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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3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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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新修订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的函》(林函计字〔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并能更好地适应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需要,参照其他《公约》缔约国的通行做法,同意你局所属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含少量野生动植物成
分的商品恢复收取进口管理费。
非贸易性进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收费办法》(价费字〔1992〕196号)的规定,暂时免收进口管理费。
二、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以及对降低现行部分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出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政策调整,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通知。
三、收费单位执收时,应向缴费人出具国家计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入属于财政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暂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使用。野生
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一)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濒危物种违法进出口案件所需的补助支出;(二)从境外返还濒危物种所需运输、饲养、检疫等费用的补助支出;(三)为执行《公约》,对某些濒危物种的现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和收容饲养的补助费用;(四
)向《公约》组织交纳会费;(五)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经费开支;(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有关开支。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5月1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黑龙江省外资局: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油脂加工业利用外资取得了很大成绩,据统计目前从事油脂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超过200家,精炼加工能力达300万吨。利用外资对加速我国油脂行业的现代化,提高人民食用油水平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油脂行业利用外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
是各地审批油脂加工企业缺乏行业规划和指导,重复建设和盲目布点问题突出,特别是沿海地区依赖进口原料的企业已明显过多,企业竞争激烈,多数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进口许可证的需求量大大超过国家计划进口总量,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就审批设立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设立外商投资油脂加工项目,凡涉及植物油进口配额的,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在立项阶段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鼓励已设立的油脂加工企业用国内原料进行加工,同时发展油脂深加工产品,并帮助这些企业疏通国内供销渠道,提高国内原料的使用率,减少对进口的依赖。



1996年12月31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201号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办法

渭南市城乡建设局

一、为规范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依据《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渭政发[2006]61号)制定本办法。

二、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房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渭南市城区每一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由市房改办组织开发企业编制成本预算报告,向市物价局提出销售价格申请。市物价局按规定对销售价格核定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批复。

销售价格批准后,由市房改办组织,在《渭南日报》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可依此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四、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具有渭南城区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无房住或人均住房低于20平方米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城区居民。

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年收入情况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申报办理地点: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二)审查。市房改办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查。

(三)公示。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房改办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房改办在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书面通知。

(五)购买。申请人持签署过批准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申请人数多于该项目所建房屋户数时,优先保证市区拆迁中未纳入住房安置计划且符合第四条购房条件的拆迁户购房,其余人员按报名先后顺序购买。

六、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该套住房总价款2%的数额一次性缴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基金由市房改办代收,缴市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使用。

七、购房人入住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由市房改办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入住户数达到50%以后,由市物业管理处牵头,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八、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