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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7:0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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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

  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公布企业的变更登记工作。为了规范汽车品牌销售,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品牌汽车销售企业中已有13家企业原已取得小轿车经营权,请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本通知,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为品牌轿车销售。根据企业发展原公布的一汽 —— 大众奥迪A6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规范为一汽 —— 大众所产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

154家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汽—大众所产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烟台通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兰州金岛煜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奥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所产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烟台天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烟台大成金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沂水兴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上海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康桥宏马汽车有限公司
青海金岛汽车超市有限公司
甘肃金岛汽车超市有限公司
兰州金岛骄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无锡市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钜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中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宝泰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成远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显升小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祥达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首汽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唐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景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戎马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博程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梅花园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鑫之杰汽车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豫港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辽冶大众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拉萨康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弘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将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奥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万事得汽车有限公司
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
广西鑫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汽汽车有限公司深联汽车销售分公司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所产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山西必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乐山市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瑞华粤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莆田市中机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常熟华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邯郸市盛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济宁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市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州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
安庆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芜湖亚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米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所产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北京乐驰经贸有限公司
乐清市冠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信田汽车有限公司
东营顺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济宁鸿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益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无锡东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山市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襄樊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新秦高级轿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新盛荣贸易有限公司
长春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州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信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友好车业有限公司
宁夏东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常熟梦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义乌市升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天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株洲市宏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顺德市合田汽车有限公司
泰州市宝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晋城市东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所产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北京方庄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北京广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柳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东联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新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于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开隆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永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由由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无锡常隆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金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世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济南明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黄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南方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兴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沙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龙的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迎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顺协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海桂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渝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贵阳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北京中新兴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北京森华创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上海东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上海联合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宁波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深圳市深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广州广保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顺德市合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成都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四川成都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唐山冀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所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辽宁美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福特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福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万国汽车有限公司
南京福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富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广物福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宝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丰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安福汽车营销有限公司
成都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
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指出:最近一个时期,“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拒不交纳税款、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事件屡有发生,加之有的税务干部执法不严,这些都严重妨碍和削弱了税收工作,干扰了税法的贯彻执行,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很大。”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对任何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都应坚决制止。”依法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总的来说这项工作还比较薄弱,对一些部门以罚代刑、处理不严肃的问题检察监督不力。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严肃税收法纪,依法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保证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政策规定,认识税收工作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要主动与税务部门联系,了解本地区偷税、抗税的情况;要把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在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中,要把重点放在查处国营、集体单位的偷税、抗税案件上。对这些单位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应坚决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中严重偷税抗税案件也要依法查处。在办案中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肃执法,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坚持依法办事。
三、查处偷税、抗税案件,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对那些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要注意运用典型案例,宣传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增强纳税单位、个人的法制观念,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四、对少数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纳税单位和个人索取收受贿赂,放弃原则,随意扩大减税、免税范围,或是与纳税单位、个人相互勾结,共同进行偷税、抗税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地检察机关要将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对于个别地方的领导不按照刑法和税法规定办事,干扰对偷税抗税犯罪案件依法查处的,要向上级党委和检察院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应将这方面的情况连同案例报告高检院。



198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