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汉语教学的协议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汉语教学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2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基于两国业已存在的教育合作关系,并根据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毛里求斯教育和科学部双方签订的教育合作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南师范大学与甘地学院间的校际交流
中方支持华南师范大学与甘地学院开展校际合作内容:
1.派遣一名专业教师讲授中国文化和社会发展史;
2.派遣一名汉语教师教授汉语并编写汉语教学录像教材和摄制脚本;以上两名教师在甘地学院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度开始前到达该校。
3.赠送一套二十四座语言实验室设备,派遣一名技术人员协助安装,调试设备及培训操作人员;
4.赠送部分汉语图书资料;
5.赠送一套汉字电脑软件;
6.赠送一台汉字文字处理机,一箱打字色带;
二、华南师范大学与远距离教育学院间的校际交流
中方支持华南师范大学与远距离教育学院开展校际合作内容:
1.赠送部分中国历史,文化,艺术,科技,医疗等方面的图书及录像片;
2.赠送一套汉语教学录音带及课本;
3.赠送一套汉字电脑软件。
三、条件
1.中方负责将所赠设备从中国运抵毛里求斯路易港并承担相关费用;设备运抵港口后,毛方负责报关,提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2.中方负责语言实验室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安装期间毛方需积极配合;毛方负责在设备运抵前准备好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带电源标准实验室并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3.中方任教教师工作期限为二年,从教师到任之日起计算,该任期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安装设备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为六个月;
4.中国教师和技术人员往返中国和毛里求斯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毛方为中国教师和技术人员免费提供住房(含必要家具及生活设备)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提供在毛期间的工资(按毛方聘请外国专家标准),工作交通,人身和医疗保险。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需改动,应经双方书面协商。
本协议为中英两种文本,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在路易港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杨一怀 帕索拉门
(签字) (签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2月17日 证监发字[1998]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1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1997年7月23日发布的《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 郑振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分为国家一、二、三级。
(一)国家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主题的树木;由国家元首(含历代帝王)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二)国家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外著名人士种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内影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三)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养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名贵特点和管护责任单位,并报韶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坛庙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管理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管护;在居民院内的,由街道办事处责成专人管护;
(四)在乡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
(五)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贴。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韶关市绿化委员会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精心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报经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第十条 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禁止在树干上刻划、订钉或缠绕绳线,攀树折枝、剥树皮;
(二)禁止用树干作施工的支撑物;
(三)非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和种子;
(四)在树冠边缘以外3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禁止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五)禁止随意砍伐和移植。因特殊情况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须经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制定城乡建设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需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会同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专款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1997年7月23日发布的《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