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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1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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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

农办牧[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部分饲料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大豆磷脂油粉等4种饲料原料增补进目录,对豆饼等5种原料的名称或特征描述进行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1.增补“大豆磷脂油粉”进入《目录》。在“大豆磷脂油”(编号2.3.3)原料名称中增加“大豆磷脂油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磷脂油与载体(玉米粉、玉米芯粉、稻壳粉、麸皮)混合、干燥后的产品,粗脂肪≥50%”。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2.增补“棕榈脂肪粉”进入《目录》。在“棕榈油”(编号:2.20.6)原料名称中增加“棕榈脂肪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棕榈油经加热、喷雾、冷却获得的颗粒状粉末。产品不得添加任何载体,粗脂肪≥99.5%”。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3.增补“瓜尔豆”进入《目录》。编号:3.4.1。特征描述:豆科瓜尔豆属(Cyamopsis tetragonoloba L.)的籽实。无强制性标识要求。

  4.增补“辣椒籽油”进入《目录》。编号:5.1.4。特征描述:辣椒籽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强制性标识:酸价、过氧化值。

  5.修订“豆饼”(编号:2.3.13)原料名称,增加“大豆饼”;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不变。

  6.修订“豆粕”(编号:2.3.14)原料名称,增加“大豆粕”;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胚片经膨胀浸提制油工艺提取油后获得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7.修订“豆渣”(编号:2.3.15)原料名称,增加“大豆渣”;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不变。

  8.修订“膨化豆粕”(编号:2.3.19)特征描述,去掉“或大豆胚片经膨胀豆粕制油工艺取油”。

  9.修订“棉籽蛋白”(编号:2.12.4)特征描述,去掉“以干基计”。

  二、上述修订意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到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原料

编号
原料名称
特征描述
强制性

标识要求

2.3
大豆及其加工产品

2.3.3
大豆磷脂油(大豆磷脂油粉)
在大豆原油脱胶过程中分离出的、经真空脱水获得的含油磷脂;或大豆磷脂油与载体(玉米粉、玉米芯粉、稻壳粉、麸皮)混合、干燥后的产品,粗脂肪≥50%。
丙酮不溶物

粗脂肪

酸价

水分

2.3.13
豆饼[大豆饼]
大豆籽粒经压榨取油后的副产品。可经瘤胃保护。
粗蛋白质

粗脂肪

2.3.14
豆粕[大豆粕]
大豆经预压浸提或直接溶剂浸提取油后获得的副产品;或由大豆饼浸提取油后获得的副产品;或大豆胚片经膨胀浸提制油工艺提取油后获得的产品。可经瘤胃保护。
粗蛋白质

粗纤维

2.3.15
豆渣[大豆渣]
大豆经浸泡、碾磨、加工成豆制品或提取蛋白后的副产品。
粗蛋白质

粗纤维

2.3.19
膨化豆粕
豆粕经膨化处理后获得的产品。
粗蛋白质

粗纤维

2.12.4
棉籽蛋白
由棉籽或棉籽粕生产的粗蛋白质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粗蛋白质

游离棉酚

2.20.6
棕榈油(棕榈脂肪粉)
棕榈果肉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或棕榈油经加热、喷雾、冷却获得的颗粒状粉末。产品不得添加任何载体,粗脂肪≥99.5%。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酸价

过氧化值

3.4
瓜尔豆及其加工产品

3.4.1
瓜尔豆
豆科瓜尔豆属(Cyamopsis tetragonoloba L.)的籽实。

5.1
辣椒及其加工产品

5.1.4
辣椒籽油
辣椒籽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酸价

过氧化值




附件:
农办牧〔2013〕1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304/P020130408341823163092.ceb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废止《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废止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继续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函[201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7日,国家局明确要求,所有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为此,请各省局尽快明确公示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于2012年5月15日前落实此项工作。公示可发布在省(区、市)局或地市局网站。发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保证信息准确、全面。已停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可暂不公示,但要作出说明,一旦恢复生产则必须及时公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