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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所工作制度

时间:2024-07-23 13:4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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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所工作制度

卫生部


药品检验所工作制度
卫生部


(1993年5月20日卫生部发布)


根据《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加强药品检验业务技术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药品检验的工作制度。
一、检品收检
1.检品收检统一由业务技术科(室)办理,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
2.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试生产的药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的药品一般不予收检。
3.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检品一律由辖区药检所负责检验。辖区药检所不能检验时,由该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上一级药检所。
委托检验结果只对检品负责。
4.复核、仲裁、评优产品、新药审批检品应附技术资料及原检验报告书,仲裁检品应有双方的原检验数据和结论。
5.检品应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中药材应注明来源。
6.常规检品的收验数量应为一次检验量的3倍量,数量不够不予检验。特殊情况,委托检验单位可提出书面证明,酌情减量。疑难检品收验量酌定。特殊管理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放射性药品等)、贵重药品、案件检品,应由委托检验单位加封或当面核对品名、批
号、数量后方可收检。
7.符合上述要求收检的检品,由收检人填写药品检验卡,连同检品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有关科室,由室主任签收,安排检验。
8.委托检验的检品在检验中发现问题,经与委托单位联系二个月内未获答复者,视为自行放弃检验,检品不予保管。检验费不退。
9.剩余检品原则上不退回,特殊药品、贵重药品、案件药品委托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核实退回数量,药检所加封盖章,领取人签收后方能退回。
10.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6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
二、检品检验
1.检验科室接受检品后,应首先核对检品标签与检验卡所列项目是否相符。
2.常规检验以中国药典、部标准、地方标准为检验依据,进出口、评优产品、新药、新产品按合同或所附资料进行检验。
3.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需要增减检验项目时,可提出建议,向室主任、业务技术科(室)或主管业务所长请示后确定。必要时须征得委托单位同意。
4.检验结果的复验,应由检验人员申诉理由、检查原因,经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对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疑问时,由室主任安排复验。
5.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逐项填写检验卡,连同检品和原始记录交指定人员核对,再由室主任全面审核签字后剩余检品一并送业务技术科(室)。
6.检验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时,业务技术科(室)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检科室和协检科室。检验卡由主检科室填写。
7.为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检验科室、检验人员不得接待委托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不得泄露和外传。
8.检验卡由业务技术科(室)审核后、送主管业务所长核签。打印好的报告书核对无误后盖章发出。
9.抽验、委托检验合格的检品报告书直接送被抽验、委托检验单位;检验不合格的检品,报告书应同时抄送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如系外省产品,还应抄送所在地、省药检所。必要时,发报告前可与所在地或省药检所联系。省以下药检所检验外省产品,不合格者应报本省药检所

三、原始检验记录书写和管理
1.检验人员检验前,要仔细查对检品标签内容与检验卡项目是否相符,并逐一记录。
2.按中国药典、部标准、地方标准及国外药典检验的检验依据,需写明标准的名称、版次、页数。
3.检验原始记录用兰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做到记录原始、数据真实、资料完整。检验过程中的全部项目、实验现象、原始数据、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及型号等均应及时完整记录,严禁事先记录或事后补记或转抄。检验原始记录由室主任指定人员核对、签名。
4.检验结果无论成败,均应详细记录,失败的应及时总结分析,并在原始记录本上注明。如发现有误,可在原处加一斜线划去,但不得涂改,原处字迹必须清晰可辨。
5.原始记录不得携出所外。不得私自泄露。
6.实验记录应编号,按规定归档保存。如欲调用,须经业务技术科(室)主任同意,办理借阅手续。
四、检验卡和检验报告书的书写要求
(一)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应长期保存。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填写检验卡,做到数据完整、书写清晰、用语规范、结论明确。
1.检验项目一般分为〔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四大项目,每项下再分注小项目。
2.每个检验项目必须列出列目名称、检验数据、标准规定、检验结论、检验科室及检验者等内容。
3.项目名称应按检验依据中的用语准确书写,检验数据要准确有效(无效数据不必罗列)。标准规定指检验依据中的规定,检验结论指单项结论。如需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则用语应简洁、确切。
例:按中国药典1985年版二部检验“盐酸氯丙嗪”
--------------------------------------------------
检验项目 检验数据 标准规定 单项结论 检验科室 检验者
--------------------------------------------------
〔性状〕
外 观 白色结晶性粉末 符合规定 化药室 ×××
溶解度 本品在水、乙醇…… 符合规定 化药室 ×××
熔 点 195℃ 194~198℃ 符合规定 化药室 ×××
〔鉴别〕
(1)颜色反应 呈正反应 化药室 ×××
(2)吸收度 0.47 约为0.46 符合规定 化药室 ×××
(3)氧化物 呈正反应 化药室 ×××
〔检查〕
溶液的澄清 符合规定 化药室 ×××
度与颜色
有关物质 符合规定 化药室 ×××
干燥失重 0.3% 不得过0.5% 符合规定 化药室 ×××
炽灼残渣 0.05% 不得过0.1% 符合规定 化药室 ×××
〔含量测定〕
含盐酸氯丙嗪
C17H18CIN2 · 不少于99.0% 符合规定 化药室 ×××
HCI99.5%
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1985年版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
(二)检验报告书下结论原则:
1.检验报告书中的结论应包括检验依据和检验结果。
2.检验依据分为四种:
A.中国药典、卫生部标准及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标准。
B.美国药典、英国药典、日本药局方、欧洲药典等。
C.送检者所附检验资料,如优质产品行业标准、新药审评检验资料等
D.有关文献和科技资料。
3.检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符合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按上述2.项下A或B两种标准全项检验或部分项目检验,结论分别为:
本品按《××药典》××年版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本品按《××药典》××片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2)按上述2.项下C所附检验资料全项检验或部分项目检验结论应为:
本品按所附××××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本品按所附××××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3)按上述2.项下D参照有关文献和科技资料检验
本品参照××××资料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药检所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对药品进行检验”,故检验报告书结论只列检验结果、检验依据和是否符合规定。处理意见不在报告书中列出,可另行提出建议。
五、检验差错、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制度
药检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责任心不强,影响检验结果的正确性或造成不良后果,根据错误性质和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差错”或“事故”。
(一)差错
1.违反操作规定,致使检验结果错误,尚未发出报告。
2.违反仪器操作规程,致使仪器故障或损坏,但未酿成严重后果。
3.配错标准溶液,影响检验结果,经本人或他人发现及时纠正者。
4.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爆炸、燃烧,但未造成工伤事故和严重损坏者。
5.丢失检品、重要技术资料、跑失实验动物等,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收发、打字、校对错误影响检验结果或报告结论但未发至所外者。
(二)事故
1.原始记录不真实、伪造实验数据。
2.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结果错误,报告发出所外。
3.工作极不负责、管理不善,造成实验动物大批死亡者。
4.“差错”中的2、4造成工伤事故和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或稀有、贵重仪器的损坏,影响工作的开展,虽不足千元亦作事故论处。
5.丢失检品、重要技术资料、跑失实验动物等造成严重后果。
(三)处理
差错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所领导报告,经组内讨论、室内检查,吸取教训。必要时扣发工资或奖金。
事故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所领导汇报,组织调查,根据情节轻重、认识错误态度、是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等,给予经济及行政处分。科室主任应承担领导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及行政处分。因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检品留样
1.检品检验完毕的必须留样,留样数量应取不得少于一次检验量。
2.剩余检品由检验人员填写留样条,注明数量和留样日期,签封后随检验卡交业务技术科(室)。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3.业务技术科(室)审核报告需要启封看样时,应与有关人员或科室主任共同启封。检查后由启封人立即重新签名加封。
4.毒、麻、精神药品的剩余检品,其保管、调用、销毁均应按国家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办理。
放射药品、易腐败、霉变、挥发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检品,在检验卡上注明情况后可不留样。
5.留样检品应登记造册,按规定条件贮存,超过留样期及时处理。留样检品保存一年,进口检品及药厂申报审批质量标准的留样保存两年,中药材保存半年(中药材保存在中药室)。进口中药材保存一年。留样期内失效者不继续保存。
6.科室如因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期内的样品,由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用途,室主任同意,业务技术科长批准,即可调用。
7.留样期满的样品,由保管人列出清单,经业务技术科长审查,主管业务所长批准后,两人以上处理,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存档。
七、药品抽验
1.为做好药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考察药品质量动态,查处伪劣药品,对本所辖区范围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的药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验,并将抽验结果及时综合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药检所。
2.凡新投产、质量不稳定、易变质失效、使用量大、应用面广、临床不良反应较多的品种及上级部门指定的品种应列为重点抽验品种。
3.抽验药品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标签清楚、未经拆封的原装品。
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于每年第四季度制订下一年度全国药品抽验指导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根据全国指导计划,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本省、市抽验计划草案,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同时抄报卫生部药政局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5.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验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抽取样品,出示药品检验所开具的抽验介绍信或“药品监督员”证件,填写抽验凭证,一式二份,一份给被抽验单位作报销凭证,一份保存备查。抽样应注意代表性,按随机抽样原则进行。
6.抽样地点应由抽样人员指定。一般应从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或门市部、医疗单位的药房或药库等处抽取样品。
7.抽验结果须发布质量公报的,国家级公报必须是《中国药典》、部标准收载的品种。省市级公报必须是《中国药典》、部标准和省、市地方标准及省、市医院制剂规范收载的品种。
8.对抽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药品质量分析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药检所。
9.对于抽验和药品质量公报中涉及的药品质量问题,应及时调查原因,加强抽验。
10.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进行不定期抽验。如外观、性状发生变化;被污染;无批准文号;包装不符合规定;贮存期超过五年;被举报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等。
11.抽验样品按国家颁布现行的收费标准收费。



1993年5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0日 财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修订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抄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
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管理,保证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创新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是指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 投资参股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2.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3.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4.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四条 实行投资参股经营的项目,省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参股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入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六条 投入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资金只参股、不控股,不做第一大股东,财政(农发)部门根据需要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七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
2.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
3.项目辐射面广,与农民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4.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且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状况,资信度高,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八条 中央财政每年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资金。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据实申报项目。
第九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2.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信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
4.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的决议;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初选后,报国家农发办评审审定。
对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申报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评审、资产评估可行后,下达最终审定意见,并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中央财政据此下拨投资参股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权责明确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的主要职责:
1.确定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
2.审定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3.委托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进行监管;
4.负责中央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评估权限组织项目的初步评估论证,编制上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等有关材料;
2.接受国家农发办委托,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项目通过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监管;
3.负责地方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和中央财政资金股权处置方案的核报;
4.负责资产运营机构的选定,并依据办法对其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和资产运营机构应将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凡有违反规定滞留、挤占、挪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运营跟踪问效机制。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每半年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国有资产运营情况报告,国家农发办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定期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章 国有股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于投资参股财政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向资产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实际收益率计算和收缴。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收缴并上交中央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资产运营机构与项目实施企业之间,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认国有股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参股经营的企业清算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机制。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项目实施企业退出。
第二十条 国有股权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前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核同意;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前须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审核同意。中央财政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收缴并上交中央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内贸管理工作创新,充分发挥各类内贸规划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国内贸易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下,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有利于促进内贸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国内贸易科学发展;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整体上提升流通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效能。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是内贸工作总体和战略的需要,对于扩大消费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生产发展、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有全局观念、战略思维、超前意识和创新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动内贸规划工作,切实把加强内贸规划工作作为新形势下履行商务行政管理职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抓手。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流通效率为核心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宗旨,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统筹区域、城乡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内贸规划体系,加强内贸规划贯彻实施,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国内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完成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到2018年,各省(区、市)编制完成内贸发展规划,内贸专项规划覆盖内贸主要行业和重点领域,60%以上县区编制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形成比较系统的内贸规划体系;到2020年,内贸规划体系更加健全,编制程序更加规范,规划质量显著提升,规划引导作用大幅增强,规划实施环境明显改善。

三、工作任务

(四)明确各类内贸规划功能定位。

按照功能,国内贸易规划分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网点规划三类。发展规划依据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制订,以促进全国或某一区域内国内贸易总体发展为目标,着重阐明国内贸易发展战略,提出发展政策导向,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主要是对内贸行业发展进行总体设计。专项规划依据发展规划制订,以促进或规范特定行业、领域或区域国内贸易发展为目的,包含一定的空间布局内容,主要是对特定范围内贸发展进行系统设计。网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以优化城乡商业设施空间布局和结构、改善商业发展环境和居民消费环境为目的,侧重于空间布局,主要是对一个地方的商业发展进行总体安排。发展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网点规划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和网点规划要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网点规划要与专项规划衔接。

(五)加强内贸规划分级管理工作。

按照层级,国内贸易规划主要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三级。推进内贸规划工作,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商务部主要编制全国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编制内贸各行业、各领域的专项规划,组织有关省市编制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规划等,指导全国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内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各城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的具体编制和实施工作。有条件的乡镇需要制订商业网点规划的,由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跨区域的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由相关区域共同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区域共同编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内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要与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六)规范内贸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编制各类内贸规划,均应经过科学、严谨、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规划质量。要把内贸规划编制过程变成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科学决策、发扬民主的过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内贸规划工作的管理规范,明确规划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公布、备案及修编等程序性规定。编制规划应开展前期调研、统计分析、形势研判等工作,其中编制重要规划应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编制内贸规划应与工业、交通、农业、旅游、金融等部门及服务业、城镇化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编制商业网点规划还要重点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涉及重大流通基础设施布局的地方内贸规划,应当加强相邻区域规划衔接。通过规范编制工作程序,增强内贸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提高内贸规划工作整体水平。

(七)推进内贸规划分类制订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内贸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加快健全以国家总体规划为指导、内贸发展规划为统领、专项规划为重点、网点规划为基础的内贸规划体系。自“十三五”开始,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都要制订内贸发展规划,并向商务部备案;省级和中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编制或修编不少于10个内贸专项规划,或者保持不少于10个内贸专项规划处于实施中。2015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80%以上县区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内贸相关规划的具体依据、范围、对象、原则、期限等,明确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在框架结构上应当包括现状与形势分析、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要加强前期研究,精选编制单位,创新发展理念,做实规划内容,明确目标任务,配套保障措施,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组织论证。要按照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内贸专项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修编工作。要强化内贸规划制订工作,突出规划在内贸工作中的重要性,突出内贸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八)大力推动内贸规划贯彻实施。

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类内贸规划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分解规划目标任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商务部和本地制定的内贸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要细化和分解目标与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分解落实好商业网点规划方面的目标任务。二是明确实施主体责任。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处室和个人,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三是抓好重点工作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各类内贸规划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重大配套支撑项目的落实,要主动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的工作,努力推动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建设。四是建立规划实施监测机制。建立年度监督、中期评估、终期检查制度,全面评价内贸规划实施效果。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一次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五是建立内贸规划调整机制。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评估需要对内贸规划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当提出修订方案,并按相关程序适时组织调整和修订。

(九)建立内贸规划工作考评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内贸规划工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内贸规划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和考评范围,保障规划落到实处。规划制订方面重点考核规划数量、质量和工作进度,规划实施方面重点考核推进措施、实施效果及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情况。商务部将对各地制订和实施内贸规划工作的情况加强跟踪分析,及时通报。通过适当形式,树立典型,交流经验,对于工作好的予以表扬,对于工作差的加强督促和指导。内贸规划工作情况将作为商务系统内评选相关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运用各级财政内贸发展专项资金或促进资金等,重点支持内贸规划确定的项目。

四、保障措施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推动成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内贸规划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成立由政府领导兼任组长的内贸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要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重点加强内贸规划工作力量,把内贸规划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成为当地城乡规划协调领导机构的成员单位,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网点规划与城乡规划有效衔接。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国内贸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地位和作用,为国内贸易各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一)积极协调落实配套措施。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文件确定的政策措施,重点抓好相关规划、土地、财政、税费等政策落实工作。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争取在规划、土地、财税、金融、价格、科技等政策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要抓紧制订和实施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和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并提出配套的支持措施,为国内贸易长期稳定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相关研究和政策储备。要重点加强对事关国内贸易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的跟踪研究和对阶段性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分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十二)加快推进管理制度建设。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围绕内贸规划工作流程和关键环节,加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立项审批、社会公众参与、规划衔接协调、专家评审论证、规划公布备案、规划实施监测、规划评估调整、规划工作考评以及大型商业网点调查统计和建设听证等制度。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商业网点管理立法,建立健全商业网点规划编制标准体系,规范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动地方商业网点管理立法和相关标准制订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贸规划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规定,推动内贸规划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三)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人才是事关国内贸易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要加快引进和培养一批内贸规划工作的专门人才,充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内贸规划工作队伍。加强对内贸规划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形成一支具有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的专业骨干人才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要注重发挥相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作用,着力加强相关理论建设,培养一支长期跟踪研究内贸规划工作的专家队伍。要研究建立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体系,提高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加强内贸规划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商务部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