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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08 13:2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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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5〕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3大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和3县4区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承担全市当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
  2、市经贸委、建委、农委、商务局为行业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单位,分别承担全市当年度按行业分解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3、市直有关单位(见附件)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境外实际到位资金和境内省外实际到位资金)结合我市加快发展的需求,由市招商局确定全年目标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1、境外实际到位资金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以及境外个人和组织无偿捐赠的现金4个部分(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占全部实际到位外资比例应不低于40%)。
  对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等。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项下的外方认缴的到位资金。
  外商其他投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2、境内省外实际到位资金,指省外投资者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为外商(来)投资企业及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服务情况,包括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5项具体指标及组织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认真做好对外服务协调工作等综合因素。
  三、考核办法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资金确认
  (1)按投资项目确认实际到位外资和内资:其中外资的到位资金确认以验资报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内资的到位资金中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为准;实物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额(或固定资产净值)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外方无形资产投入额为准;资产重组项目以重组方实际注入资金计算。
  (2)考核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年度的增量。
  (3)投资规模小于20万元人民币的单个内资项目不计入考核范围。
  2、申报程序
  (1)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目标任务单位每月2日前将上月属地内引进的境内、外投资项目和资金数额用电子表格报送市招商局,抄送市外经贸局、统计局。
  (2)填报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目标任务单位根据当年属地内完成任务情况,填报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如系属地变更项目,按变更前后的资金到位情况如实填报。
  (3)报送有关材料。目标任务单位在报送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时,需附送相关材料。主要有: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评估报告、身份证明等。
  (4)在考核目标任务时,引进的外(内)资超额部分可以折合内(外)资(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5)报送时间。目标任务单位须于考核下一年度的1月5日前向市招商局报送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3、考核组织机构
  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日常考核,由市招商局进行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市。年度考核由市招商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目标办、计委、外经贸局、财政局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定。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的考核。
  由市招商局会同市监察局、目标办等部门每年请部分重点外商(来)投资企业和各开发区、县区、工业小区,对有关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对位列前6名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未达及格分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意见。
  四、奖励办法
  根据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完成任务和市直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等实际情况,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和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奖。
  (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
  1、对于完成实际到位外资和省外资金的目标任务和行业目标任务单位,依据下列完成任务的比例等情况,给予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奖励本单位招商引资有贡献的个人。
  年度内、外资任务折算完成的,给予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5万元;内、外资任务分别完成的补贴10万元,分别完成120%的补贴20万元,分别完成150%的补贴30万元,分别完成200%以上的补贴40万元。
  2、为我市引进新的世界《财富》500强企业(系上年度评出的)的单位,给予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10万元。
  (二)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给予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均奖励2000元。
  (三)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奖。
  根据测评结果,评出前6名为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奖,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将开发区、县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纳入整个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分值为10分。行业管理部门完成任务及其他获服务奖的单位,可在整个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增加分值2分。
  五、其他
  (一)对弄虚作假获奖的单位,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取消该单位所获先进称号,并由考核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和经费补贴。
  (二)对重复考核目标任务和服务工作的4个行业目标任务单位,不重复计奖,奖励时就高不就低。
  (三)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市政府2003年12月23日发布的《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合政〔2003〕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全市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单位
  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农委、商务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科技局、外办、台办、交通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劳动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园林局、旅游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管局、卫生局、文化局、市容局、公安局、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市政府驻外联络(办事)处。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经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工程系列质量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质量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 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
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9月进行。
第三条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经历。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
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质量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八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九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2000年12月22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其它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和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招标申请表;

  (二)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六)工程预算书;

  (七)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

  (八)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

  (九) 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

  第七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省发展与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和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发布。

  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是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网站。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施工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书的传送、答疑均在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进行。取消各种报名环节,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投标。逐步推行电子化投标、评标。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对需要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设计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联、不能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和附属工程,其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采用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价;采用其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限值。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载明的,视为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管,如有违约,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合同的规定扣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由招标人负责监管;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约定工程质量、进度奖罚比例。

  第十三条 招标人收取、退还或拨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应在招标人的银行帐户和投标人、中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银行开设的企业帐户之间划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收取或退还(支付)。投标保证金专户是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惟一帐户,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严禁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取开标后资格审查。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可以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达到或超过9家时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不足9家时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应当重新发布,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备案。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上述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应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一律不做技术标。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可以只提供技术承诺书,中标后再补充编制详细的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方案。

  技术标采用统一监制的标准样式。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格式有具体要求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八条 开标时,施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开标现场并提交有关原始证件供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复审验证。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确定废标。

  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理由、依据和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满后方可定标,并发出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性、突击性工程外,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其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予备案认可。

  第二十三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选择方式、评标方式、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金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评标、中标是否有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