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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等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28 19:3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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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山东省劳动局:
你省劳动服务公司来电话询问关于棉纺织行业要求为其厂内待业职工支付失业保险金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在停工、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的纺织企业中,对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挡车女工,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文件精神,“由劳动部门和企业共同
组织培训,推荐就业,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从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补贴”,劳动部门在执行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系纺织行业中停工,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三类企业;
2.确系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和织布岗位的挡车女工;
3.确属基本生活确无保障(如月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规定》的标准,或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可适当补贴;
4.由劳动部门审批。
在掌握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应以组织职工培训为主,为其转换职业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荐其就业。
二、纺织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应按照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的原则,由企业安置为主,社会调节为辅,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指导和适当的支持。
三、纺织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对生产自救项目缺乏起动资金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暂借部分生产扶持金,待生产恢复
后归还;也可在银行同意贷给生产起动资金的情况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部分待业保险基金予以贴息”。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制度及必要的程序和手续,确保资金妥善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同时,应严格掌握以下界限:
1.待业保险基金要首先保证社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并留有一定的储备金,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
2.对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
3.对尚有复苏可能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扶持;
4.对特困职工的救济和对企业的扶持,重点应放在培训方面,尽快提高职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再就业的竞争力;
5.凡借出的生产扶持金,都要按期足额收回。
望你们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以得到企业和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此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就业司。



1994年4月4日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张庆军
                                         2013年2月1日    

                     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规划与计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四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五节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划 拨

  第二节 出 让

  第三节 划拨补办出让

  第四节 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节 招标拍卖挂牌

  第六节 土地评估

  第七节 临时用地

  第六章 土地监测与供后监管

  第一节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

  第二节 土地供后监管

  第七章 土地登记与测绘管理

  第一节 登记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籍调查与确权登记

  第三节 登记标准

  第四节 宗地设定

  第五节 抵押登记要求

  第六节 测绘管理

  第八章 土地整治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一节 农村土地整治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九章 矿产资源

  第一节 矿业权

  第二节 矿产资源储量

  第三节 地热(温泉)管理

  第四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第五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审批

  第六节 矿泉水水源地年检

  第十章 执法监察

  第一节 动态巡查

  第二节 卫片执法检查

  第三节 信访案件处理

  第四节 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中部分规定仅适用于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以下简称县(市))参照执行。

  第二章  土地规划与计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实行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一切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全市产业发展布局、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各业土地利用活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 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目标任务,在上级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内,合理安排本级各类各业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安排项目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矿产、环境保护、旅游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八条 规划布局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在重点发展区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有条件建设区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整治潜力。

  第九条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应当将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城市组团之间宜保留连片农用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

  第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划定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引导园地、林地向条件适宜的丘陵和荒坡地集中。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划定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比例尺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市域范围为1:100000;

  (二)中心城区范围为1:10000—1:50000;

  (三)县(市、区)域范围为1:50000;

  (四)乡(镇)区域范围为1:10000。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叠加城乡规划路网,做到参照清晰、定位准确。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编:

  (一)宏观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的;

  (三)现行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已经完成、目标已经实现,仍无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不得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有条件建设区内的土地可以通过布局调整或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转为建设用地。通过布局调整方式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第十七条 用地预审、征地报批、临时用地、土地整治、设施农用地等土地利用事项,应当事先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审查时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用红线标注地块位置、范围,并注明现状地类和面积等内容。

  第十八条 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原则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按照前款规定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并论证。

  第四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前,以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必须具有用地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三)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

  (一)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二)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三)低密度或者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或者平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赛车场项目;

  (五)公墓项目;

  (六)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主干道路项目,除城市总体规划中有专项说明外,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70米。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预审层级与项目审批层级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申请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四)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五)独立选址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涉及局部修改规划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提供修改方案及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七)上述材料及相关图件等电子报盘。

  第二十五条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申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认定。申请认定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允许压覆矿产资源申请;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三)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意见或者补充协议。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出具未压覆证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和未查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矿业权人签订协议书,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查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矿业权人签订协议书,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当对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分为三级。一级和二级评估报告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和备案,三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和备案。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出具不在易发区证明。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涉及修改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当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转报。确定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不能出具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五节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计划由国家分年度逐级下达。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统称用地计划)按照项目进行分配,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统筹决定。

  本市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用地。

  第三十一条 市区及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申请用地计划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用地规模预核定,取得预核定意见。未取得预核定意见的,其投资协议不得涉及土地供应内容。

  申报用地规模预核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应用范围、工艺流程、市场分析、投入、产出、预期税收和就业等;

  (二)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及建设时序;

  (三)有关部门并联审批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计划应当根据项目类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意见;

  (二)以卫片为底图的项目位置图;

  (三)以城乡规划图为底图的项目位置图;

  (四)叠加城乡规划路网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水、电、路、气、消防等配套情况说明;

  (六)地块现场照片及周边建设情况;

  (七)土地供应初步方案;

  (八)按照行业特殊要求另行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区内工业项目申请用地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

  (二)预期年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

  (三)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比例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超过2%;

  (四)生产性建筑容积率大于1.0,研发及宿舍楼不参与容积率指标平衡。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容积率需要小于1.0的,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厂房按照多层建设。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需要建设单层厂房的,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六)绿地率小于10%。因项目特殊要求需要大于10%的,应当予以说明。

  投资总额低于3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宜单独安排用地。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申请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总投资达到1.5亿美元或者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或者2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投资主体的实际到账资金应当超过注册资本的70%(高新技术类项目应当超过50%);

  (四)项目位于市区范围内的,每亩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项目位于县(市)范围内的,每亩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

  (五)建筑容积率大于1.0,建筑系数大于40%;

  (六)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完成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八)市、县(市)人民政府承诺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后半年内实施供地,且主体工程能够开工建设,并确保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得到落实。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审查意见;

  (四)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情况简介。其中属外商投资的,还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资金到账证明;

  (七)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申报项目作出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承诺项目供地和开工建设时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等;

  (八)项目所在地乡(镇)或者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九)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六条 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的项目,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逾期未办的,用地计划依法收回。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请省预留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应当取得省级立项批准文件,前期工作已经达到初步设计程度。

  第三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市)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用于市域内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计划及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奖励。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占补平衡的原则。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用地计划后,方可申请征收报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与集体土地征收可以同时报批。

  第四十二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一)基本农田;

  (二)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五)国务院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地;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征收前款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级审批。

  第四十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征收报批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进度,结合当前与长远发展要求统筹安排。

  第四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照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申请征地单位,按照本规定准备征地报批材料。

  第四十五条 申请征地时,申请征地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及电子报盘:

  (一)立项批准文件;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征地预存款缴纳凭证;

  (四)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项目是否动工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的说明;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

  (六)征地告知确认证明;

  (七)工程平面布置图(不含公路、铁路、水利等线性工程项目);

  (八)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九)涉及林(园)地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的使用林(园)地审核同意书或者市林业管理部门不需要办理使用林(园)地审核同意书的证明;

  (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或者备案表。

  第四十六条 申请征地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及电子报盘:

  (一)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用地安排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项目用地安排证明;

  (二)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

  (三)一书三方案;

  (四)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补充耕地验收批文;

  (五)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用地位置,比例尺为1:10000);

  (六)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七)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

  (八)征地补偿听证会议纪要或者有关当事人不要求听证证明;

  (九)信访和违法用地处理结果说明。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还需要组织以下报批材料:

  (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相关材料;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认定书;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 勘测定界机构进行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应当做到位置、界线、面积、地类、权属准确。勘测定界成果使用西安80大地坐标系,土地分类使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并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对。

  第四十八条 征地预存款包括征地报批税费和征地补偿费。

  征地报批税费包括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资金、新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市区范围征地补偿费包括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用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十九条 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张贴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建设用地批复下达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对安置对象和参保人员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 征收土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耕地,实现占补平衡。无力自行补充耕地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开发园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区域内征地申请:

  (一)违法用地未予纠正的;

  (二)国土资源信访案件未有效处理的;

  (三)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的。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十二条 各类建设宜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地、未利用地进行建设。建设占用耕地应当及时补充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耕地。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应当避让基本农田。

  第五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并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位置和编号。

  第五十四条 基本农田位置、界线、地类、面积、权属应当在比例尺为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清晰,做到图、表、册与实地一致。

  第五十五条 基本农田边界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显著拐点处应当埋设界桩。铁路、公路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等位置应当设立标志牌。

  界桩和标志牌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标准制作。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村(居)每年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同时应当在农户社保银行存折上标注“基本农田五不准”。

  第五章 土地利用

  第一节 划  拨

  第五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特殊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第五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缴纳划拨土地权益价款。划拨土地权益价款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决定》规定标准执行。划拨土地权益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用地单位缴纳划拨土地权益价款后,方可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并登记发证。

  第五十九条 申请划拨用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划拨土地申报书;

  (二)法人资格有效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立项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勘测定界图;

  (七)使用存量土地的,应当提供原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供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公告及公告无异议回执;

  (八)划拨用地协议。

  第六十条 划拨土地供应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划拨土地供应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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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教育部决定,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
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
分数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计划
教育部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在教育部下达的国务院部门所属成人高教年度招生总规模内进行必要的调剂。专科层次的招生计划不得调为本科层次的招生计划。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由省级招生机构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
报名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除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经教育部批准,可招收成人中专、成人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以及社会青年。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各地对以同等学力报考者是否要有年龄限制,可根据当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报考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的考生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报名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考生填报志愿数一般不少于三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符合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毕业生除外);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考试
一、高中起点本、专科各专业考试科目
(一)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财经、政治、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在职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考生,考试科目组为:政治
、语文、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命题。
(5)报考“高职班”的考生,考试科目为:三门基础课(政治、语文、数学)、两门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高职班专业课一览表”中任选两科(见附表1)。
上述考试科目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四)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取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五)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六)民族自治区地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
二、专升本科班考试科目
专升本科班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系指考生为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外其它学校教师和非教师)。
(一)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专业课三科(音乐、美术专业除外)。
公共课: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侧重教育学部分)。专业课:各专业课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革命史。
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汉语、中国文学(包括古代、现代。现代到1949年为止)、文学概论。
历史教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教育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教育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教育专业:高等数学、力学热学、光学电磁学。
化学教育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学定性部分)。
地理教育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教育专业:动植物学、微生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篮球、体操)。
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声乐、音乐基本理论(乐理、和声)、视唱练耳。
美术教育专业:素描、色彩、创作、美术史论基本知识(中外美术史及技法理论)。
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大学语文;专业课三科:教育学、心理学、学校管理。
以上除术科(听说、钢琴、声乐、视唱练耳、素描、色彩、创作)外的各科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以《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中国通史120分、世界通史120分、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60分、空间解析几何50分、数学分析150分,动植物学150分,微生物学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
(二)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两科、专业基础课一科、专业课一科。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理 工 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英 语 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法 学 类:政治、英语、刑法、民法。
报考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教师类考生,公共课两科为政治、教育学(职)。
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专升本科班专业课一览表”中任选一科(见附表2)。刑法、民法由司法部组织命题,其它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以上各科满分成绩均为150分。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三、各科命题范围不得超出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相应科类复习考试大纲。阅卷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统一评阅,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四、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经省级招生机构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
五、考试日期为5月8日和9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表3、4。
录取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高中起点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扣除数学成绩)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
六十,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九十。
各省级招生机构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拟定本地区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组织新生录取工作。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机构要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机构须向教育部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数,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当年录取新生名单。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国家一律不包分配工作。
关于录取政策的优惠对象: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获前三名成绩者,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升本科班考生为20分);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8)报考农、林、地质、水利、矿业、测绘、监所、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新生复查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一般应在9月初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机构备案。因此而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机构可在9月底以前予以补录。
其它
1、关于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实施。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省级招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的有关手续。学校录
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所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进行,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第二专业专科录取人数不占用招生计划。
2、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格生”、“预科生”试点。凡进行试点的地方,须报教育部备案,并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加强管理和监督。
3、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执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如有超出本文件规定范围的,须报教育部批准。

附表1:

高职班专业课一览表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机械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
BASIC语言 电子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电路基础
电工基础 电机与拖动
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药剂学
化工基础 轧钢生产管理
炼钢生产管理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冶炼技术 基础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
会计基础 计算技术
旅游概论 礼仪规范
应用文与写作 实用公共关系
原料加工技术 烹调技术
化学肥料 有机化学
化工分析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机械基础
机械制图 中药学
狱政(所政)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附表2:

专升本科班专业课一览表
图书馆学 档案学
文学概论 新闻学
政治学概论 行政管理学
财政金融学 会计学原理
环境保护概论 精读和泛读
电子技术基础 管理学概论
机械设计基础 电路原理
化工原理 结构力学
医学基础 地质学概论
中医基础理论 植物生理学
淡水生物学 海洋生物学
食品微生物学 家畜生理学
旅游学概论 市场营销学概论
色彩

附表3: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
| 日 期| | |
| | 5月8日 | 5月9日 |
|时 间 | | |
|------|--------|--------|
| 9∶00-| | |
| |语文 |数学 |
|11∶00 | | |
|------|--------|--------|
|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中医基础学 |人体解剖学 |
|14∶00-|生理学 |中药学 |
|15∶40 |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 |机械基础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电子技术基础 |电子基础 |
|------|--------|--------|
|16∶20-| | |
| |政治 |外语 |
|18∶00 | | |
--------------------------

附表4:

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
---------------------------------
| 日 期| | |
| | 5月8日 | 5月9日 |
|时 间 | | |
|------|----------|-------------|
| |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教育理论课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
| 9∶00-|教育学(师)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学 |
|11∶00 |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心理学 有机化学 |
| | |运动生理学 |
|------|----------|-------------|
| 9∶00-| |英语 教育学(职) |
| |政治 | |
|11∶30 | |世界通史 |
|------|----------|-------------|
|14∶00-|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15∶00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
| |汉语 |中国革命史 文学概论(师)|
|14∶00-|高等数学(师)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16∶00 |中国地理 |学校管理 综合考试 |
| |学校体育理论 |自然地理基础 |
| |美术史论基本知识 | |
|------|----------|-------------|
| |高等数学(一)(二)| |
| |大学语文 |精读和泛读 |
|14∶00-|音乐基本理论 | |
| |中国通史 |民法 |
|16∶30 |数学分析 | |
| |动植物学 | |
| |刑法 | |
---------------------------------



199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