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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19 07:4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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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第一条 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
第六条 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
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应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3.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宜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4.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应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
6.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应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7.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对划分完毕的物业管理区域,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绘制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平面图及交通图,并整理编写基本情况表,编表内容主要包括:
(1)占地面积(公顷);
(2)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公共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4)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5)绿地总面积(万平方米);
(6)配套管网(只填所具有的管线名称);
(7)原建设开发单位名称;
(8)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
(9)业主总数(按产权人计数);
(10)业主构成(分私产、和单位产);
(11)居住人口(万人);
(12)现负责管理的单位名称。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整理完成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时,交业主管理委员会保存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复印件一份,以便于行业管理。
第十条 整理编制基本情况表以及绘制物业管理区域总平面图、交通图所需费用,由接管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工作过程中,要以积极的态度取得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支持,并在广泛征求业主或所涉及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后进行。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在推行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区域变化,需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化后的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据实进行图表调整。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完毕后,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汇同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2月17日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市属县辖区土地分级,由各县制订)。
二、本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分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七元、二级六元、三级五元、四级四元、五级三元、六级二元五角、七级二元、八级一元五角、九级一元、十级五角。
三、凡以马路、街道名称列级的,按该马路、街道沿街两侧门牌的使用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未列级别的马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坐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四、土地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土地:中山四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忠佑大街口)、中山五路(北京路口至吉祥路、教育路口)、北京路(中山五路至大南路、文明路口)、西濠二马路、长堤大马路、人民南路(十三行、仁济西路口至沿江路)、沿江西路(人民南路口至靖远路口)、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中山四路(文德路、忠佑大街口至大塘街口、仓边路口)、中山五路(吉祥路、教育路口至解放路口)、北京路(财厅至中山五路口)、人民南路(上九路、大德路口至十三行、仁济西路口)、人民北路(流花路口至环市西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解放北路口
)、一德路、西堤二马路(人民南至六二三路口)、沿江西路(省总工会至人民南路口)、靖远路、沙面、第十甫路、宝华路(长寿西路、宝源路口至恩宁路、第十甫路口)、署前路、环市东路(先烈路口至北较场路、麓湖路口)、环市西路(解放北立交桥至广园西路口)。
(三)三级土地:为泰康路、侨光路、侨光西路、广大路、中山六路、上九路、人民中路、龙津东路、六二三路、十八甫北路、龟岗大马路、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洪德路、中山四路(大塘街、仓边路口至越秀路口)、文德路(中山四路口至文明路口)、文明路(北京路口
至文德路口)、北京路(大南路、文明路口至天字码头)、惠福东路(北京路口至起义路口)、沿江西路(侨光西路口至靖海路口、靖远路口至六二三路口)、恩宁路(第十甫、大同路口至恩宁涌边)、农村下路(中山路口至东风路口)。
(四)四级土地:惠福西路、西湖路、教育路、广卫路、大德路、高第街、解放南路、解放中路、解放北路、万福路、小北路、站前路、人民北路(西门口至流花路口)、海珠南路、天成路、仁济路、十三行路、杨巷路、光复南路、光复中路、太平桥、桨栏路、杉木栏、德星路、珠玑
路、和平东路、和平中路、和平西路,十八甫路、十八甫南、十八甫西、文昌南路、文昌北路、带河路、长寿路、龙津中路、中山七路、中山八路、大同路、多宝路、恩宁路(恩宁涌边以西地段)、沿江中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东华东路、东华西路、庙前西街、庙前直街、前进路、江
南大道中、江南大道北、南华东路、南华中路、先烈东路、同福路(江南大道口至洪德路口)、文明路(文德路口至越秀路口)、文德路(文明路至万福路口)、宝华路(华贵路口至长寿西、宝源路口)。
(五)五级土地:在大同路、宝华路、华贵路、荔湾路、流花湖、人民北路以东,环市路以南,农林下路、署前路、龟岗大马路,东湖以西,沿江路、六二三路以北的范围内,除一至四级已列名的路、街外,均属之。
(六)六级土地:除上述一至五级地区外的一般市区,包括海珠区(除新■镇、赤岗街外)、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的沙河街、登峰街、石牌街,芳村区的花地街和白云区的矿泉街、三元里街管辖地段均属之。
(七)七级土地:新■镇、赤岗街、东■镇、新市镇、石井镇、同和镇、东圃镇、沙河镇、槎头街、员村街、五山街、车陂街、冲口街、鹤洞街、石围塘街、黄埔街、鱼珠街所管辖的地区。
(八)八级土地:黄埔区的长洲镇、南岗镇、大沙镇、文冲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管辖的地区。
(九)九级土地:江村、人和、太和、龙归、蚌湖、石龙、罗岗七个镇所管辖的地区。
(十)十级土地:钟落潭、竹料、九佛三个镇所管辖的地区。
五、本规定由广州市税务局解释。
六、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度开始实施,《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试行办法》(穗府[1984]48号)同时作废。




1989年6月3日

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铁道部


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铁道部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61号文件精神,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现提出铁路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目标和措施。
一、从现在起到“八五”期末铁路初级卫生保健主要目标。
初级卫生保健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福利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人人都能得到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力的、人民群众和政府都能负担得起的一种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包括保健、预防、医疗及康复等几个方面。现结合铁路实际情况,提出初级卫生保健主要目标:
1、1989年要有三分之二的卫生所、保健站基本达到铁卫〔1987〕70号文件的要求;“八五”期末,要进一步完善沿线厂、段、工地的初级卫生保健网。卫生所配备药品120~150种,保健站50种左右。对所站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做好定向招生与分配工作,多渠道培
训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提高素质。
2、各单位对疾病防治要有全面规划。急性传染病总发病率要低于前七年的平均水平。
3、“七五”期末,要抓紧改善沿线小站、工地、边远地区职工家属生活饮用水条件:“八五”期末有较大改善,使80%的职工家属享有安全饮用水。同时要使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0%。
4、加强婚姻保健、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围产保健、孕产妇系统管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万分之二以下。
5、加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精神卫生咨询等系列化保健服务。儿童健康目标:家属集中住宅区新生儿出生体重90%达到2500克以上;婴幼儿死亡率降至30‰以下;学龄前儿童90%符合年龄、体重标准;婴幼儿及学龄儿童能得到较合理的营养和食品卫生保障

6、进一步巩固计划免疫成果。“八五”期间以分局、工程处为单位,麻、百、脊、卡四种疫苗单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百日咳、麻疹发病率分别控制在1~2/10万和5~6/10万,基本消灭白喉、脊髓灰质炎。分局、工程处配备必要的冷链设备,抓好冷链的有效运转。
7、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和健全以各级卫生防疫和医疗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健康教育网络,改善宣传手段,健康教育普及率达80%。引导职工、家属更新观念,移风易俗,改进个人与群体不卫生行为,树立良好的卫生风尚,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使社会预防,家庭保健和自我
保健结合起来。
8、加强卫生法制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办法、标准及实施细则。理顺监督体制,加强执法力量,充实卫生监督队伍,提高素质,完善仪器设备,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提
高监督监测覆盖率。各类食品卫生合格率达90%。控制职业危害的发展,推广站、段控制职业危害单位合格验收制度,“八五”期末达到80%的站段验收合格。
9、改善基层医疗条件。铁路沿线和施工第一线的职工、家属因伤病能在一小时内得到初级医疗救治、24小时内能得到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医疗服务。
10、对非传染性疾病,各局要有重点地在一个分局(工程处)规划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意外伤害等的防治工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与社会防治的试点工作。
上述目标,分两个实施阶段:1989~1990年为第一阶段,即规划试点阶段;1991~1995年为第二阶段,即普及与提高阶段,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打好基础。要求全路如期实现。
二、加强预防保健和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首先是各级领导要引起足够重视,深刻理解卫生与社会经济的双向促进作用,加强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球卫生战略的关键,其基本政策与我国卫生工作四大方针是一致的。它有利于保护人民健康和促进四化大业,是符合我
国人民根本利益的。要切实加强领导,树立大卫生观念,全方位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把预防保健同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指标结合起来,实行分层次目标管理。各局、厂要将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纳入总体发展规划,成为各级领导任期目标的内容,统筹兼顾,制定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协同实

施,发动群众人人参与,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问题。二是要在政策、经费、物资方面给予重视和支持,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资的办法,适当增加健康投资。随着企业经济的发展,要相应地增加对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财政支持,使卫生事业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三是要
健全组织,由局、厂主管卫生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完善初级卫生保健管理体系,发挥整体功能,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四是各局、厂要根据全路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
定实施方案,报部备案,逐项抓好落实。
2、加强医疗卫生保健网的建设,分阶段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要在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抓好网的建设,形成局、分局(处)、基层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要主动地逐步地调整卫生事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理顺预防保健机构体制,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和卫生防
疫技术体系;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从医疗型逐步向医疗预防保健型发展;扩大卫生所、保健站预防保健组织的职能,并建立严格的检查评比制度,使初级卫生保健战略目标得以分阶段逐步实施。
3、强化短线,加强卫生防疫机构建设。初级卫生保健和预防保健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把预防保健作为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要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保健监督监测水平与卫生防病质量,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建设仍是一条短线的状况。要按国家有关规
定,完善和充实预防保健体系,解决房屋、设备、人才、技术方面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条件困难等问题。各局、厂要用3~5年的时间,集中力量改善其工作用房和仪器装备,分期分批地给予重点支持,“八五”期末要有四分之三的卫生防疫站基本达到铁卫〔1986〕1107
号文件的要求,以适应现代开展疾病防治、监督监测等项任务的需要,提高防治效能。
4、各司其职、既分工又协调一致地实行分层次目标管理。达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是各级政府的共同任务;而卫生部门是使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具体执行部门,要在各自分管的领域内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多作贡献。医政部门要抓好综合协调、阶段目标管理,负责组织统一的管
理机构,抓好三级网的建设和医疗保健制度的建立健全;防疫部门要抓好卫生防疫机构建设、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危害等的防治;科教部门要为基层培养适宜人才和指导发展适宜技术;爱卫办要侧重抓好健康教育、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等;妇幼、药政等部门
在具体任务指标中都要承担自己负有的重要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来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这一人民健康的发展战略,更好地为铁路职工、家属和广大旅客服务,为运输生产建设服务。



198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