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5-19 16:5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

2004年11月9日
汇发[2004]1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近年来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以下简称“自费留学”)用汇标准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为满足自费留学人员的合理用汇需求,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现行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的供汇指导性限额。将现行指导性限额由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费证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学费标准进行供汇;生活费的供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二、简化自费留学人员购汇时需提供的生活费证明材料。对于生活费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在购汇时,可不再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对于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生活费通知书、护照签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外汇局进行核准,经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三、对于前往德国、比利时等需要汇入保证金才签发留学签证的国家的自费留学人员,允许其在持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外汇保证金汇出境外的同时,另外还可购买等值3000美元的外汇,作为出国途中的零用费。

  四、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用于支付学费的外汇,事后仍需按《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销;生活费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分局和各银行应于2004年的最后一个双休日完成有关的调整准备工作。本通知未涉及的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

 (1989年4月20日市政府发布,1994年6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1994年9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本市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技术改造项目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一)凡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计划审批部门组织鉴定合格或确认;具备正式的各级标准;已小批量试生产;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有推广价值的新产品。
  (二)凡本市企、事业单位经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计划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投产三个月以上,已发生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三)区和市直委、办、局(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技术进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所管项目效益显著,组织还款积极者。
  (四)新产品通过鉴定的时间范围为上年四月一日至当年三月三十一日。项目评选时间为当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两年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能参加评选:
  (一)未经产品鉴定或无产品标准、无检测报告的;
  (二)未投放市场销售或销售后无经济效益的;
  (三)引进散件组装,国产化程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国外来料加工的;
  (四)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化学成份等诸方面无一重大改进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种变化的;
  (五)除国家安排的高、大、精、尖产品外,未形成一定批量的;
  (六)矿产品、农副产品未经深度加工的;
  (七)往年申报评优未评上又无较大改进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参加评选:
  (一)不符合国家技术进步政策、产业政策的;不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的;
  (二)竣工投产后无经济效益的;
  (三)超过批准建设工期半年以上而无特殊理由的;
  (四)还款不积极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往年申报评优又未评上的。


  第六条 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进步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产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新产品评选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 (1)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其结构、性能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3)技术难度大;(4)有显著的社会效益;(5)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一百万元以上,有很强生命力的产品或出口创汇好,节汇多的产品;(6)产品附加值高。
  二等奖 (1)产品填补省内空白或其结构、性能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较大的突破;(3)技术难度较大;(4)有较显著的社会效益;(5)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产品或能出口创汇,节汇较多的产品。
  三等奖 (1)产品结构、性能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2)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性、工艺特性、化学成份等某一方面有一定的突破;(3)有一定的社会效益;(4)年实际新增利润和税金在二十万元以上,有一定生命力的产品或能出口创汇,节汇的产品。


  第八条 优秀项目评选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1)能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在技术、工艺、消化、吸收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果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2.5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五百万元以上的;(4)产品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5)能充分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3%,投资省、见效快、还款好的。
  二等奖 (1)能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较好地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在技术、工艺、消化、吸收等某一方面有较突出成果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2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三百万元以上的;(4)产品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5)能较好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5%,投资省、见效快、还款好的。
  三等奖 (1)能基本在规定建设工期内完工,按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的,(2)产品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较先进地位的;(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投入产出比达1:1.5以上,年创利润和税金达一百万元以上的;(4)能体现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后劲的;(6)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总概算的10%,还款较积极的。


  第九条 优秀项目设特等奖和鼓励奖。特等奖奖金壹万伍千元,鼓励奖奖金伍百元。


  第十条 优秀集体和个人评选条件:
  (一)能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进步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
  (二)在推动技术进步管理工作中有较突出贡献的;
  (三)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下达目标管理任务的。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壹万元;二等奖陆千元;三等奖叁千元。
  (二)优秀项目:一等奖壹万元;二等奖陆千元;三等奖叁千元。
  (三)优秀集体;评选3-5个。集体奖金人均100元(按获奖集体实有人数发给)。
  (四)优秀个人:评选50名。个人奖金每人200元。


  第十二条 奖金来源
  (一)优秀技术进步项目资金和评选活动、奖励证书、奖状、资料等费用以及优秀集体和个人奖金均由市技术改造基金列支。
  (二)由市技改基金列支的奖金和费用暂按市技术改造基金(含新产品试制费)当年总额的2%计提。


  第十三条 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的领导根据直接有功人员对开发项目(产品)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70%奖励给主要有功人员。如果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优秀项目(产品)的奖励,按最高等级的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奖。


  第十四条 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优秀项目,先在贵阳晚报上公布评选结果,一个月后无异议者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授予《贵阳优秀新产品》、《贵阳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称号。对获奖单位和主要有功人员(含先进管理人员)发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成立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在市经委内)。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同时成立专业评审组。评委会任职一届,每届任期一年。
  各区、市直有关局(公司)相应成立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小组,在评委会领导下工作。


  第十六条 凡申请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贵州省优秀新产品评选项目卡》、《贵阳市技术进步优秀项目推荐卡》和《贵阳市技术进步优秀管理集体及个人推荐卡》的要求,分别填写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新产品在申报时必须将产品说明书、鉴定证书、产品标准、性能检测报告、技术经济报告、用户意见和彩照等成套资料装订成册连同项目卡一式二份报经区、市直有关局(公司)评选后再报市经委。
  优秀集体要求填写出书面总结材料连同推荐卡一式二份,优秀个人需填写推荐卡一份,由区、市直有关局(公司)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第十八条 各区、市直有关局(公司)应于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将评优材料报市经委,由市经委负责对项目的初审,每年六月底前由专业组负责初评,评委会负责总评并将评选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九条 凡获得市优秀奖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优秀新产品和优秀项目的评选。


  第二十条 优秀新产品和优秀技改项目的评选工作应科学求实,认真负责。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者,立即撤销奖励,通报全市,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还可以并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信公司1999-2000年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1999〕第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
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公司所在地
1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4768
2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500
3 中信金属开发公司 58 北京市西城区
4 中信汽车公司 33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有限公司 50 广东省珠海市
6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4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信旅游总公司 14 北京市朝阳区
8 新力能源开发公司 50 北京市朝阳区
9 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 50 北京市海淀区
10 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50 北京市西城区
11 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 50 深圳市
12 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110 上海市徐汇区
13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10 上海市
14 上海华信房地产公司 100 上海市浦东区
15 上海华美实业公司 50 上海市徐汇区
16 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230 上海市徐汇区
17 中信技术公司 12.5 北京市朝阳区
18 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4 上海市浦东区
19 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7.5 北京市海淀区
20 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30 北京市朝阳区
21 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 42 北京市朝阳区
22 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 25 北京市海淀区
23 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 15 北京市朝阳区
24 北京明州食府有限公司 5 北京市朝阳区
25 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5 北京市朝阳区
26 中信房地产公司 189 北京市朝阳区
27 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200 北京市朝阳区
28 中信东莞发展公司 60 广东省东莞市
29 中信揭阳发展公司 15 广东省揭阳市
30 中信汕头发展公司 30 汕头金沙东路
31 中信龙岗发展公司 30 深圳市保安区
32 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9 广州中山一路
33 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4 广州中山一路
34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17 北京市朝阳区
35 中信律师事务所 30 北京市朝阳区
36 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5 北京市朝阳区
合计 7962



19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