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5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权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报告》(琼工商〔1991〕117号)收悉。鉴于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等方面已基本具备了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授权海口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其授权机关批准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建筑、装饰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和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
国企业)、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二、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工作。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遇到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或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各项要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机构、人员、办公设备等方面相应加强。
五、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授权后,应随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登记管理中的问题和情况,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中,若有不按规定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行使否决、纠正权,必要时可收回授权。
七、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中,在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的同时,应接受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按有关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档案及有关材料。
八、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继续努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1991年11月4日
《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
岩石松 2012-3-8
我非常忙,错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刑法修正案》的公开征求意见,但再也不能错过《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意见征求。故在百忙中挤时间撰写本文,以表达我对中国教育的历来关心与关注。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一文中写道:“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继续教育承担着前所未有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使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继续教育,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将继续教育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并列为教育的八项发展任务之一,并提出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该段文字精辟地概述了国家要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时代背景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继续教育的意义,我在此不再多说,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必然性
由于人类现代社会在经济、政治、军事、科学文化等方面的飞速发展,使得大至国家、小至单位与个人,要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断向自己挑战,来掌握方方面面的知识、技能。短短的学校教育,仅仅是为今后漫长的继续教育打个基础而已,不可能把一个人一生要用的本领全部学完。因为社会在日新月异的不断向前发展着,而学校所学的知识往往是已经成熟但即将或已经过时的旧知识,学校里学习的知识永远会比社会实践前沿的最新知识慢半拍。所以跨出校门、踏向社会,为了适应社会的生存竞争,就必须终身学习,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当今人类还处在有些地方忍受饥饿、战争时刻威胁的世界里,在落后就意味着挨打、受欺凌的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面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发展阶段,不重视继续教育这个提升民族整体素质与综合国力的法宝行吗?所以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既是世界竞争的逼迫,也是党和政府决策的高瞻远瞩。
二、保障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必须具备的社会条件
能否保障继续教育的健康向前发展,不是仅凭政府的说教、动员就能完成的,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最基本的实体硬件支持,否则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在政府部门及各个大中型企业的领导、技术等重要岗位的人才选拔上没有公平竞争可言,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谁还会愿意付出心血学习呢?还不如多看些历史人物来学点玩弄权术的本领有效。如果没有公平正义,我们整天都不学无术,而千方百计地去争权夺利,那用不了多长时间,我们的民族不就因自弃而完蛋了吗?还能经受住强国的侵略击打吗?
但怎样才能做到公平正义呢?俗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在提倡道德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严厉法规并严格实施。记得90年代就有不少有识之士曾提出应该尽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但至今未得到政府的采纳支持。人才靠培养,但人才的公平选拔只能靠严格实施考试法,否则公平选拔就是欺骗民众的谎言。如果早有考试法出台并严格实施,能出现曾经的大学教授、大学生冲向考场,为了一点点经济小利而充当“枪手”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能出现大学生录取被冒名顶替的现象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能出现高考试题泄漏的丑恶现象发生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电子作弊的生产、使用人员敢年年在高考中猖獗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会出现考生因迟到被拒绝进入考场而跳楼自杀的惨剧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会有大批的混混因买到假文凭而混入中国官场而贪污腐败、祸国殃民吗?如果早有考试法严格实施,买假文凭至今还敢在社会中与互联网上公开叫卖吗?
其次,用人单位因承包制及CEO(首席执行官)一人说了算,使得“一人升官、鸡犬升天”的历史丑悲剧重演,使得用人上至今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这怎么来实现公平选拔重用人才而激励继续教育持续发展呢?所以,必须实行人才评价机构与用人单位脱钩的人才使用机制:即只要用人单位需要什么类型的人才,只需向政府部门提交数量申请,而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才招聘会,招聘会上公开现场考试答辩,当场公布选拔结果,并接受司法、媒体、社会群众的参与监督。对选拔出的人才,用人单位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待遇执行使用,无权随便解雇,要解雇必须要有充足的违法事件做理由,并经司法部门调查核实后,对不构成犯罪的,由政府人才主管部门最终裁决是否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我国以前实行过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的统配制就有这方面的优势,应该从中汲取其精华后加以改造而为之。
国家应同时加强企业执行劳动法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加重处罚力度,并对企业首领给予司法警告或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严重侵害职工劳动权益者,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然劳动者在企业中因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举报,而永远处于受人宰割的被动局面,国家的法律就永远是“镜中月、水中花”,而无实际意义,就永远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昨天电视报道了一典型案例:一家国外医院的一个女医生,因长期遭受本医院男士的性骚扰,当该女大夫把此情况汇报院长后,不久被医院找茬而开除,此女医生诉状法院后,法庭判处医院赔付女医生失业保险金等各种费用共计1.2亿美元,如此严厉的判决,今后谁还敢随便侵犯人权呢?
三、国家对人才招聘客观条件的法定放宽是继续教育的后动
这几年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得奖者中,有几个是年轻人呢?截至目前还恐怕没有吧?我们曾经宣扬的几个少年大学生天才也在茫茫人海中销声匿迹了,也没曾听说过其中的那位做出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科学成就。这些都说明一味地追求过早的文化教育是不符合科学的有害行为,受教育者的年龄不能离开人脑的正常发育规律而过早,否则就不仅因犯了拔苗助长的错误而事与愿违,还会给人脑的正常健康发育带来危害,以至于可能早早地扼杀了一个正常成长的天才、巨星。这就进一步说明了成功等于百分之九十九的勤奋加上百分之一的天赋的正确性。一个科学巨人的知识与智慧的储能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是要耗费几十年的辛勤学习与不断实践探索的过程。这就是应验了人们常说的“姜还是老的辣”这句至理名言,也就是网络工程师与中医大夫年长者吃香的道理。
但是我们现行的人才招聘机制,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的招聘用人,对应聘者年龄的极端苛刻限制,使大量的有着高深学识能力的人才被拒之门外,这是对人才的最不尊重与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越来越密集,受教育的时间会加长,甚至提倡终身学习。但现行的各个部门对人才年龄的极端苛刻条件限制,如果不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那么苦心学习后已经无人用你了,继续教育不就会因人才市场的限制而萎缩,甚至变为一句空话吗?我想不通,一个高速危险、使部分人人命关天的汽车司机,考驾照的年龄能被放宽至70岁。而一个知识与社会实践经验都具备的人才,一到40岁以上就无人用了。这就等于一颗花费了几十年才长成的大树,正好能被加工成木器时,却被不识材料的人丢弃了一样,是多么可惜的巨大浪费。我们把一个人从小【甚至胎教】开始,花费了巨大的社会人力与物力资源进行长期教育,但到真正成才了的时候,却仅娴他年龄大而被社会抛弃,这种长期投资而短时收益的买卖符合经济学吗?是一个有头脑的商人会如此做的吗?尤其是政府部门及科研部门的高端人才,真是越老越有能力,应该对他们的退休年龄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放宽至70岁。关于高级知识分子放宽退休年龄的问题,前几年专家曾经讨论过,但至今未被国家人力资源部采纳。
四、国家对继续教育的支持要具有长期性与永久性
国家对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建立、修订及经济投入必须保持持久性与长效性,才能取得巨大成效。不能像搞政治运动的一样,一阵风过去后无人关心问津。必须当作一项长久国家大计,来持之以恒地坚持执行下去,才能使继续教育为国家建设不断输送能量。
五、最后的一点实际建议
建议国家以法定的形式把人才招聘的脑力劳动者年龄放宽至65周岁,报考公务员与研究生的年龄放宽至55周岁,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人才招聘年龄要求不能违法,否则依法处理。建议在自学考试这个非常成功的低成本继续教育领域增加自考研究生的项目,这是完全现实的。因为从书本理论学习钻研上前人多少科学家都给我们提供了成功的典范,但实践环节有主考院校的硬件支持。这样国家可以把更多的教育资源留给那些优秀的有培养前途的年轻人,但对年龄相对大的人有至于继续深造研究的人员也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这样人人有终生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从此角度上也就真正实现了教育的公正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代表工作的暂行规定(已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代表工作的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4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自治区人大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
第二章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办法
第三章 自治区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大力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为了保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行代表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联系代表工作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自治区人大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
第一条 认真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各项法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认真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法规和通过的决议、决定,支持地方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发现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当地国家机关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广泛征求各族人民群众的意见,认真准备议案。会议之后,向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各族人民群众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第四条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帮助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推行和改进工作。与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和本地区各族人民保持经常密切的联系。认真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各族人民对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代表所在地的国家机关反映,提出建议和
意见。及时向人民群众传达受理机关的处理结果。
第五条 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了解情况,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议题的调查研究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座谈会等活动。

第二章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办法
第七条 召开代表座谈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代表,就自治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听取意见。代表座谈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座谈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根据情况约请自治区主席或副主席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组织代表视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视察方式,可以统一组织部分代表集中视察,也可以分散就地视察。
第九条 邀请代表参加专题调查研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工作中,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第十条 走访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采取各种方式,联系和走访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和要求,不断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
第十一条 建立与代表的通讯联系制度,做好接待处理代表来信来访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制邮资总付信封和代表专用信笺发送代表,便于代表随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随时接待来访代表。办公厅根据代表的要求或所提问题的范围,及时安排主任、副主任或机关负责工作人员接待代表。
第十二条 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各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也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有关代表列席。
第十三条 向代表提供有关资料。及时给代表发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刊》、《人大工作通讯》和有关文件、资料,使代表及时了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委托自治区各地人大常委会做好在本地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各地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可以邀请在本地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在本地的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习、视察等活动时,也可
邀请在本地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
为了便于代表开展工作,各地人大常委会可将在本地的自治区人大代表进行编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数量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以同本级人大代表混合编组,不便于编组的代表,不予编组。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进行联系代表的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 自治区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大力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应注意听取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组织有关重要活动时,应安排在当地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时,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视察的内容,向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及时研究办理代表在来信、来访中和各种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作出负责的答复。代表要求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时,有关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代表写给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的信件应由该机关
的负责人亲自批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时间性较强的重要问题,应立即研究办理;涉及面广、办理需时较长的个别重大问题,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凡属短时间不能办结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待办结
后再作正式答复。
答复代表的文书,应按统一要求,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答复代表的文书,应同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凭代表证进行工作。自治区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尊重和维护代表的民主权利,大力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出(列)席有关会议和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单位应尽力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开支。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各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检举、控告信件,受理的国家机关必须专案办理,认真查处,注意保密,不得转送被告人单位。对故意扣压、刁难者,必须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