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7 11:0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林业局2003年9月24日印发,林造发[2003]172号)

 
 
 
长江、珠江流域和沿海地区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以及太行山绿化工程(简称“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工程”,下同)是我国最早开展的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之一。十几年来,在工程区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近几年来,各级工程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创新工程建设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整体上保证了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为推动全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经验。

进入新世纪,以实施林业六大工程,推进林业五大转变,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为标志,我国林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工程是我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推进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符合我国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好当前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化工程建设体制改革,增强工程建设的活力

(一)完善林权制度,保护非公有制造林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工程的建设区域主要位于我国的集体林区,只有切实保护造林经营主体,尤其是非公有制造林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各地要积极按照《决定》中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因地制宜地推进工程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有利于防护林工程建设的利益分配格局,切实维护利益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成果能够持久发挥效益。


(二)社会力量参与防护林建设享受国家工程造林补贴政策。

基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工程造林经营主体,凡提出申请并自愿遵照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且有能力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地要积极在年度造林计划中予以落实,按照工程造林补贴政策给予其资金补助。

二、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效

(一)实行规范的工程建设管理。

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规范建设程序,改进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方式,积极推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推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管理向集约管理转变,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行政命令管理向制度管理转变,数量管理向质量管理转变。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各地要按照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概预算标准、检查验收标准等技术规程规范,抓紧制定和修改完善地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或细则。

(三)认真落实建设任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布局,合理安排建设项目,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安排照顾性项目。要按照工程规划和国家下达的资金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好各项资金,本着突出重点、任务与资金挂钩的原则,认真落实工程建设任务,既要严格避免工程重复建设和投资,也要避免任务量与资金量脱节。尤其是工程县建设任务的安排,必须与工程县任务完成能力相匹配,否则,不得安排建设任务。要有针对性地确定建设内容,充分做好工程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安排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规划建设范围、超资金使用范围安排计划,不得重复安排计划。计划一经下达,必须遵照执行。因计划下达时间超过主要造林季节或遇到不可抗力无法施工的,建设任务可结转下一年度完成,但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确定后,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四)加强作业设计管理。

作业设计是工程建设管理的关键环节,对工程建设质量有重要的影响。所有承担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实施前进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遵循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造林方式。作业设计中采取的造林活动及建设目标要以建立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为出发点。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作业设计的审查和批复工作。作业设计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工程施工应以经批准的作业设计为依据。凡使用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工程建设资金用于绿色通道等其他建设项目,其项目审批、作业设计、检查验收要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接受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可以视需要制定施工定额标准。施工定额标准报我局备案后生效,并作为核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五)规范工程检查验收管理。

项目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终期验收。年度工程项目实施后,应对工程任务完成量和建设质量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应按照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方式依次开展,杜绝工程重复检查。检查验收要以经审批的作业设计为依据,上级单位的检查是对下级检查结果的核实。无作业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计入工程建设任务量,不予验收;检查验收的结果,要作为今后任务和资金调控的重要依据。检查方法要科学,力求节约管理成本。

(六)加强工程建设进展调度数据和统计管理。

工程建设进展调度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从2003年12月份开始,县、省两级工程管理部门要分别在每月的5日和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此外,各省工程管理部门要在年中报告上半年工程进展情况,年末上报年度工程建设总结。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统计上报制度。所有提供给统计部门的数字(包括工程县以及工程建设内容和任务完成量),均应以年度计划、作业设计和建设单位自查验收为基础,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

(七)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逐步推行报帐制。

(八)加大培训力度。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根据培训的目的和对象,分级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落实培训经费,保证培训时间,注重培训效果。

(九)开展工程效益监测。

效益监测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效益监测工作。监测内容要突出重点,方式要实用多样。省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每年要在汇总分析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编写效益监测报告,并报送我局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十)加强信息资料及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尤其是注意工程治理前后图片、文字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同时,各地要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加快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指导和服务,为工程建设创造宽松政策环境

(一)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工程与其它各项林业生态工程的关系,合理安排工程布局,避免出现工程移位、错位;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推广一期工程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新问题;保持工程管理机构的稳定性,保障正常开展工程管理所需要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效率,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扎实推进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工程的建设。

(二)加强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政策和技术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工程建设政策执行准确,管理规范,指导到位,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技术服务及时。

(三)加大工程宣传力度。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让社会及时了解工程建设目标、内容、方式、进展等情况,要及时总结宣传工程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工程建设的社会影响,做到政策透明,广为人知,争取社会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4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为了提高办公室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务工作的快速、高效运转,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办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机要科统一签收、拆封、登记、分办。
(二)径送各科室办理的公文,有关科室按程序先送(或请来文单位送)机要科签收、分办。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科一律不得办理。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
1、中共中央、省委及其办公厅公文。由机要科签收,需要办理的分发有关科室。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由机要科签收,复印并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分发有关科室,原件留机要科归档。
3、省直部门公文。主送件由机要科收文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办理完毕后送机要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并由有关科室归档。
4、上级领导讲话、任免通知、决定、参阅件等,由机要科呈送领导传阅。
5、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相关科室办理;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相关科室。
6、请示、报告类公文。由机要科收文,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专题请示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公文,由机要科收文,分发综合科。
7、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党群部门的公文。机要科按业务归口分发相关科室,其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分发督查科。
8、直送领导同志个人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转市政府办公室由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9、报批会议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公文。由机要科收文,分发秘书科办理。
10、出国(境)公文。由机要科收文,分发外经科办理。
11、信访件和接待事项的公文。转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和市委、市政府接待处。
12、内容交叉公文。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阅批后分发有关科室。
(二)印制的公文分发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抄告单外)发至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普发性公文发至各科室;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科室。上报公文和抄告件根据工作需要,视内容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领导和有关科室。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群众团体,新闻单位,大专院校。
3、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的公文由其分管科室专人领取分送。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调研员的公文自行到机要科领取。各科室的公文由科室专人每天上午、下午不少于2次到机要科领取。
4、机要科收文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发。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上级来文,机要科及时收文送主办科室,由主办科提出拟办意见,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科室草拟或市政府部门代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呈批;涉及几个科室业务的公文,主办科室应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会文,送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阅批后,再根据领导阅批意见予以办理。
2、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党群部门的来文,机要科及时收文送主办科室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3、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科室负责草拟文稿或由部门代拟,按程序呈签。
4、公文办理时,主办人员要签署姓名,公文办毕后要向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汇报,并将公文及时退还机要科归档。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复印并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科室交机要科留存归档;需几个部门办理的,应同时复印分送,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送部门办理的公文,应有部门的办理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文件及时退还。
5、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由有关部门和市、县(区)办理的,由主办科室复印并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科室交机要科留存归档。未经办公室领导或副秘书长同意,有关科室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对外提供。
6、主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由机要科先填写公文处理单,按程序呈签;需正式发文的,由主办科室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自行主办的公文,直接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7、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转送征求意见。
8、急件必须及时逐级呈送分管领导阅批,如领导外出,主办人员要设法报告领导。
(二)公文草拟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主办科室负责拟稿;部门的代拟稿应有领导授意,并由代拟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附上级有关政策或文件依据,交本办对口科室核稿;草拟稿一般应打印清样送审,签收的公文不能作草拟稿。
(三)公文会签
1、公文内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主办科室要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会签,再由主办科室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签;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协商会签的,由相关科室呈送会签,会签后由主办科室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科室转送相关科室呈送会签。
2、公文内容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办科室须送综合科会签;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主办科室送督查科审核并按办文程序呈批。
3、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局负责讨论核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审签,再呈常务副市长审批,重要的呈市长审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4、公文内容涉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主办科室要征求意见并做好会签。如会签文件份数不足,应请来文单位补送或复印。多个部门会签的文件要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会签返回的公文,必须有会签部门意见和领导同志的签名,并加盖公章。各科室要加强对会签文件的跟踪督办,文件会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
(四)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要层层把关。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五)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公文,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法制局按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审签,呈常务副市长审阅后呈市长签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文,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5)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6)副县级干部出国(境)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正县级干部出国(境),由市长审签。
(7)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或经市政府领导授权,所发公文可由副秘书长签发。但文中应冠“经市政府批准(研究、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等字样。
(8)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受办公室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也可签发。
(9)市政府部门发文,凡文中有“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字样,或涉及重大政策等其他市政府必须掌握事项的,应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发出。
(10)市政府办公室《参阅文件》、《调查研究》、《文摘选编》、《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分别由调研科、督查科、信息中心负责编辑,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2)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签发人,按《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六点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或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或审核)——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发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4)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5)为避免一文数签,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市长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市长;属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市政府领导。
如发文文稿与已定原则有出入的,须经请示签发人后印发。
(六)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承办科室和机要科分别进行核稿。公文内容、文字表述由承办科室负责校核;审批、签发手续、体例格式由机要科负责复核、规范;文件发送范围、等级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承办科室提出,机要科规范;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承办科室要列出具体收文单位。机要科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向承办科室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签发的领导或分管的领导审定后再办理。编号公文由机要科统一编号分发;不编文号或只编传真机号的公文,由承办科室校核分发。
(七)办文时限
1、总的时限要求: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或会签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或会签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2、分办时限要求:一般情况下,主办科2天,包括科与科之间会文和文稿草拟;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阅批1个工作日;部门会签5个工作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1个工作日;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普发公文校核1个工作日、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校核1工作日、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按领导要求时间办毕。请示公文要在收文之日起1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未办结的应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3、上级普发性公文传阅一般在2个月内办结。特提公文随办随结。
4、公文办理情况,各科室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办公室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八)办文要求
1、各承办科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3、公文办理实行分工合作制,杜绝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副科长出差,由科长负责,科长出差由指定的副科长或本科人员负责;分管副秘书长出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办公室主任出差,报指定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出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分管副市长出差,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常务副市长出差,报市长审批。
4、公文办理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控制重复和不必要的行文。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或在《江西日报》、《江西政报》上全文刊登的文件,如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一般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或翻印。凡是能用口头、当面协商或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以及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与问题,市政府不行文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不予转发。各部门需要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公文,应当直接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不代呈代转。省政府部门主送市政府部门的文件,一律由市政府部门办理,各部门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成立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除正、副职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外,其他成员及其调整均由非常设机构自行发文。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均由主办部门行文通知,通知中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
6、市政府办公室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7、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到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依据列明,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市政府。
8、各部门呈送市政府的请示,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有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少于4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4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和法律、法规等特别有规定,以及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9、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10、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11、各科室办文人员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审呈批公文,凡签批程序不符要求的公文,主办科室不能送发,机要科不予发出。
12、需要通过媒体或其它形式对外宣传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须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批,重要公文须经秘书长审批。
13、因工作需要写入市政府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县级以上;需写入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
14、各科均应建立公文办理登记薄,公文运转过程、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等,都要有完整的记录。
15、所有公文半年清理1次,次年3月底前全部归档。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科室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科科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来文的处理均采取填写“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并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的形式,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按照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除上级明文规定和涉及全市性的、综合性的重大工作外,来文要求设立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时的,以及来文要求调整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除非常设机构正副职调整外);
5、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请示”中一文数事的,主送多个机关的;或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或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6、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或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或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7、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或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8、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9、政府系统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或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宜春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章。
(二)宜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宜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干部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四)宜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
1、适用于成立县级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以及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传达重大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宜府党组字:适用于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事项的公文和向市委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报告。
(六)宜府办发: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报告,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以及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等公文。文种用通知。
(七)宜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函复有关问题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八)宜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意见,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函。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九)政务通报:适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十)宜府办党组字: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
(十一)宜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经费划拨。
(十二)宜府办督字:适用于答复建议、提案的公文(由办公室督查科办理)。
(十三)参阅文件:适用于印发重要工作探讨文章等(由办公室调研科办理)。
(十四)会议纪要:适用于各类专题会议记录整理。
(十五)不编正式文号:下列内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1、会议通知;
2、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3、经贸洽谈、展销会等活动方案;
4、贺电、贺信等;
5、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的便函。

附件: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式样)
附件: (式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3日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

王普


摘要:本文从援引案例出发,通过对我国和国外案例的比较,以及我国和世界主要国家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程度的比较来说明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足和自身的滞后。笔者进步表述了男性性权利遭遇性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男性性权利遭遇侵害后产生的严重危害性,从而论证我国刑法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以期达到国家立法机关能早日重视并把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提上议事日程的目的。
关键词:性权利 性侵害 强奸(罪) 猥亵(罪)

所谓性权利,是指人们依法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进行性行为的权利。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诸权利中,人身权乃是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1]因此,刑法立法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利,而性权利作为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地也是宪法赋予的。这里的“每个人”是指每个公民,不分男女老少。从法理的角度看,人的权利都具有普遍性,不分男女,就性的不可侵犯性而言,男性的权利同样不可侵犯。
然而,由于传统的性别文化,男性始终被视为强势群体。因此在立法中也特别反映了对女性群体的重视,而忽视了男性,甚至忽视了男性中同样存在的一部分弱势群体(如男童等)。致使男性的性权利处于保护极度不利的状态。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权主义的发展和男权至上观念的瓦解,女性地位扶摇直上,加之科学技术的进步、医学的发达,人们思想观念尤其是性观念的不断解放,使性现象日趋复杂化。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男性遭遇异性或同性性侵害的案件大量出现。
一、案例援引及分析
案一:2004年哈尔滨女教师强奸男学生案 [2]
哈尔滨某中学的张某身高1.8米,是校内的体育特长生。由于自身相貌英俊和体格健美,张某俨然是学校的明星,但是这颗明星竟被一名年轻女教师诱奸,并很快沦为她的“性奴”,致使张某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身心备受摧残。张某以女教师强奸自己报案,但是派出所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张某家人咨询律师,律师称没有相关法律制裁黎某对张某的性侵犯。
案二:1996年美国西雅图玛丽案[3]
1996年美国西雅图曾发生一起轰动的女教师玛丽与13岁的男生威利的师生恋事件。最后,女教师被执行了7年半的牢狱之刑。在美国各州,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仅违反社会禁忌,而且违反法律.美国所有州法律明文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即定为法定强奸。
案三:2005年徐州刘某遭受同性性侵害案[4]
2005年6月13日,徐州小伙刘某遭到老板李某的性侵犯,由于害怕失去工作,接连数夜受到其性侵害,最终,刘某忍无可忍,于7月3日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欲自诉。但是,法院因无法律保护男性性权利无法立案。
虽然我国同国外一样越来越普遍地大量发生了男性性权利遭遇侵害的案件,但从案一和案二可看出,我国和美国对性质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所得结果是大不相同的.在美国,即使是双方自愿的,但是由于男方是未成年人,处于法律特殊保护的地位,公权力仍强行介入以充分保护未成年男性的性权利。并且还可以看出,女性是可以作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予以刑法制裁的,男性也能够作为强奸罪的侵害对象予以保护的。而在我国,如案例一中,男学生遭遇女教师的性侵害后,当向公权力机关请求救济时,执法机关却因法无规定而束手无策。这种无奈是缘于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的,即不认为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男性可成为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我国刑法由于历史的局限,传统地对女性给予特殊的保护和重视却忽视男性权利等原因,没有从刑法上作出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完善规定,然而绝非没有女性抑或男性侵害男性性权利的可能和事实。十分明显,我国法律在保护男性性权利方面已经表现出了相当的滞后性。
二、我国刑法和国外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现状
(一)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两条我国刑法规定,结合法学学说和司法实践可把我国对性权利的保护归纳为以下几点:
1、从犯罪对象看:(1)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可能是男性。男性被强奸不被我国刑法所保护。这是我国刑法的盲点。(2)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不可能是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也是我国刑法盲点。
2、从犯罪客观方面看:第二百三十六条所指“强奸”应认为是男性生殖器强行插入女性生殖器的犯罪行为。①即对“性交”做的是狭义的解释,如果男性对女性强行实施的肛交、口交、兽交等其他方式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而是猥亵罪。
3、从犯罪主观方面否认女性有奸淫男性和猥亵成年男性的故意,也否认成年男性对男性有奸淫的故意和对成年男性有猥亵的故意。
4、从犯罪主体看:(1)女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女性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②③④ [5]妇女强行与男童性交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为猥亵罪,可见我国刑法对同是儿童弱势群体的男童的保护远远弱于对女童的保护。(2)不承认同性间发生的强奸罪。
可见,我国刑法对男性公民性权利的保护处于极度不利的境况下的。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基本情况
《法国刑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节第一目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 [6]法国强奸罪不仅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未做性别的限制,而且在犯罪客观方面严厉地强调为“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这样便更全面地保护了公民的性权利,尤其达到了保护被人们忽视了的男性性权利的作用。笔者认为,法国的做法是深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德国刑法典》第177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以(1)暴力(2)通过对身体或者生命具有现实危险的威胁,或者(3)利用被害人被无保护地交给行为人的影响的状况,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第三人对其进行性性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施性行为的,处不低于一年的自由刑。”[7](本条规定的行为包括强制猥亵行为或强奸行为)与法国相比,德国在刑罚上明显的弱了下来。但在定罪上也未对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的性别做出限制,而是更多的使用了“行为人”、“他人”、“第三人”等字样。
《日本刑法典》第176条前段规定:“以暴行或胁迫手段对十三岁以上男女实行的猥亵行为的,初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 [8]日本刑法在“强制猥亵罪”中未对犯罪对象进行性别上限定,而是指“十三岁以上的男女”均有可能成为犯罪对象,而且尤其重点保护“未满十三岁男女”的利益。
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简单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行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形式确认了上议院在检查长诉摩根一案中关于强奸的普通法上的定义,现在《1956年性犯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
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
我国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也都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今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对男性性权利有不同程度的保护。与其相比,我国的立法显然地落后了。
三、男性性权利遭遇性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主要表现为:女性利用致幻药物、壮阳药物和酒精麻醉等方法和利用抚摩、刺激男性性敏感部位的方法,乃至使用威逼、利诱等手段,致使男性不能不敢反抗,以达到对其实施性侮辱、猥亵和与之进行性行为的目的。
(二)男性对男性的性侵害主要表现为在MSM⑤人群中发生的性侵害行为.如男同性恋者对男性的侵害,以及在同性高度聚居区如监狱、民工聚居地、军队等非同性恋者由于特殊环境长期性压抑、性扭曲等原因为寻求性释放也有可能对同性实施性攻击行为。惯常方法除(一)中所列施害女性所用手段外,相对更多的带有暴力色彩,比如性攻击多表现为强迫对受害同性施以肛交,或强迫受害同性为其口淫的行为。当然还有其他形式的性侮辱猥亵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