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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及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01:48: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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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及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及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十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的管理,维护国家、投资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促进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建设银行与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分别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建设银行和所属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审查是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及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的发展要求,所进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预、结算及标底的审查,参与建设工程概算及招投标的有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接受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权利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所提供的各种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代编代审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工程造价经济合同纠纷鉴定,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树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思想,注重与本行资产、负债业务相结合,及时、准确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对审查和咨询结果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建设银行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执行经国家或地方有权部门批准的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的收费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建设银行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实行总行、省级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总行委托代理部为全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须明确一个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本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并配备满足该地区业务发展需要的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机构的业务须接受该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条 有条件的城市行应集中所在城市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人员,统一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形成整体优势。
第十一条 职责范围
1.总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部署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业务检查、考核和评比;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审批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并颁发证书;组织建立全行系统工程造价信息网络。
2.省级分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制定地区业务发展规划、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确定所属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管理部门职责,部署、落实总行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业务检查、考核和评比;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初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组织建立所属行工程造价信息网络
;负责所辖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机构业务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二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可参照第十一条省级分行的职责执行。

第三章 工程造价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与行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建立科学、顺畅、合理的工程造价审查工作程序。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含基本建设贷款项目、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等)的预、结算及标底必须由
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定的审查或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其对工程造价审查定案结果应作为该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审查范围
1.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含基本建设贷款项目、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等)的工程预、结算及标底;
2.政府及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建设银行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的预、结算及标底;
3.财政预算内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及标底;
4.受国家政策性银行委托的工程预、结算及标底。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机构除做好第十四条所列项目审查工作外,应积极参与这些项目的概算审查和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审查工程造价需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主要有:
1.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文件、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计划任务书等;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协议和有关签证等;
3.工程概、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等;
4.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
5.招标文件、标底及其编制依据等;
6.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审查内容的重点是:
1.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2.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3.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合理;
4.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5.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审查采用复核制。
第十九条 接受工程造价审查任务后,应拟定审查方案,并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审查前,审查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和规定的施工方法,对工程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审查中,要全面审查,逐项核实,对需变更的工程量进行调整(见附三的格式,或采用以编代审的方法进行调整);审查后,做好定案工作,并填制工程造价审查定
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后应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交审查报告书。提交的审查报告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审查机构的名称;
2.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3.审查范围及文字说明;
4.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5.审查定案通知书、工程造价调整表及说明;
6.审查日期及审查定案日期;
7.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查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或审查专用章;
8.与审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与审查项目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当审查项目有关当事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该审查机构及上级审查机构应做好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揽咨询任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内容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切实履行协议。
第二十五条 代审工程造价咨询类业务,按照第三章工程造价审查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代编工程造价类咨询业务,亦采用复核制。完成代编工作后,应向委托人提交编制报告书,报告书主要内容有:
1.咨询机构的名称、委托单位名称;
2.报告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性质、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3.编制说明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4.编制的工程造价、工程取费表、工程量计算表、材料分析表、钢筋抽算表等;
5.编制日期、编制机构负责人、编制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编制机构公章或编审专用章;
6.与编制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鉴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等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原则上由委托方所在地同级建设银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同级建设银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有困难,或委托方认为其有必要回避时,可由其上级行或上级行指定其他行受理。
2.委托方委托鉴定应出具正式委托鉴定书,明确鉴定的内容、要求等事项。
3.各级行在接受委托后,应制定鉴定方案,指派两名以上有编审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鉴定,并由他人对鉴定结果复核。
4.鉴定人员应做好调查、取证、记录及鉴定工作。
5.鉴定工作完毕后,应向委托方提交鉴定报告书。鉴定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有:鉴定项目名称、鉴定内容、鉴定委托方要求、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说明、鉴定委托人名称、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复核人、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及鉴定单位公章或专用章,以及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
料。
6.鉴定人与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内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工作应建立业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原始记录、报告书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工作每年实行定期检查、抽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工作要进行年度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业务的检查与抽查情况,各项业务指标完成及考核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意见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总结报告,应于下年
1月底前上报总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应对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的开展情况(见附件五)按季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统计报表应于每季度终了十五天内报总行。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业务考核制度(考核指标见附件一),每年检查一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致使其提供的审查报告或咨询结果失实的,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业务的上级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或追究其主要领导人责任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致使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结果失实的,工程造价审查和咨询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吊销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管理办法》(建总发字(91)第112号)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6年1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994]37号

1994-06-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的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提高柴油等成品油出厂价格,但对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5、6月份供应的97万吨农用柴油,在7月份前仍按原计划内平价330元供应,企业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采取价差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由财政部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每吨定额1570元集中办理价差返还。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价差款后,应并入企业的销售收入,并按照增值税17%的税率计算补缴增值税,及按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实施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创建工作,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在创建单位创新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优秀的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行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力带动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升创建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通过两年的创建工作,力争成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三、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创建单位要在完成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寻找自身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2号)的要求,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实现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规范化。


  特别要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状况作为企业经营状况及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从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工资晋级等方面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

  创建单位要适应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发展与竞争的新形势,着力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形成本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机制。大型企业可借鉴跨国企业先进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尝试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实现知识产权工作的体系化和专业化。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相关人员出国学习国外先进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加强知识产权部门的管理职能,由知识产权部门统筹知识产权事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知识产权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有效支持和保障创建工作的开展。

  (三)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创建单位要全面总结已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结合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明确近期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形成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全面研究和评估本单位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状况。开展单位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专利战略研究及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战略研究,提出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实施、管理措施,为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的发展和自主品牌建设提供支撑。

  (四)进一步加强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的利用

  创建单位要着力开展专利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专利信息系统,加强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形成支持企业活动全过程的专利信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专利信息,预测技术发展趋势,建立专利预警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提供全面的专利信息支撑。

  (五)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

  创建单位要建立日常化、制度化的知识产权培训长效机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专业队伍建设。要分层次、分阶段对新员工、普通员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普及与提高培训,加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培训。对直接从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普及培训率应达到100%。

  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参加知识产权管理业务高级培训,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培训等。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可自行组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管理业务高级培训班。要在单位内部组织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专题普及宣传性培训,创建单位的知识产权普及宣传性培训率要达到全体员工的90%以上。

  (六)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

  创建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不断提高专利申请数量,要使年度专利申请量与单位技术创新研发总投入比持续增长,并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创建单位可根据该要求设定合理的专利申请量增长目标;同时,要不断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要重视核心技术的专利开发,努力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要重视与专利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的开发与注册登记管理,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及驰名商标培育等。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不断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要加强已有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转让工作,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把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竞争力。要加大对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力度。

  (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

  创建单位要充分研究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知识产权竞争形势,充分利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在强化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善于应对他人知识产权滥用。

  (八)加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创建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开展本单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状况评估。

  四、支持措施

  在创建工作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专利信息利用、人员培训、专利战略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建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家会诊机制,根据创建单位的需要,并配合国家重要产业相关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创建单位,对其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诊断和咨询。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选择若干有积极意愿的创建单位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试点。选择若干创建单位建立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通过建立企业专利辅导员机制和采取其他专利服务方式,为创建单位提供专利事务援助服务。根据创建工作整体实施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知识产权局、创建单位等共同组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培训班。条件成熟时,组织适当范围的创建单位共同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管理培训。编印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刊物,为创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创建工作后期,组织编辑《全国知识产权管理优秀企业案例》,吸纳部分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创建单位的优秀人员组成编委会参与编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应从大力推动发展本区域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出发,对本行政区域的创建单位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着力培育创建单位成为对本区域具有辐射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模范单位。



  希望创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大力支持创建单位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给予相应支持。

  五、组织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加强对本区域内创建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各创建单位应建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编辑本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手册,其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实施机制与方式、创建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沿革及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单位知识产权概况、单位其他相关情况等。

  创建单位应将创建期内开展的重要知识产权活动情况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通报,并报创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

  六、进度安排

  全国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以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

  2007年12月20日前,创建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上报 2007年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同时上报“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手册”。

  2008年1—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创建工作中期情况有选择性对创建单位进行中期考察。

  2008年12月20日前,创建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上报两年创建期创建工作总体总结报告。

  2009年1—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验收。对验收达标的单位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