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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度棉花收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5:4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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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度棉花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度棉花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棉花播种面积比上年减少,但由于棉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棉花生产的领导,广大棉农抓紧田间管理,目前棉花长势良好。今后如果气候正常,可望丰收。为做好今年棉花收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同定购,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是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必须坚决执行,并逐步完善。考虑到今年棉花种植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六年棉花定购数量的前提下,允许各产棉区对植棉户的定购数量作适当调整。对多种或少种棉花
的,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数量;对种了棉花但未签订合同的,可以补订合同;对没有种棉的,可注销合同。凡向国家交售的棉花,都按规定的比例价同棉农结算。对等外棉,鉴于棉农自己消化有困难,为了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增加棉农收入,在征得棉农同意后,可以列入合同定购计划,
由国家收购。国家收购棉花奖售化肥的政策,应切实落实,保证肥源,并督促供销社及时调拨供应。
二、正确执行国家标准,认真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各产棉区供销社要对国家和棉农负责,切实坚持国家标准。要广泛宣传国家标准和检验方法,向群众公开陈列棉样和收购价格。要动员棉农搞好棉花分摘、分晒、分存、分售,不摘生花,不卖统花。检验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按
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行使检验职责,做到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防止收购“人情棉”、“关系棉”。各级供销社监事会要加强监察,协调收购站和棉农的关系。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供应价格,不得自行变动。
三、保证资金供应,搞好价款结算。各地农业银行要积极筹集资金,切实保证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棉花价款结算,要尊重棉农的意愿,坚持谁卖棉花同谁结算,要现金的给现金,要转帐的提供方便。棉花经营部门在同棉农结算时,除收回棉花预购定金和代扣农业税外,一律不得为任
何单位或个人扣款,不得为扣款提供方便。
四、改善服务,方便棉农售棉。要深入开展文明收购站活动,增设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为售棉群众提供方便。要适时开秤收购,不准推迟收购时间。要加强棉花交售的组织工作,根据收购任务和接收能力,认真做好划片定点、分村排日、凭合同(证)交售。在收购旺季,要适当
延长收购时间,做到当天交售的棉花当天收完,棉款当天结清。
五、产棉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工作的领导。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收购中的问题,纠正收购中的不正之风。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维护售棉秩序,加强市场管理。要坚决制止强买强卖、非法牟利、欺行霸市的行为,为搞好棉花收购创造良好条件。



1986年8月25日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有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意见负责,并应对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认真审阅,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参与认购或者转让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债券的任何投资风险。
第七条 发行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与认购、转让债券的合格投资者能够同等获得债券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 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第八条 发行人应向参与认购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提供募集说明书。
第九条 募集说明书应参照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的内容编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地提供一切对合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补充与定向发行债券相关的信息,应确保所有参与认购的合格投资者有同等机会获取。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批准通知前募集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债券的,应重新修订募集说明书。在符合本准则第十一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对投资本期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应视情况及时修改募集说明书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发行人定向发行债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定向发行债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要位置提示投资者: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有关权利,监督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的有关行为。”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示,认购或转让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应填写《合格投资者认购债券表》(见附表一)或《合格投资者转让债券表》(见附表二),承诺自行承担投资债券的所有风险,并不向非合格投资者转让所持债券。
填妥的《合格投资者认购债券表》或《合格投资者转让债券表》应由主承销商或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负责保存至债券依法清偿完毕。
第十六条 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提供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债券发行的相关信息,应以非公开的方式披露,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发行人及有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购买债券。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向持有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及时披露对其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方式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发行人在约定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时,应参照公开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发行人持续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包括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向持有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向持有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与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况,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券本息的支付情况;
(二)专项偿债帐户的有关情况;
(三)担保人及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负债变化情况;
(五)现金流量状况综述;
(六)跟踪评级情况;
(七)债权代理人代理事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八)重大事项公告的主要情况;
(九)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十)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持有债券的合格投资者:
(一)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
(二)专项偿债帐户出现异常;
(三)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七)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八)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九)担保人、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定向发行的债券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场所进行转让的,其持续信息披露还应遵从中国证监会及转让场所的规定。发行人应将信息披露文件置备于转让场所。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转让场所的要求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或转让场所可暂停或终止该债券在转让市场的转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表一 合格投资者认购债券表
附表二 合格投资者转让债券表

附表一
合格投资者认购债券表

认购人名称   
认购人证券帐户号   
认购人联系地址   
认购人联系电话   
债券名称(代码)   
认购数量(面值) (大写) 亿 千 佰 拾 万元(小写):
认购金额  (大写): 亿 千 佰 拾 万元(小写): 
认购人声明 本认购人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获得与本次认购债券有关的资料和风险提示,自愿认购债券并承担投资风险;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发行人声明 本发行人对认购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了核实,确认其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向其提供了有关的资料,并提示了认购债券的风险。
主承销商声明 本主承销商对认购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了核实,确认其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向其提供了有关的资料,并提示了认购债券的风险。
认购人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发行人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主承销商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合格投资者转让债券表
出让人名称   受让人名称
出让人证券帐户号 受让人证券帐户号
出让人联系地址 受让人联系地址
出让人联系电话 受让人联系电话
债券名称(代码)
转让数量(面值) (大写) 亿 千 佰 拾  万元(小写):
转让金额  (大写):(小写):
出让人声明 本出让人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了核实,确认其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向其提供了有关的资料,并提示了受让债券的风险。
受让人声明 本受让人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获得与本次受让债券有关的资料和风险提示,自愿受让债券并承担投资风险;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声明 本证券公司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了核实,确认其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向其提示了受让债券的风险。
出让人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受让人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公司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采取非直接协议转让方式的,可视具体情况免于填列有关栏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计价费[1996]18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每笔由原来按票面金额的1‰降为0.5‰收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1元;汇兑、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0.5元;本票、支票手续费每笔为0.6元,其中,使用清分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1元;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手续费:5000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均按50元收取;挂失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二、统一制定部分凭证工本费标准。全国统一印制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8元;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0元。其他凭证工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制定,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银行代收的邮费、电报费,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邮电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8号)》和《关于银行结算业务邮电费收费标准的函》([1992]价费字606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
 结种     收项       每笔手续费   备注
 算类     费目        (元)           
 汇 银行汇票           1.00    
 票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0.5%  
   汇   兑          0.50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00    
   本票、支票          0.60    
   使用清分机本票、支票     1.00    
   单位主动查询         0.50    
 未在 5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银行          (不足1角收取1角) 
 开户 
 的个                       
 人汇 5000以上(含5000元)  50.00   
 款                        
   退 汇            0.50   
               按票面金额1‰    
   挂  失      (不足5元收取5元)  
  
            银行结算凭证工本费标准表
 
 序      凭证名称    单位 凭证出厂价 银行零售价
 号                        
 1 银行 汇票        元/份        0.28
 2 商业承兑汇票       元/份        0.28
 3 银行承兑汇票       元/份        0.20
 4 本    票       元/份        0.20
 5 支    票       元/份        0.20
 6 汇票委托书(25×3)     元/本  1.22   1.30
   (工商银行专用)                
 7 汇票委托书 (25×3)    元/本  0.95   1.00
 8 电 汇 凭 证 (25×3)  元/本  0.95   1.00
 9 信 汇 凭 证 (25×4)  元/本  1.20   1.30
 10 托收结算凭证(电)(25×5)  元/本  1.46   1.50
 11 托收结算凭证(邮)(25×5)  元/本  1.46   1.50
 12 委托收款凭证(邮)(25×5)  元/本  1.46   1.50
 13 委托收款凭证(电)(25×5)  元/本  1.46   1.50
 14 拒付理由书(25×4)     元/本  1.40   1.50
 15 进 帐 单(25×3)     元/本  0.90   1.00
 16 进 帐 单(50×2)     元/本  1.10   1.20
 17 贴现凭证         元/本  1.80   1.90
 18 银行承兑协议(25×3)    元/本  1.82   1.90
 19 委托收款凭证                 
    (劳务)  (25×5)    元/本  1.46   1.50
 20 借款借 据 (25×5)    元/本  1.83   1.90
 21 现金解款单 (25×3)    元/本  0.89   1.00
 22 现金解款单 (50×2)    元/本  1.10   1.20
  备注:
   1.本表所列第1-5项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支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厂家统一印制,执行国家的统一收费标准,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其它凭证工本费为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核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2.省内各银行应在出售凭证的场所公开张贴本表,接受社会监督。
   3.省内各银行如违反本表规定收费的,各有关单位可以拒付,并向当地物价检查所举报。

            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表
            (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结算种类            每笔手续费 
         银行汇票       1.00
 汇    票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0.5‰        
 汇    兑  信  汇      0.50
         电  汇      0.50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1.00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1.00
  单位主    信件查询      0.50
  动查询    电报查询      0.50
       5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未在银行开户         (不足1角收取1角)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50.00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0.50
 退 汇  
       电报退汇        0.50
 挂  失         按票面金额1‰
             (不足5元收取5元)
                   1.00
   本票、支票      
                   0.60
 委托收款(劳务)            1.00
 电话汇款              0.50
 电传汇款              0.50
 市内电话汇款            0.50
 电子联行              0.50
           
 结算     收费       邮费(元)
 种类     标准     普通  快 件
       银行汇票    0.60  1.10
 汇    票 
       银行承兑汇票  0.60  1.10
                   1.10(特快
 汇    兑  信  汇  0.60 传递8.20)       
        电  汇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1.20  3.20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0.60  2.10
 单位主    信件查询   0.60  1.10
 动查询    电报查询      
       5000元以下     
 未在银行开户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退 汇  
       电报退汇    0.60  1.10
  挂  失                         
   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劳务)           
 电话汇款              
 电传汇款              
 市内电话汇款            
 电子联行              
    \                     
 结   \  收          电报费(元)     
  算   \  费       电话费 卫星通讯
    种   \  标              
     类   \   准  普通 加急 (元) 费(元)
          \               
        银行汇票              
 汇    票 
        银行承兑汇票            
 汇    兑  信  汇             
         电  汇   4.40 8.30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4.40        
  单位主    信件查询             
  动查询    电报查询   4.40 8.30     
        5000元以下            
 未在银行开户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退 汇  
        电报退汇    4.40 8.30     
    挂  失                  
    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劳务)                  
 电话汇款                 8.60 
 电传汇款                 10.50 
 市内电话汇款               2.00  
 电子联行                 8.60 
    \           
 结   \  收       
  算   \  费           备   注
   种   \  标    
    类   \   准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转汇,其费用可以向
 汇    票 转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  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信、电汇的转汇,费用可以向转
 汇    兑  信  汇   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
        扣,电汇用途字数超过三个字的
         电  汇   其字数按每个字收费标准加收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如发生全额拒付或无款支付时,
        对已收电报费扣除邮费后回客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户。
  单位主    信件查询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
        未收到款项,查询如已查复的,
  动查询    电报查询   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5000元以下  
 未在银行开户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汇款退汇,其费用可以汇款人收
  退 汇           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
        电报退汇    并出具收费收据。
    挂  失        失票人要求通知对方行的,应另
                收邮费或电报费。
                清分机本票、支票
    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的,均只收手续费。
 委托收款(劳务)         见单付款或按总行办法在同城
 电话汇款           由开户行向委托单位收取
 电传汇款           由开户行向委托单位收取
 市内电话汇款         由开户行向委托单位收取
 电子联行           比照电话汇款收取
  说明:
   1. 本表业经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苏价费(1996)79号文件批准,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省内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应执行。并在其从事结算的营业场所公开张贴,接受社会监督,违者,有关单位可以拒付,并向当地物价检查所举报。
   2.本表所列收费标准,均已包括省政府规定的邮电通信建设费,各级银行未经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同意,不得另行加收。
   3.收费的范围,除财政金库外,凡是计息由户应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不计息的帐户不收邮费和手续费(电报费照收)。
   4.商业银行双设机构跨系统转汇款项,汇出行收取的信汇、电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
   5.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输资金划拨业务的收费,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表所列标准收费。
   6.特快专递需由用户办理自愿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