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承包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可由参与该项业务投资的外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承包经营,也可由国内个人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承包者须具有一定技术专长和经营管理经验,有经公证的资信材料并有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第三条 承包者须与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报原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协议(合同)审批机关批准,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承包方式,承包人员组成,双方的权利、义务,核算办法,职工工资待
遇,劳动、环境保护,财产担保,场地厂房使用费,上交国家或集体的管理费、利润、税费,违约责任等。承包经营合同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或出口创汇金额,不得低于原协议(合同)规定的标准。
承包者不参与留成外汇(额度)的分配。
第四条 承包者聘用的仓管员、报关员须报承包经营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管理费,工商税,保险费,水电费,厂房和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运杂费,银行、外贸手续费,利润等。
第六条 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外汇收入,除按协议(合同)规定扣还外商投资的本息外,其余部分应按时在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我方银行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存放境外。留成外汇(额度)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承包者须按规定健全帐册(含进口设备帐、成品分类帐、原材料分类帐、会计财务帐等),随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包者须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承包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九条 承包者有走私、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的,除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需承担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由私人(外商)承包,或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人(外商)承包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停止执行合同。
第十一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其代理人在我省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1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全面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承担。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
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被有关部门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并对本行业的技术创新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十一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与我市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的组织、个人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四)在本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部门、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奖励办。
市奖励办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审标准,对推荐的候选人或项目进行评审。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人或项目的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做出决议。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一个月。
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人、单位及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奖励办提交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证属实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4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4年10月1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对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和2002年5月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