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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2:0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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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1989年9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有效地促进加强对财会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我行财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发挥财会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精神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财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总体规划方案”(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三、二级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附件四),现随文印发各行,请即布置所属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首先在具体经办会计核算业务的行处,以及各行所属营业部门(以下统称基层行处)进行,本达标升级考核标准,总体规划方案,只适用于基层行处。有关管辖行财会管理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另行布置。
二、从1989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先选择5%的基层行处(不包括储蓄所)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试点,1990年二季度试评。达标试评至少要以半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升级要以达标后一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三、各行要重视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财会和财会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财会制度,不断提高财会工作管理水平,实现总行规划的目标。
对于财会工作混乱,有章不循、基础差、经考核不能按期达标的,必须限期改进。对此,有关行领导要负领导责任。
四、开展财会工作升级达标活动,由各分行主管行长组织人事、工会、财会部门(单设现金出纳管理机构的,现金出纳部门派人参加)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本行考评工作,并根据总行制定的考核标准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验收评分办法,报总行备案。
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总体规划方案
为了有目标、有步骤地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精神,结合我行财会工作情况,提出总体规划方案如下:
总体方案。从1989年-1995年所有行处的财会工作达到“达标”标准;四分之一的行处达到“三级”标准;六分之一的行处达到“二级”标准;有一定数量的行达到“一级”标准。
年度规划:
一、1989年为试点阶段,各级管辖行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安排计划,层层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分别在5%的行处进行试点。
二、在试点的基础上,1990年起逐步铺开,到1995年全行系统每年递增15%-20%的行处达到“达标”标准。到1995年所有行处都达到“达标”标准。
三、1991年-1995年在达标的基础上,力争每年递增5%的行处达到“三级”标准。
四、1991年-1995年在“三级”的基础上,力争每年递增3%的行处达到“二级”标准。
五、1995年在“二级”的基础上,力争全行有1%的行处达到“一级”标准。
为了实现这个规划,各分行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本行具体实施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具体标准和考评办法,按照“达标”、“升级”办法执行。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确定一名懂财会业务的行领导主管财会工作,能够定期研究本行财会工作,经常检查了解财会工作情况。
二、按照《会计法》及总行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三、财会机构内部建立岗位责任制,劳动组织合理,分工明确,完成财会工作任务。其基本标志是:
(一)能够按照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组织会计核算。
(二)能够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和核算。
四、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主管人员。
(一)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手续。
(二)10名财会人员以下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1名财会主管人员;10名至25名财会人员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2名财会主管人员;25名以上的要配备3名财会主管人员。
财会主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至少要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
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一)财会人员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热爱本职工作。
(二)各级行所属营业部以及未单设营业部的营业柜台,均应按业务量配足财会人员。县支行以及办事处办理现金的至少配备5人,不办现金的至少配备3人。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行处,应有2名熟练的操作员,使用两台以上电子计算机操作的按需要配备操作员。

会计管理和核算
一、凭证审查及处理
(一)记帐凭证(包括结算凭证代替的记帐凭证),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确保凭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鉴相符。没有无效凭证。
(二)办理结算收付款业务,坚持收、付款处理程序。
(三)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完整,各项签章齐全,即签盖有记帐及复核人员名章,现金收付凭证,盖有出纳人名章及现金收、付讫章,转帐凭证签盖转讫章;冲正错帐凭证,有会计主管人签章。
(四)凭证内部传递或向外寄发准确、及时,签收、登记手续严密。
二、科目、帐户、帐簿使用
(一)科目、帐户的使用以及帐户的开立符合制度规定并与资金运动内容相符,对外帐户设立有开销户登记簿。
(二)帐簿的记载符合要求,各种帐簿帐首齐全,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记载,并经复核人员逐笔复核,签章齐全。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帐务的,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三、会计报表编报
(一)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盖章。
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保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调阅、保管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五、利息计算
(一)存款、贷款利率按规定使用准确。
(二)结息期符合规定;清户时做到当天结息。
(三)计息积数随时结计、复核。计息余额表按日与总帐核对一致。
(四)利息计算准确,逐笔复核,汇总验算。
(五)存、贷款利息的收、支核算准确。
六、帐目核对
(一)按日结帐,当日各科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平衡。各科目明细帐,(包括表外科目)余额与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总帐收付方科目余额平衡。
(二)对外帐户满页要及时寄发副本帐页便于对帐,记不满页的,应按季对帐。对本行开户行及同业往来银行寄送来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换人勾对并复计利息。收到联行往来划款凭证逐笔核对余额。
(三)每年十月底及年终,及时寄发对外帐户及联行往来帐户对帐签证单。收到联行来帐签证单按规定时间核对完毕签回。开户单位及联行查对不符帐项,应及时处理,属于本行错帐及时冲正。
七、重要单证管理
(一)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符合“重要单证管理方法”的规定。
(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表外科目明细帐、登记簿、登记卡定期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三)保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库、柜安全可靠,出入库手续严密,有专人保管,责任明确。
八、印章、密押、压数机管理
(一)各种会计专用章,设有《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交接手续严密。
各种印章使用范围正确,符合规定。
(二)联行专用章、密押及联行划款凭证,严格分人保管,妥善使用。
(三)压数机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压数机、汇票及汇票专用章严格分人保管,妥善使用。

财务管理
一、财务计划按规定编制,及时上报。
二、各项收入及时入帐,各项支出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符合规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呆帐准备金和利润留成的计提符合规定比例。利润、税金、能源基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交的其他款项及时足额上交。

年度决算
一、年度决算前能够做好内外帐户的核对、资金的清理以及帐页、报表、签证单等准备工作。
二、决算报表完整齐全,符合各项质量要求,按时上报。

现金出纳管理
一、认真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以及错款报告制度。
二、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付款员与收款员分工明确,程序固定,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按规定分别专人保管使用。
三、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帐款相符。营业终了,全部现金入库。
四、行领导、财会主管按规定查库,确保安全。

差错、事故的考核
一、不发生事故和案件。
二、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一)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之三之内。
(二)现金出纳差错金额在百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三、二级考核标准(试行)
在达标的基础上,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根据我行财会制度建立健全适应本行工作需要的内部管理规章,参与本行经营决策,分析运用会计资料,考核财务成果,进一步提高本行会计核算质量,在促进本行经济效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财会部门内部,有合理的操作规程和科学的核算管理措施,制定核算质量考核制度、内部稽核检查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以及业务学习制度,并能够认真落实。
二、日常会计核算(包括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质量好,效率高。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整洁清晰,文字和数字书写规范工整。
三、根据会计核算数据,向本行领导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的信息资料,有专题分析材料。
四、参与讨论、研究本行有关的业务及经营决策工作。积极提出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书面材料。
五、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经营成果,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促进全行财务计划的实现。
六、行领导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会监督职责。财会部门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能按《会计法》规定处理。
七、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一)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之一以下。
(二)现金出纳差错额在百万分之零点三以下。

附件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财会工作等级分为达标(财会工作达标)、三级(财会工作三级)、二级(财会工作二级)、一级(财会工作一级)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考核确认工作在总行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分级负责。各等级考核确认的权限:
达标:由地(市)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分行组织复核确认。
三级、二级:由地(市)行推荐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组织考核确认,其中二级报总行备案。
一级:由分行上报,总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申请财会工作等级考核,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进行,先达标后升级。
第三条 首次申请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三级条件的,可选择1-2个行处试评,试评时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根据考核结果,符合三级标准的,确认其财会工作的三级等级。直接试评三级,必须以一年以上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第四条 各级行处申报达标、升级,要首先对照相应的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然后将申报材料报上一级行,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权限考核确认。
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要求,按(88)建总会字第125号文“附件三”办理。
第五条 经考核确认为财会工作等级单位的行处,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达标、三级证书由各分行验发,二级证书由总行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获得财会工作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的行处,由分行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表彰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一级行处为全国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荣誉和奖励。
第六条 达标、升级考评采取百分制
(一)达标考评
1.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达标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行处为财会工作达标单位。
按“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95分以上的,即具有申请晋升三级的资格,再按三级标准进行考评。
2.未办现金出纳的,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满分为80分考评,考评分数达65分的(含65分)的行处,为财会工作达标单位;考核分数达到75分以上的可申请晋升三级。
3.“达标标准”六个方面的分数划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共20分
“会计管理和核算” 共30分
“财务管理” 共10分
“年度决算” 共10分
“现金出纳管理” 共10分
“差错、事故考核” 共20分(会计核算方面
10分,现金出纳方面10分)
以上各个方面具体的分数划分,由各分行确定。
(二)三、二级升级考评
1.符合申报晋升三级条件的行处,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二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升级标准”)考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财会工作三级单位。
2.按“升级标准”,考核分数达到100分的为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3.未办现金出纳的,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90分为满分考评,考评分数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财会工作三级单位,达到90分的为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4.“升级标准”七条的分数划分为:
第一条 共15分
第二条 共20分
第三条 共10分
第四条 共10分
第五条 共15分
第六条 共10分
第七条 共20分(“会计核算差错”10分,“现金出纳差错”10分)
以上各条件具体的分数划分,由各分行确定。
(三)差错、事故的划分,差错率的计算,仍按照总行(84)建总会字第974号文制发的会计业务量及差错统计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
第七条 各行要建立考评档案,对财会工作已达标或升级的行处,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定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制度法规,造成经济损失,受到通报批评的行处,取消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申请。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案》进行了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常委会决定对《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1、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个人,由乡人民政府或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执行经济处罚”。修改为“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个人,由乡人民政府或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执行行政处罚”。2、《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擅自向农民和所属单位摊派各项费用的,责令如数退回款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全年报酬的5%的罚款”修改为“向农
民和所属单位摊派各项费用的,责令如数退回款项”。3、第二十九条第(八)项“擅自挪用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扶持的各项专用资金和物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挪用资金和物质总额的10-20%的罚款”,修改为“挪用国家及上级有关部
门扶持的各项专用资金和物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另外,旧堡区已更名为千山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括号中的“旧堡区”字样,改为“千山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9月27日
“二人转”可以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吗?

广西一位女子申请将“二人转”作为安全套注册商标,没有想到一个商标注册引起了媒体及民众的广泛关注。“这是对东北人的文化精华的亵渎!这样的产品存在会让很多人误解东北二人转。”东北的民众对此事表示了愤慨。赵本山先生说:“太恶劣了!民族文化不容亵渎!东北‘二人转’是优秀民族文化的精华,怎么会有商人见利忘义将民族文化拿去进行商标注册!这种注册是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亵渎!民族文化不容亵渎!” 赵本山将以一个东北二人转普通演员的身份,呼吁广西工商局停止将二人转申请为安全套商标的行为。据了解,吉林省东北风二人转艺术团正式致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书面异议。

“二人转”能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

“二人转”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引起了东北民众乃至一些名人及相关单位的愤慨,认为“二人转”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但商标服务领域的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个绝妙的商业创意,非常形象而且富有想象力。”,那么“二人转”能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呢?在法制社会任何人以及组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执行当然也不能受这些人和组织的影响,是否能注册应该是法律说了算。我们来看看《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外,任何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图形的组合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我们考察“二人转”能不能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主要看“二人转”是否属于禁止之列,我们说显然不属于。如果以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为由认为这个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将“二人转”在其他的商品上注册为商标也许没有人这么感兴趣,因为在避孕套上注册才引起轩然大波。避孕套在国内还被当成色情用品,似乎是一种违背传统道德观的东西,于是愤慨者一致认为将一种正道上的东西用在非正道上就是对它的亵渎。这当然是牵强附会,是站不住脚的。避孕套又名安全套,被卫生组织大力提倡使用,并在公共场所发放,正常夫妻生活也会使用,谁能说使用避孕套的人都是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人?

也许有人会引用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一般认为包括:1、注册商标权;2、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3、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4、企业名称权;5、外观设计专利权;6、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7、自然人的肖像权;8、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8、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二人转”和相声一样只是一种曲艺的名称,也不属于商标法所称的在先权利。

综上:“二人转”注册为避孕套的商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可以注册的商标。

民众如何表达自己的愤慨

任何一件事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在法制社会也允许每个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吉林省二人转艺术家协会秘书长说:“我感到很气愤,也很不理解。这怎么能搁到‘二人转’的商标上面呢,我坚持反对。”气愤是每个人的权利,能否理解取决于个人的学识和理解能力,反对当然法律也是允许的。在法制社会,公民表示反对意见也会给予其表达的途径,《商标法》规定了这样的反对渠道。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自己的看法,无论自己的看法是多么的无理都可以提,商标局也必须受理,如果对商标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给予了民众表达自己看法的通道,但是是否采纳还是由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即阻止民众合法的注册。

我们期望看到通过这个案件来提高民众对商标的认识。

作者:王瑜,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