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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时间:2024-06-25 13:3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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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对外译称自由贸易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外高桥地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区域。
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 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海关实施海关业务监管。
第五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七条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制订保税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保税区的计划、规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地方税务、统计、工商行政、公安、劳动人事、外事、运输、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协调保税区内海关、国家税务、金融、商品检验等部门的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三)项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保税区海关对保税区实施特殊的监管方式: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以及保税区内流转的货物实行备案、稽核制度;对保税区与国内非保税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运输工具、物品实施常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外高桥港区与保税区实行一体化管理,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管理。
第十一条 受管委会委托的保税区开发公司,应当承担保税区内的市政建设和管理,为保税区企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保税区可以依法设立报关、检验、劳务、公证、律师等机构,为保税区企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可以申请在保税区设立企业。
禁止在保税区内设立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应当在收到齐全、合法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由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其他企业,应当向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对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对审批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商品检验等登记手续。
投资者应当按期出资,并履行验资手续。
第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
企业应当健全统计、财务、会计制度,并建立货物的专门账簿,依法定期向管委会、海关等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企业在建设、生产、运营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依法向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免配额,免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税区企业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内贸易。
保税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保税区与国内其他保税区之间的贸易。
保税区企业经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代理非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
第十七条 国内外企业(包括保税区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国际商品展示活动。
保税区企业可以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自由参加保税区内进出口商品展销会,从事商品展示、批发等业务;可以自由参加非保税区的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

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在非保税区开展保税商品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保税区内储存货物。货物储存期限不受限制。
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对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装、刷贴标志等商业性加工。
第十九条 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以销往境外为主。
原材料来自境外、产品销往境外的加工项目在区内不受限制,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除外。
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将境外运入的料件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也可以接受非保税区企业的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第二十条 鼓励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货物转运、分拨业务。
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从事通过保税区进出的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以及保税运输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其他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物、物品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直接运往境外,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影响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货物,应当接受法定检验。
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并办理进出口手续。
从非保税区运入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保税区海关登记放行。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的公安部门签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卡口出入,并接受卡口检查站的检查。承运保税货物的货车还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监管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或者驶离外高桥港区码头,应当事先向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口岸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人 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的公安部门准予使用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卡口进出。
第二十六条 未经管委会批准的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六章 金融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指定外币在保税区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立外汇现汇帐户。
贸易项目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其余费用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 货物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由非保税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保税区企业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但须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十条 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有关金融业务。
第三十一条 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保税区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保税区内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经营离岸金融、境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特许业务。

第七章 建设与房地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机构需要使用土地,应当与保税区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并向管委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保税区企业、机构需要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委会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委会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保税区内建设工程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保税区企业、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向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机构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可以转让、租赁、抵押,但应当向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建筑物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业主应当成立物业管理机构,报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或者委托其他具备一定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第八章 税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下列货物、物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保税区内储存货物;
(四)保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
(五)保税区内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
(六)保税区内企业、机构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燃料、维修零配件。
第三十八条 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
第三十九条 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货物进口的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四十条 保税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税。对销往非保税区的产品征收产品的生产环节税,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税。
第四十一条 保税区生产性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保税区贸易、仓储等非生产性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除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外,其他经营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对浦东新区的税收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依法确定职工招聘条件、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企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四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职工实行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机构、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管委会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管委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关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在保税区设立企业以及保税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9日

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农村村宅的绿化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有保存价值的古树名木、原始次生林等,均可按本规定建立森林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保护小区)。
  第三条 保护小区应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保护小区的面积一般应控制在1000亩以下。
  第四条 保护小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列表造册立档,载入地方志。
  第五条 经批准建立的保护小区,由所在管理区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管理单位应对自然小区进行命名挂牌,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管护措施,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施管理。
  第六条 保护小区经批准建立后,管理单位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㈠实行封山育林。凡在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木均不准采伐、打枝、采松脂;确需进行抚育间伐的,应在有利于促进林木生长前提下,提出设计任务书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㈡严禁在保护小区范围内采石、炸石,挖砂取土,以及从事其他损毁林木植被和景物的行为。
  ㈢严禁在保护小区范围内从事放牧牲畜、打鸟狩猎、捕杀野生动物等活动。
  ㈣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中空地,应限期补缺,全面植树。
  ㈤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㈥禁止在保护小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坟墓。
  第七条 凡在保护小区范围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进行勘探设计、修筑工程,开采矿产等活动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后方准施行。
  第八条 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保护小区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属于有争议的山林,原则上不得划入保护小区范围;确需划入保护小区范围的,应在建立保护小区前明确山林权属。
  对已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在建立保护小区时,应经过承包双方协商,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管理区或村委会以建立保护小区为由无偿收回已承包给农民经营的山林。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保护小区的建设,把保护小区建设作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保护小区建设中的存在问题。
  第十条 对建立保护小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于2007年5月16日经六届州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请结合各自实际,在试行中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上级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以建设“六型政府”为目标,努力做到勤思好学,学以致用,建设学习型政府;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建设责任型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建设法治型政府;坚持宗旨,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建设效能型政府;清正严明,克己奉公,建设廉洁型政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硬、服务优的干部队伍。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州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六、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州长委托分管副州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并向州长报告。
  八、副州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州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联系州长分管工作,协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州长因公外出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州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州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 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等事项及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州人大、州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州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州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报送州政府由州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州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实行州行政执法部门、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绩效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实行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督促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二、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三、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州政府领导审批州政府办公室及州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点是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州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六、州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县市、各部门对州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七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州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由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重点工作实行定量考核,兑现奖惩。
  三十九、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由州长、副州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州政府办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驻外机构以及中央、省驻州县处级以上单位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州直有关党群部门到会作指导。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遇重要情况或工作需要,经州长批准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2、讨论重大决策和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经济形势、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出席,州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州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督查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州政府办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相关领导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在周三上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州长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提出,由州长确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过半。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2、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3、讨论需要报请州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4、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5、讨论决定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6、研究部署州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土地征用、大额资金审批及有关人事问题等重大事项;
  8、讨论通过由州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
  9、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需要提交州编委会研究的州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
  11、讨论决定以州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12、讨论决定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三、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分管副州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需要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2、研究落实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3、协调解决上级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议定事项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4、研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事项,涉及重要事项的处理,须向州长报告或事后向常务会议通报。
  四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专题会议研究的内容涉及项目、资金等审批事项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州性会议。凡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大会,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州性大会;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全州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和会期,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州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管理权限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四十八、州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州政府决定事项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属州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州政府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凡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发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州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州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州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州政府权限范围的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
  五十一、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州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向州委请示或报告。须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按程序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十二、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要政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工作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五十三、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向州委请示的事项,须事前提交州政府讨论,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向州人大、州政协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州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州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同意。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州政府的请示事项,州政府应及时研究答复。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州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一般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坚持以“八荣八耻”规范行为,坚持用八种优良作风严格要求,做学习的表率,善于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
  五十五、要深入实际察实情,扑下身子抓落实,定下来的事情要雷厉风行,部署了的工作要集中精力抓督促。着力改进文风、会风和政风,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要发的发短文,发快文;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要开的,开短会,说短话。要坚持重心下移,主动到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迎送,不收礼。
  五十六、要把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基本依据,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规范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跟踪服务,努力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四难”作风,为群众办事不拖、不欠、不推、不躲,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
  五十七、要坚持艰苦奋斗,大兴勤俭节约之风,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讲排场、比阔气,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最需要的地方、最关键的环节上。
  五十八、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两个务必”,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能因个人有不同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马虎应付、推诿塞责,甚至有违背决定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涉及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原则上由主管领导讲话。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同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州外出应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报经州政府领导批准。州长和常务副州长、副州长和对口服务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州外出。
  六十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州长、副州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州直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副职和科级干部出访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州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州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树立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