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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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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2000年1月16日)

  去年,各地和有关部门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围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在结构调整中稳定增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新进展,农业生产连续5年获得好收成,农民收入有所增加,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实践证明,中央关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判断和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和农村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实际上就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阶段。粮食和其它主要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人民生活总体上开始进入小康,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这一历史性跨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和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为解决温饱而主要追求产量增长的农业生产,就可以在保持总量平衡的基础上突出质量和效益,向多样化、高品质的方向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由于短缺而以提供初级产品为主的农业,就可以将更多的农产品用于发展畜牧业和各类加工业,更大规模地实现转化增值,使农业成为有活力的现代产业;过去迫于生存压力而过度开垦的土地,就可以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逐步恢复生态的良性循环,创造更加适合于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过去相对滞后的城镇化进程,就可以加快步伐,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更快地降低农业人口的比重,提高城镇化水平,为农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新的增长动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不仅是解决当前农产品销售不畅、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困难的客观要求,更是提高我国农业、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一、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当前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调整势在必行。各地要按照适应市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优势的原则,制定当地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规划,并通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技术示范等手段,加强对结构调整的指导。

  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要着重抓好三个环节:第一,全面优化农作物品种,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继续压缩不适销品种,扩大优质农产品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工程”的支持力度,通过品种改良和新品种开发,加速我国农产品品种的更新换代。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我国农产品的良种普及程度和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第二,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优化农业的产业结构。要抓紧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开发优质饲料,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进一步提高养殖业的比重。加强疫病防治和饲料监测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在有条件的地方,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建立无规定疫病畜产品出口基地,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第三,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粮食主产区要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品质,稳定提高粮食生产水平。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要合理调整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例,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着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

  粮食是农业的基础,也是结构调整的基础。在结构调整中,一定要注意保护粮食生产能力。要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乱占耕地。在当前粮食库存量大、粮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贯彻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的重大政策,也是扩大内需、开拓农村市场的重大措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认真执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粮食品种结构调整,但决不准压级压价,更不得限收拒收。 

  二、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

  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实现转化增值,对于扩大农产品市场需求,带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尤其是食品加工相对滞后,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很大。要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使其成为推动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力量。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立足于现有生产能力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不能盲目铺新摊子,搞重复建设。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在多层次加工转化中着重发展精深加工,努力开发新产品,积极发展优质名牌产品。要加大技术攻关力度,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努力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的技术水平。加强专用原料品种的开发,引导原料生产逐步向专业化、基地化方向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加工转化增值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各地也要抓好这项工作。龙头企业要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积极发展小城镇和乡镇企业

  发展小城镇和乡镇企业,不仅有利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解决农村发展中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而且有利于带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拓宽城乡市场,优化国民经济整体结构,是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大战略。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搞好小城镇发展的规划,制定支持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发展小城镇要坚持循序渐进,防止盲目攀比、一哄而起。要充分考虑现有小城镇的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以及今后的发展潜力,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基础较好的小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发展小城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争取经过5至10年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

  乡镇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的重要阶段,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要加快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名特优新产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和运销业;结合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商业、饮食、服务和旅游等第三产业。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要坚决停止生产。要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企业的社会服务,乡镇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和信息服务中心,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和进行技术、产品开发。

  四、加快农业科技进步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开展新的农业科技革命,逐步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高效率转化科研成果的技术推广体系,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农业科技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业效益、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重点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贮藏、保鲜、包装技术,以节水灌溉为重点的降耗增效技术,以生物措施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技术。既要追踪世界农业科技发展的前沿,又要满足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既要重视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又要重视技术推广;既要发展高新技术,又要重视常规技术;既要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又要注重产前、产中、产后技术的集成配套;既要重视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又要注重提高农业科技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和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

  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是当前农业科技工作的首要任务。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技推广的基本力量,要在继续做好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广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从今年起,各级财政要拨出专项经费作为启动资金,支持各地以现有乡镇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有计划、有重点地创办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场,使之成为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繁育基地、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在结构调整中发挥带动作用。

  要切实推进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建立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抓紧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和科学园区,并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先进技术产业集团。各地也要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出发,扶持具有一定优势的研究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创办研究、开发、应用一体化的企业。

  要切实抓好先进技术的引进工作。鼓励各地从发挥资源优势、形成产业特色出发,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合资、合作的农业项目,要在项目配套资金和相关配套条件方面给予支持。

  五、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

  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进行结构调整,必须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对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目前,农产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但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相对滞后,是迫切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产地批发市场是农民接受市场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和出售大宗农产品最便捷的渠道,也是鲜活农产品实行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形成具有本地优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具有直接的带动作用。各地要把产地批发市场纳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增加投入,重点搞好场地、道路、通讯和农药残留检测等公用设施建设。

  改革以来日益活跃的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各种形式的民间流通组织,是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市场中介,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一支重要力量。各地要采取鼓励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加快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及时、准确、系统、权威的农业信息体系。要参照国际惯例和准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和实施主要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特别要搞好粮食、棉花分等分级,落实优质优价政策。

  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是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途径,也是顺利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保证。要充分利用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粮食库存较多的有利条件,加大投资力度,更大规模地开展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植树种草、水土保持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以公路、电网、供水、通讯为重点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农业基础。

  水利建设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实施计划,继续抓好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加快大型灌区水利设施的整修、改造和续建配套,搞好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要根据调整农业结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新要求,继续开展群众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积极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切实抓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的监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抓紧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主要江河水资源管理体制,合理调度和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改革水利工程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体制,鼓励集体、个人以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设施,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农民群众投资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生态建设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落实好国家对天然林禁伐地区、停伐企业和被关闭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力度,加快荒山绿化;在以往过度开垦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在干旱风沙地区,加强草原保护,推进防沙治沙和防护林体系建设,控制土地荒漠化扩大的趋势;采取紧急措施,遏制森林病虫害的蔓延。治理水土流失是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要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西部是我国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地区,尽快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采取“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等综合性措施,集中力量,加快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退耕还林(草)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务必尊重农民意愿,周密筹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注重实效。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科学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首先选择条件好的地方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扩大。

  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生产生活设施比较落后,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切实加强农村电、路、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扩大农民消费,开拓农村市场创造条件。国家要继续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并鼓励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投资。

  国家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农业综合开发要适应结构调整的需要,由过去以改造中低产田和开垦宜农荒地相结合,转到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和保护生态环境上来;由过去追求增加主要农产品产量为主,转到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上来。重点建设大型优势高产粮食生产基地,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发展节水灌溉,建设生态农业。

  今年是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最后一年,要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以工代赈的力度,力争再解决1000万左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基本实现“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目标。

  农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都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继续增加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改善金融服务,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农民是农业投入的主体。要继续引导农民个人和集体增加农业投入,特别是劳动积累,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

  七、强化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财务和农民负担管理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把贯彻农村经济政策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是保证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并长期稳定的重要环节。当前,要抓好土地承包、集体财务和农民负担管理,把这三方面的政策落实好,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目前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加强土地承包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对个别尚未完成延包工作的地方,要组织力量,加强指导,抓紧落实。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必须尽快发放到户。要妥善解决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要继续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清理工作,建立资产登记台帐,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搞好收支核算,定期公布帐目,加强民主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并逐步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加强对民间信贷的引导和管理,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对财务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乡、村,要派专人帮助清理整顿。

  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是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改善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搞好试点。未进行试点的地方,要继续实行农民合理负担额“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健全提留统筹款的预决算制度,加强专项审计。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及时发放到户,并严格执行。坚决禁止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禁动用警力参与收缴提留统筹款和其它收费工作。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八、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

  农村工作要始终坚持两手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集中精力抓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同时,必须切实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今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央组织部已经作出具体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重点,下大气力培训好农村基层干部。今冬明春,要分期分批集中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带领群众发展经济、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五个好”村党支部、“六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建设先进县活动。继续抓好后进村和贫困村的整顿,着力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加强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依法推进村民自治。既要坚持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支持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加快乡镇机构改革步伐,抓紧清理乡镇超编人员。

  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针对新阶段的新情况,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和农村政策教育、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教育、移风易俗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进一步搞好创建文明户、文明村镇活动,积极推进城乡共建、工农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提倡科学,破除封建迷信;提倡文明,克服愚昧落后;提倡节俭,反对铺张浪费。切实抓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组织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继续抓好“严打”整治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地痞、村霸等流氓恶势力。坚决打击和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大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力度。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服务体系和信息报送体系;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巨大成功,是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也是农业和农村迈向现代化的新起点。在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必将有更大发展,对农业的发展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将日趋激烈。全党同志务必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农业基础还不牢,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是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也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根本出发点。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定信心,埋头苦干,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8〕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加快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以下简称农房重建)步伐,现就做好农房重建的信贷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房重建是灾后重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稳定大局。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以真正支农惠农为出发点,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水平,大力支持灾区农户重建住房。

二、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房重建计划,深入了解农户家庭收入状况和农房重建贷款需求等情况,具体设计贷款方案。受灾地区没有机构网点或机构网点较少的金融机构,可采取委托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开办协议存款、组织银(社)团贷款或者跨地区发放贷款业务等方式,积极支持灾区农户重建住房。

三、金融机构应以现有小额贷款管理机制为基础,结合灾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以进一步便利农户贷款,满足受灾群众的资金需求。

四、金融机构应与每个农户充分协商,按照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着重考虑农户灾前收入水平、家庭劳动能力、未来收入预期、有效担保状况及财政贴息等因素,自主确定农房重建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及偿还方式。其中,对于有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物的农房重建贷款,其贷款利率下限可按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执行,具体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前3年的本金偿还压力。

五、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财政支持农房建设的具体情况,建立正向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农户积极履行信贷合同。

六、农房重建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金融机构应紧密联系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金融机构可接受农户提供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农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

鼓励金融机构与灾区当地人民政府、对口援助地人民政府协商建立贷款担保机制。贷款损失可按适当比例由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分别承担,担保放大倍数应根据贷款条件、贷款覆盖范围、贷款风险水平和损失分担比例合理确定。

七、农房重建贷款应在财政补助资金、农户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并投入建房后,根据建房工程进度和实际资金需要发放。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管理,对农房重建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商业运作、分类核算、分别考核。要严格落实“三查”制度,强化贷款质量的评价分析和后续监测,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农房重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八、金融机构应结合农房重建贷款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与信贷条件、利率水平相适应的预期违约率、损失率,建立相应的问责和免责机制,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管理。

九、金融机构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信贷资金,除吸收存款、系统内调剂外,还应积极通过银行间市场、开办协议存款等多种渠道融通资金,以增强贷款能力。

十、农村信用社发放灾区农房重建贷款出现资金不足的,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予以支持,支农再贷款可以跨年度使用,并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234号)执行。

十一、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受灾群众住房特别是越冬住房的建设,主动为农户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向农户普及金融知识,帮助农户区分商业贷款和政府补助,使农户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建住房时机及资金预算,制定适合的还款计划,避免过度负债而陷入困境。

十二、灾区人民银行各分支行、银监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指导、督促当地各金融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农房重建贷款数据统计和信息归集整理,认真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及时反映相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城乡信用社。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医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A Discussion about Health Care Related Patent Protection

北京市中济律师所医药法律部主任律师:李洪奇
电话:010-88083116; 86187836
Richard Lee
Director, health care law department
Beijing ZhongJi Law Firm

摘要:
医药知识产权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问题,其特殊性表现在医药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法律规定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其复杂性表现医药知识产权的涵义非常广泛,涉及医疗卫生、预防保健、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
在本文作者仅以医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为讨论议题,分析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法规对医药、器械和生物技术的保护性规定,探讨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领域专利权保护的可行性和具体措施。
Abstract:
Health car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is deemed as a special and complex issue, which distinguishes itself from other kinds of IPR with its particular nature and diffe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covers a wide range of subjects, such as medical treatment, public health preventi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harmaceutical, medical instrument, biological technology and other health related products.
In this article, the writer tries addressing the topic of the IPR protection for health care industry, especially the topic of patent protection, based on a detailed analysis of existing laws,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n China, and exploring more viable a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otect against patent infringements.

关键词:
医药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著作权;医药产品;医疗器械;中药;西药;生物技术;专利侵权
Key words:
Health Car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 patent; trade mark; copyright; health care product; medical instrumen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pharmaceutical; biological technology; infringement of patent;


专利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这种兼有物权和债权特性的民事权利体现在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医药产品领域,更突显其非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知识产权是指特定法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领域中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限于工业领域,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业秘密;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著作权又称版权,保护对象包括作品、计算机程序等。
医药知识产权是前述各类权利在医疗卫生和生物医药领域的具体表现,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等医药产品的专利、技术秘密、工艺指标和参数;需要保密的配方、秘方、产品信息及说明书;各类医药商标、商号和商业秘密; 医药领域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合作和转让、项目投资等经营管理信息;医药科研文献、计算机软件、图文作品等。

一,《专利法》的沿革及其对医药产品的专利保护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但当时的专利法对医药领域产品不予专利保护。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1993年1月1日实施,修正后的《专利法》开始对包括医药、生物、化学和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领域的产品发明进行专利保护。
同时,为保护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1993年1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为国外药品生产商提供除专利保护外的另一种保护体系,目的是给予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的药品在中国市场的专有权。
2000年08月25日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
我国政府批准加入了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部分修订,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要求。
纵观我国专利法律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对医药、器械和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越来越重视,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保护措施益加具体,具体规定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以及大量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中得到具体体现。

二,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授予条件
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权人、专利权人。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和医疗相关技术等医药产品的研究、生产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经营、使用医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还可以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权利主体没有国籍的限制。
医药产品专利权的客体同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医药产品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
医药产品专利权主体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防范他人侵犯,在有效期间内向专利局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说明书摘要等专利申请文件,同时委托专利代理人撰写技术交底书,详细说明发明创造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创造内容、附图及附图的简单说明并举例说明实施方式。
医药产品专利权的国内申请和审批程序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涉及申请国外专利,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巴黎公约》或者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申请。申请人按照《巴黎公约》在中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向目标国家逐一提交专利申请,特点是单独申请、单独检索、单独审查、单独授权;申请人按照PCT(专利合作条约)在中国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统一提交一份PCT申请便视同在所有成员国提交申请,特点是统一申请、统一检索、单独审查、单独授权。
医药产品专利申请权人的专利申请依法通过了专利局的审批程序,并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即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可以破坏他人取得独占权,保证自己的专利实施不受他人限制,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有偿转让或许可获取经济效益。

四,医药产品专利权限制性规定
现行《专利法》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定义为“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并列明了各项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例子:1,诊脉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方法、窥镜诊法、同位素示踪诊断法;2,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护理等疗法;4,电、磁、辐射、蜡、电击、细胞、免疫、冷冻、透热等疗法;5,人类或动物的受孕、避孕以及胚胎移植的方法;6,各种疾病的预防方法(强身和健体的方法属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7,各种体外循环、透析处理、麻醉深度监控等方法。
虽然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不能授予专利权,但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药产品则可以申请专利权。举例说明,“等离子髓核低温消融术”是外科治疗颈椎病的有效方法之一,手术时在X线设备的辅助下,将等离子消融穿刺针定位到椎间盘纤维环与髓核的交界处,对髓核进行消融,打断组织大分子的肽键,使其分解为低分子的气体。
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等离子髓核低温消融术”本身作为一种崭新的治疗方法,虽然形式上具备了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不能授予专利权,这一方面是出于社会伦理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医务工作者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措施的自由,该选择权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另一方面一旦某种诊疗方法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就具有了排斥他人使用的独占权,从而制约了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