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
建成[1994]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城市园林绿化,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增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后劲,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擅自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关于检查《城市绿化条例》执行情况的通知”发布后也未得到遏止。针对这一情况,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10.30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lO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 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
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 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标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发布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政办发〔2004〕50 号
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规定
为妥善解决公务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简化报销手续,结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际收支情况,现对《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丹政办发〔2001〕60号)中有关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补助;
(二)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补助;
(三)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补助。
二、具体补助标准
(一)个人帐户的补助
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基础上,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45周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5%补助到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费的1.5%补助到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补助比例可根据医疗补助经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个人帐户的补助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补助
1、补助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门诊特定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起付标准费用;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按规定负担的医疗费用;
(4)经批准门诊特定大病、慢性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5)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服务项目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2、补助标准:年度内上述项目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视年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比例为95%。具体补助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本规定发布施行后,《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丹政办发〔2001〕60号)中有关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原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包括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的补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助的规定不变。
四、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