调整公布。
第五条 今后若干年内,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电力、港口、铁路、公路、机场、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长期依赖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汽车、电子、电器的零部件和精密模具制造、热表处理等配套工业项目;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兴技术产业;农业技术工业;优良种苗引进
和培育技术以及农产品加工项目;附加值高、以出口为主的各类加工工业项目。
第六条 属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纳入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建设生产所需资金和国家控制进口的物资予以优先安排;
(三)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外,继续给予一定时期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
(四)合作经营项目可加速折旧回收投资股本,年折旧率一般为百分之二十,高技术和风险性投资的项目可增加至百分之三十;
(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五十年,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可酌情延长;
(六)依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新技术生产项目,其产品可优先实行替代进口;
(七)投资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实行综合补偿。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限制发展:
(一)省内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已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出口市场有限或出口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
(二)产品在国际市场缺乏竞争能力,主要销往国内市场,外汇不能自身平衡的;
(三)单纯引进装配线,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内销,赚取内外差价的;
(四)加工我国特种工艺美术产品、贵重金属产品的;
(五)经营旅游和商业服务设施的;
(六)国家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发展:
(一)涉及国家主权,妨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损害人体健康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除上述三类以外项目,凡不涉及国家和省的计划综合平衡,原材料主要依靠进口解决,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出口的,外商均可投资兴办。
第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项目,亦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