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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4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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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19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全面提升现代公路交通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创建文明行业试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文明公路的创建与管理。
第三条 文明公路创建按照“统一领导、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上下联动、有序推进”原则进行。全省已通车运行一年以上的公路,原则上均应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第四条 收费公路的文明公路创建由经营单位负责,非收费国省道的文明公路创建由沿线设县(市、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非收费农村公路的文明公路创建由沿线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文明公路创建,以提供服务优质、路况优良、环境优美的公路产品为目标,创建内容涵盖建设文明、管理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文明公路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建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文明公路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创建办),负责文明公路创建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文明公路创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管、质监部门协助做好文明公路创建相关工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监督文明公路创建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认定文明公路的基本条件:
(一)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二)有健全的文明公路创建组织领导体系、工作保证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
(三)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台帐完善。
(四)对照文明公路评价标准,各项评分不低于90分。
第九条 文明公路的评价标准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分别制定,具体包括公路养护综合质量,收费站、服务区、公路养护站点及路政执法基层站队的规范化管理,高速公路运行服务等公路管理各方面工作,得出的平均分占总分的80%。同时通过浙江交通网公开进行社会满意度评价,得分占总分的20%。网上社会满意度评分表另行制定。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经营单位所辖路段为单位申报创建,考虑路域整体效应,鼓励联创;普通国、省道可以市域路段为单位申报创建;农村公路以整条路为单位申报创建。
第十一条 文明公路创建申请,高速公路由项目经营单位向省创建办提出(申请表见附件1.1),普通国省道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上报省创建办(申请表见附件1.2)。文明公路创建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当年申报项目一般列入下年度创建计划,由省创建领导小组确认下达。
第十二条 省、市创建办应加强对列入文明公路创建(复评)计划项目的日常督促检查。社会满意度调查时间为每年文明公路创建(复评)计划下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行业内实地检查验收时间为每年年底前,均由省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社会满意度调查和行业内检查验收综合评分为85分以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命名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认定为文明公路: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公路“三乱”或严重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明查暗访中查出问题(或受投诉、举报并核实),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连续2次明查暗访出现同一问题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五)网上评价社会满意度得分低于60分的。
(六)创建路段责任单位、部门干部因腐败问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已创建为文明公路的,应在其路段首尾设立“文明公路”标志牌,并注明起止桩号和时间(样式见附件2),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文明公路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于已公布的文明公路,沿线市创建办应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并结合业务工作每季度根据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评分,季度评分情况经所属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创建办。
(二)对于季度检查及其它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创建办督促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向省创建办提出撤销申请,经省创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取消荣誉称号,撤除文明公路标志牌。
(三)在浙江交通网设立文明公路网上投诉站,公布全省所有文明公路名称及里程桩号,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有关投诉。
第十六条 文明公路实行复评制度,即每隔三年按照创建认定程序复评一次。到期不申报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撤除原文明公路标志牌。
第十七条 文明公路复评程序:
(一)各市创建办根据文明公路日常管理情况,于10月31日前向省创建办提出次年文明公路复评申请。凡通过文明公路评定(或复评)已满三年的,均应纳入文明公路复评申报范围,开展复评。
(二)年度文明公路复评计划由省创建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市创建领导小组和创建办应加强复评文明公路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坚持季度检查。
(三)高速公路复评项目,由省创建领导小组于年底前,结合当年文明公路创建验收,通过浙江交通网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并按照文明公路评价标准,组织实地检查、评分。普通国省道复评项目,由市创建领导小组于年底前按照文明公路评价标准,结合实际自行组织社会满意度调查和实地检查、评分,复评结果向省创建办报备。省创建办视情派员参加或组织抽查。
(四)文明公路复评项目综合评分,按省(市)创建领导小组实地检查占60%、平时检查占40%计算。社会满意度调查和行业内检查验收综合评分为85分以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通过复评。
(五)文明公路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
(一)鼓励各市自行开展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列入省创建计划的,参照普通国省道文明公路创建程序进行申报、审核、下达,创建结果报省创建办审核、确认、公布。
(二)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工作内容、评价标准体系等由各市创建领导小组在本办法框架体系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省创建办备案。
(三)农村公路文明公路创建的检查验收及复评由各市创建领导小组自行组织。
(四)农村公路文明公路标志牌的设立由市创建办负责,样式参见附件2,落款为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文明公路创建工作纳入对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列入省文明公路创建(复评)计划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将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有关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浙江省文明公路创建活动实施办法》(浙交〔2007〕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1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高速公路)
1.2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普通国省道公路)
2.文明公路标志牌样式
3.1文明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3.2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3.3文明公路高速公路运行服务考核标准
3.4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站规范化考核标准
3.5文明公路路政执法基层站队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3.6文明公路收费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3.7文明公路服务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附件1.1
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
(高速公路)
创建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通车时间 总里程(KM)
起止桩号 K -K K -K K -K K -K
项目沿线
经过地区 ( )市 ( )市 ( )市 ( )市
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沿线路政、养护管理情况及收费站、服务区、工作人员情况等内容)

附件1.2
文明公路创建申请表
(普通国省道公路)

创建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项目技术等级
项 目 里 程
(起止桩号) 建成通车时间
项目所在市 项 目 沿 线
县(市、区)
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沿线路政、养护管理情况及收费站、服务区、工作人员情况等内容)
附件2

文明公路标志牌样式










附件3.1

文明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80分) 路面 路面平整,行车舒适;路面完好,破损已经规范修补,无坑洞无松散无破损;路面无明显车辙;抗滑性能良好。优良路率达到100%。 30 根据每公里对路面平整度、破损、车辙、抗滑性能进行的路况检测得出的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进行评分。系数为:优1,良0.9,良以下0。全线按每公里加权平均。
路容路貌 ①路面整洁,无垃圾、抛洒物、油污;②路面修补规范;③路基纵断面线形美观,无明显起伏;④边坡无冲刷,边沟整洁,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畅通,无淤塞无破损;⑤桥涵构造物表面无破损、剥落及锈蚀;⑥隧道衬砌无起层、剥落,隧道内无渗水,内壁清洗及时,无污物;⑦绿化协调美观,无缺失,修剪整齐美观;⑧中分带、路肩无高杂草,无白色污染物;⑨防撞护栏、防撞墩等干净整洁;⑩栏杆、扶手、桥梁两端示警桩顺直美观完整无缺损,按规范要求油漆。 20 本项考核所列10分项,每项满分为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桥头接坡 桥头接坡平顺、无明显跳车,伸缩缝完好牢固,无翘起松动。 5 有明显桥头跳车的,每桥扣0.5分;伸缩缝损坏的,每处扣0.5分。
结构物 桥涵、隧道等结构物安全稳定,承载能力和行车条件符合要求。 10 根据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进行评分,满分为10分。出现四、五类桥梁,危险隧道,危险涵洞的,或经营单位未进行评价的,本项得0分。
高边坡 上、下高边坡稳定,无滑落、坍塌。 5 全线边坡加权平均。系数为:稳定1,基本稳定0.8,欠稳定0.5。出现不稳定边坡未治理,或经营单位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评价的,本项得0分。
交通设施 ①隔离栅连续,无缺口;②防撞护栏修复及时,防撞墩、防撞桶、水马等防护设施结构完好,设置规范;③防眩板齐全,无损坏;④隧道照明开启数量及亮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⑤其他通讯、通风、监控、消防等交通基础设施保持完好,功能发挥正常。 10 本项考核所列5分项,每项满分为2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20分) 制度建设 养护管理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体系完整。 2 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整,每项扣0.5分;
基础数据 路线、桥梁等各种技术基础统计数据规范准确,完整连续,采集更新、报送及时;对桥梁、隧道、高边坡,建立了“一结构物一档案”。 4 根据统计、报送与建档情况进行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得0分。
技术状况评定 落实专项检测经费,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路面、路基、桥隧结构物、边坡、设施等进行专项检测,进行科学评价。 4 根据技术状况评价开展情况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得0分。
管理系统 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路面、桥梁管理系统等公路养护信息管理平台;资料完整,运行正常,能够应用系统指导养护实践,效果良好。 2 未建立管理系统的,每个管理系统扣1分,运行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日常养护 巡查与日常养护工作,台帐完整,落实到位。 3 根据检查情况评分,优得3分,良得2分,中得1分,差得0分。
大中修 养护计划合理,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养护作业布设、监理、验收等资料齐全,符合规定。 3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档案管理 整理规范、分类科学、格式统一、装订美观、摆放整齐、查找方便。 2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附件3.2
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综合质量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0分) 创建路段全线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三级(含)以上技术标准要求。 3 个别路段和弯道达不到三级技术标准的,每处扣0.5分。
普通国省道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5%以上,全线无差等路和无安全隐患路段,无严重水毁情况。 3 优良路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有差等路和严重安全隐患路段一票否决,发生水毁未及时抢通修复根据实际扣分。
创建路段四线分明(即路基路面轮廓线、安全设施防护线、车辆行驶分道线和绿化美化线),标志标牌齐全规范醒目鲜亮,体现公路特有的流线美和线型美。 4 四线不分明,没有体现公路特有的流线美和线型美,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15分) 全线路基稳定,路肩坚实无破损,路肩边缘整齐、平顺,横坡适度无积水。 5 路肩有破损每100米扣0.2分,有积水现象每处扣0.1分。
全线边坡稳定、无危险边坡;土质边坡有植被护坡,无严重冲刷现象。 5 存在危险边坡未处理每处扣2分,土质边坡未植被每处扣0.2分,边坡冲刷严重每处扣0.2分。
沿线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畅通,无淤塞无破损,穿村路段设置盖板暗沟,穿镇城路段应积极设置雨水管道进行排水。 5 排水设施不齐全每处扣0.5分,边沟淤塞每处扣0.2分,穿村镇路段未设置盖板暗沟或雨水管道进行排水每处扣0.5分。


(25分) 全线路面平整整洁,行车舒适;平整度达到部颁标准要求。 9 根据实地检查并结合干线公路路况检测结果进行评分。
沥青路面修补规范,无坑洞无破损无松散。灌缝及时规范。 8 根据实地检查并结合干线公路路况检测结果进行评分;路面修补不规范每处扣0.5分;存在坑洞及灌缝不及时规范等病害每处扣0.5分。
水泥路面板块无松动、错台,填灌缝完好、平顺,无影响行车安全板块。 8 根据实地检查并结合干线公路路况检测结果进行评分;板块有松动、错台每公里扣0.5分,未灌缝或灌缝质量差每1公里扣0.5分,存在严重破碎板每块扣0.5分。


(20分) 桥面平整清洁无病害,栏杆、扶手、桥梁两端示警桩顺直美观完整无缺损,按规范要求油漆。 5 桥面有病害未处理每桥扣0.5分,栏杆扶手示警桩有缺损每桥扣0.5分,未油漆每桥扣0.5分。
桥头接坡平顺、无明显跳车,伸缩缝完好。 5 桥头接坡质量欠佳每桥扣0.1分,有明显跳车每桥扣0.2分,伸缩缝有破损每桥扣0.2分。
普通公路隧道洞内按规范要求设置照明、通风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且保持完好。 5 普通公路无反光设施每洞扣0.5分、照明设施有缺损每洞扣0.5分。
隧道洞内洞外排水畅通,无渗漏水现象,洞口洞内墙壁干净美观,洞内路面无病害,洞口两侧按规范要求油漆。 5 有渗漏水现象每洞扣0.5分,洞口洞内墙壁有污染每洞扣0.5分,洞内路面有病害每洞扣0.5分,洞口两侧未按规范要求油漆每洞扣0.5分。
绿

(10分) 全线绿化美观协调,凡可绿化路段均实施绿化,并因路制宜,乔、灌、花、草结合。 3 可绿化路段未实施绿化每公里扣0.5分,沿线绿化不协调美观扣0.5-1分。
绿化管护良好,无死株断档情况,无病虫害。 3 沿线绿化管护较差扣0.5-1分,有死株断档情况每10株或100米扣0.5分。
绿化修枝整齐,及时刷白,树冠不妨碍行车视线和交通安全。 4 修枝不整齐扣0.2-0.5分,未刷白扣0.5-1分。
沿
线


(10分) 沿线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标、行政界牌设置规范,无缺损。 3 里程碑等缺损或设置不规范,每个扣0.1分。
沿线安保工程齐全规范,设置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临水临崖、急弯、高落差等危险路段设置钢质护栏和墙式护栏。 4 沿线安保工程不齐全,每处扣0.5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扣0.2分;严重危险路段未设置钢质护栏和墙式护栏,每处扣1分。
沿线设施养护修复及时,护栏无歪斜无缺损无锈迹、干净整洁,护栏墙(柱)按规范要求油漆。 3 护栏存在歪斜缺损锈迹现象每100米扣0.2分,护栏墙(柱)未按规范油漆每100米扣0.5分。





(10分) 养护管理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公路养护信息管理平台;各种基础统计数据规范准确、采集更新及时。 5 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整,扣0.5分;未建立公路养护信息管理平台或未实际应用,扣0.2分;各种技术基础统计数据不准确、采集更新不及时,扣0.5分。
养护技术管理各种基础资料和养护工程技术档案齐全完整、整理规范、分类科学、格式统一、装订美观、摆放整齐、查找方便。 5 各种基础资料和养护工程技术档案,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注:验收时如发现存在危桥和差等路一票否决。
附件3.3
文明公路高速公路运行服务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总体
要求
(15分) 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好各种异常情况,为车辆用户提供优质收费服务。 5 满足基本要求得5分。发生因现场管理服务问题导致恶劣影响的事件,本项不得分。
监控设施配置完善,运行监控服务网络健全,运行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告示路况信息。 5 满足基本要求得5分。设施配置不完善扣2分,服务网络不健全、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未采取多种方式告示路况信息的每项扣1分。
做好联网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使系统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满足基本要求得5分。发生因维护不到位严重影响联网运行的事件,本项不得分。
运行
管理
(25分) 根据运行服务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处置工作机制,并认真落实。 5 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职责、内部稽查制度、内部考核办法、清账解缴和台账登记制度、运行信息采集报送和告示制度、监控联动操作流程、系统维护规程和巡检制度、各项紧急处置预案等,不得分。未予以落实的,每项扣1分。
相关收费操作、技术和管理人员配置完备,熟悉业务。 4 人员配置或业务培训不到位,以及相关培训资料不健全的,每项扣0.5分。 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不熟练收费操作等而影响工作的,每个扣0.5分;因工作差错造成纠纷的,每次扣1分。
按时解缴通行费,认真做好清帐及数据传输工作,有效开展票据管理。 4 未能及时解缴通行费资金,扣3分;未按要求清帐或数据传输不及时的,视影响程度扣0.5-2分;通行费发票管理不严,造成发票和实收金额不符的,每次扣1分。
认真做好复合通行卡等通行凭证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统一调拨指令,保证正常收费运作。 7 未按规范要求使用管理通行凭证的,每次扣1分;不执行调拨指令的,每次扣2分;未按规定做好通行凭证盘存、统计和上报,或报表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帐实不符的,每次扣1分。
加强联网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密钥管理制度。 5 未按规定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酌情扣1-3分。发生PSAM卡丢失情况,本项不得分。
操作
和服务
(40分) 积极采取措施,消解收费站及广场拥堵,避免车辆经过收费站时长时间等待。 3 因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车辆在车道内长时间拥堵,造成恶劣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收费车道指示标志、标识齐全、清晰,附属设施齐全。称重设备检定合格证书按规定公示。 2 车道标识不齐全、不清晰的每项扣0.2分;未按规定检定和公示放置证书的,扣1分。
保持计重车道称重设备精度,对货车按规定进行计重收费。 5 称重数据不准导致投诉的,每次扣0.5分,车道无法提供称重数据时,未按规定处理和收费的,每次扣0.2分;发生重大事件的,扣3分。
按省内统一要求建设ETC车道,保持不停车收费(ETC)车道的专用性,有专人值守,及时引导处理误入ETC车道车辆,保障ETC车道的通畅。 5 未有专人值守或未能及时处理异常车辆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擅自关闭或更改ETC车道的专用性,每发生一次扣1分。未配置ETC车道的,该项不评分。
MTC车道提供刷ETC通行卡支付的服务,正确、及时处理ETC用户车辆的通行。 5 因车道收费员操作原因使ETC用户车辆未能顺利通过的,每次扣0.5分。
收费站录制并保存好车辆图像。ETC车辆有效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 未按规定进行保存的不得分,每站扣0.5分。ETC车辆图像保存时间不足3个月的扣1分,扣完为止
车道收费操作规范,如因操作不规范而多收款项各站及时给予返还。 5 因操作失误或称重误差等导致车辆用户多付费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未及时返还多收款项,导致投诉纠纷产生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严格执行路况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要求上传监控图像和数据,并及时告示施工、封道、特殊气象、事故、道路毁损等事件信息。保证隧道内相关安全及监控管理设施完好,对出现影响通行的状况,及时予以告示、预警并上报监控中心。 10 根据执行情况按优、良、一般,进行评分。优10分,良8分,一般6分。
系统
维护
(20分) 认真做好数据传输管理,保证传输链路畅通。及时准确地从省中心下载费率、计重动态库、车辆用户黑、白名单等运行参数信息。 5 未能按要求下载运行参数,导致差错或纠纷的,每次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上全收费信息的,每次扣0.5分。通信光缆光纤中断24小时以上的,每次扣1分。
加强所辖路段各级收费、监控、通信系统的维护,保证计重收费车道、ETC车道和标识站系统的正常运行。 10 发生系统故障导致收费系统无法工作的,每次扣1分;称重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的,每车道扣0.2分, ETC车道出现故障未在24小时修复的,每次扣1分;标识站故障无法标识或停止工作超过24小时的,每次扣2分。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及时改造更新系统设施。关键设备未经联网测试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5 未能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系统改造更新的,扣1分;擅自使用未经测试联网关键设备的,每次扣2分。
附件3.4
文明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站规范化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30分) 公路站规模适度、设施先进、设备完好、环境整洁美观,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养护作业基本机械化。 5 符合要求5分,基本符合3分。
管养里程原则不少于50公里(山区公路站管养护里程可适当减少)。 5 少于50公里酌情扣分。
占地面积不少于5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站内设有工作室、会议(活动)室、标准化宿舍,专门仓库和机具间、停车(机械)场。生产、生活区分开,水电设施齐全。绿化面积不少于40%。站房内外观标识,统一按省局最新下发的《视觉标识手册》进行设置。 8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一项不满足扣1分,生产生活区功能、设施不齐全或未分开扣2分,绿化面积不满足扣1分,标识不规范扣2分。
配备路况巡查车、洒水车、清缝机、灌缝机、小翻斗车养护机械,并视养护路面类型和实际情况按需配备路面维修养护设备等。 7 必配养护机械每缺一项扣1分,养护机械配备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扣3分,扣完为止。
连入交通内网,配备电话、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传真机、有线电视等现代办公和通讯设备,生产、生活条件良好。 5 视配备情况得分,交通内网不通扣3分。




(30分) 文明公路创建路段无差等路,优良路率年均保持在80%以上。其他管养路段优良路率70%以上。 4 不满足视扣0.5分-3分。
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机械设备保养、使用和管理规范化。非作业时间各类机械设备按固定地点停放整齐。严格执行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 无制度扣2分,管理不规范扣1分,发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扣2分,扣完为止。
养护工上路作业穿着统一的带反光标志桔红色工作服,作业文明、规范。各类养护机具设备统一按省局最新下发《视觉标识手册》进行标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设施设置规范齐全。 6 视情况得0.5分-6分。
养护生产按上级下达计划完成,养护生产安排科学合理,工程实施过程有检查、完成后有验收。 4 无计划、无落实、无检查、无验收各扣1分,扣完为止。
管养路段路面平整、边沟畅通、设施完好、绿化整齐美观。坑洞修补规范,灌缝及时,散落物及时清扫。 6 视情况得0.5-6分。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重大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特殊天气加大巡查频率,坚守工作岗位,发生重大灾害积极组织力量抢修。 6 视情况得0.5-6分。




(30分) 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八项制度(政治、文化、业务学习、会议制度,生产检查验收制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劳动考勤管理制度,巡回查路抢修制度,机具材料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家访谈心制度)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站内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上墙。各项制度具体落实。 5 视制度落实情况得0.5-5分。
各种图表齐全。全省统一样式的“二图六表”填写及时、内容准确、整齐上墙。 5 视图表填写和上墙情况得5分、4分、3分。
公路养护管理站台帐、路况巡查记录、收工记录等资料填写准确、齐全、规范、清楚;各项养护作业原始记录、技术档案齐全,填写认真。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5 台帐、记录不齐全不规范每项扣1分,养护档案不齐全扣1-2分,报表报送不及时每发生一次1分,扣完为止。
使用全省统一的道班管理软件进行日常工作管理,有专职人员负责软件使用,按时报送数据。 5 未使用扣2分,无专职人员扣1分,未按照报送数据扣1-2分。
道班管理软件中的数据按照要求及时采集和更新,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5 数据未及时更新扣1-3分,数据不真实扣2分,不准确扣1-2分,扣完为止。
站内内务整齐,站内环境整洁,料、机、物摆放有序,庭院绿化协调美观。 5 视情况得1-5分。




(10分) 职工关心公路事业发展,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以站为家,以路为业。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活动,积极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文化建设。 3 视情况得1-3分。
新进人员应具有高中、中专或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技术工人人数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 视情况得1-3分。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扎实。 4 廉政建设工作无措施、无检查扣1分;存在经查实的党风廉政方面问题,扣3分。





附件3.5
文明公路路政执法基层站队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41分) (一)及时查处各种损坏、侵占公路设施的行为。路政案件发现率99%以上,查处率99%以上,结案率99%以上。行政处罚(处理)和行政许可正确率达到100%。 3 路政案件发现率少于99%,查处率少于99%,结案率少于99%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行政许可正确率未达到100%每项扣0.5分。
(二)建筑控制区内无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3 建筑控制区内有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发现一起扣1分。
(三)非公路标志规范设置,没有未经审批的或歪斜、残破的非公路标志。 3 2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未经审批设置的,每处扣1分。
1 经批准的非公路标志歪斜、残破的,每处扣0.5分。
(四)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无堆积物;穿村镇路段无乱堆乱放,公路上无打场晒粮现象。 3 1 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有堆积物的,每处扣0.5分。
2 穿村路段有乱堆乱放,公路上有打场晒粮现象的,发现一处扣0.5分。
(五)站房建设达到建设标准,程序规范,质量合格;路政中队用房要根据省局要求统一标识。 2 1 新(改)建项目未达到省基本建设标准,用房建设程序不规范,未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扣1分。
1 路政中队用房未根据省局要求统一路政标识的,扣1分。
(六)规范治理马路市场。 3 2 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马路市场的,每处扣1分。
1 路上有经营摊点、堆放物品的,每处扣0.5分。
(七)依法加强超限运输管理,现场执法符合要求;治超工作有成效。 10 2 对超限车辆未用称重装置进行检测的,每次扣1分。
2 对超限运输车辆应卸载而未卸载的,每起扣1分。
2 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进行处罚的,每起扣1分。
2 超限率控制4.15%以内,卸载率达83.5%;未达到目标的,各扣1分。
2 未做到检查、处罚、收缴“三分离”的,每起扣1分。




(41分) (八)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与管理规范,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标志标线清晰、准确、完好,标志无遮挡,符合国标及省规范化管理要求。农村公路标志设置率达标。 12 2 标志设置不符合国标和省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或有被遮挡等现象的,发现1处扣0.5分。
1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档案不齐全或不准确的,发现一项扣0.5分。
1 标志板面模糊不清或被污染的,每处扣0.5分。
1 标志杆、连接件生锈严重的,基础松动不实的,每处扣0.5分。
1 对歪斜、侧翻、破损的标志没有扶正、更换的,每处扣0.5分。
1 限速标志的设置不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每处扣0.5分。
1 标志内容不准确、标线漆划错误的,标志与标线出现矛盾的,每处扣0.5分。
1 标线表面形态不良,有裂纹、起泡、车轮印严重,或变形等的,每处扣0.5分。
1 发现收费公路标志标线设置不齐全或不规范,未及时发整改通知书的;对收费公路未落实标线经费,未提出书面要求的;未按省局要求,每季度一次对收费公路标志标线进行检查的,每项扣0.5分。


1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设置率未达标的,扣0.5分。
1 指路标志传递信息不准确、标志被遮挡的,每处扣0.5分。
(九)“96266”公路路政管理统一电话24小时运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受理的路政案件查处率100%。 2 “96266”统一电话未24小时运行、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信息上报不及时准确每项扣0.5分,受理的路政案件查处率不到100%的,扣1分。




(25分) (一)路政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在工作时间内,严格遵守着装风纪规定,做到佩戴整齐、仪表端正。 5 路政人员在执法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现场执法只有1名执法人员的;未持执法证或不亮证执法;未使用文明用语,说粗话或工作忌语等不文明行为;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等;喝酒、吸烟、玩电脑;未按规定着装;留长发、蓄胡须等仪表不端。
(二)行政执法规范,处罚(处理)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文书规范,程序符合规定。 8 2 处罚(处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文书不规范、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1分。
2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每起扣1分。
2 行政不作为的,发现一起扣1分。
2 举报电话无人接听的,发现一起扣1分。
(三)规范办理各项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权限、程序、条件严格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执行,实现路政许可网上运行。许可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 7 3 越权进行许可的,每件扣3分。
1 未遵守许可程序的,每件扣1分。
1 超过规定许可期限的,每件扣1分。
1 路政许可未100%网上运行的,扣1分。
1 对许可未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每个环节扣0.5分。
(四)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路政中队每班次上路巡查不少于6小时,上路巡查不少于2人,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3 1 路政中队每班次上路巡查少于6小时的,扣0.5分。
1 巡查路政人员只有1名的,扣0.5分。
1 未做巡查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未及时处置的,扣1分。
(五)行政执法做到“四公开,一监督”。 2 “四公开、一监督”未按规定公开的,扣2分;不齐全的,少一项扣0.5分。




(15分) (一)重视队伍建设,新增及在岗路政人员文化程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全面提高路政人员综合素质。

15 5 新增及在岗路政人员文化程度必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名扣0.5分,未按规定组织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的每次扣2分。
(二)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路政统一标识设置齐全并规范运行。 3 未按照规定进度建设超限运输检测站的,扣1分。已建成超限运输检测站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的,每个扣0.5分。超限运输检查站(点)没有24小时全天候运转的,扣1分。站点设施及路政统一标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每项扣0.5分。
(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和中队有业务用房,装备及路政统一标识齐全。 3 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高速公路路政中队用房的,每个扣0.5分,装备及路政统一标识不到位的每项扣0.5分。
(四)路政管理系统应用良好、应用报告齐全。 2 未应用路政管理系统,扣1分,没有应用报告的,扣1分。
(五)农村公路路政协管网络、协管机制基本形成,路政协管员、信息员到位率100%,路政协管制度和管理台帐100%建立。 2 农村公路路政协管网络、协管机制未建成的每项扣1分;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信息员到位率不到100%的,扣1分。




(7分) (一)组织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宣传经费有保障。 15
7 1 未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的,扣1分。
1 宣传经费不落实的,扣1分。
(二)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土管、城建、工商、交警、法院及公路沿线乡镇政府等参加的行风建设座谈会。 1 未召开座谈会的,扣2分。
(三)每季路政宣传车上路宣传4次以上,有书面记录。 1 少一次扣0.5分,无书面记录扣0.5分。
(四)每季在省级各类报刊上发表路政管理文章3篇以上,每季被上级采用的简报、信息3篇以上。 1 每季在省级各类报刊上发表路政管理文章3篇以上,每少一篇扣0.5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加1分,加分不超过4分。
1 每季被上级采用的简报、信息3篇以上,每少一篇扣0.5分;被省级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国家级采用的,每篇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五)在高速公路上,利用电子显示屏幕、服务区进行多种形式宣传。 1 未利用高速公路电子显示屏幕或未在服务区进行宣传的,扣0.5分。




(12分) (一)建立健全路政考核制度、路政岗位考核制度和重大案件报批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2 1 少一项扣0.5分。
(二)内业管理规范,按照规定管理、结报、核销票据,路政管理经费专用;各种基础台帐、档案、文书资料齐全;处罚(处理)案件按照档案整理规则整理,实行档案化管理。 2 路政岗位职责、路政办事程序、赔(补)偿标准、卸载标准、“六不准”等未上墙公布或不落实的,每项扣0.5分。
1 超限运输检查站点规章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处罚文书归档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公开办事制度等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或有制度不落实的,记录不全的,每项扣0.5分。
2 超限运输或公路路产赔(补)偿发票未使用财政专用发票的,赔(补)偿发票或赔(补)偿款未按规定结报、核销的,发生一起扣0.5分。
2 无路政管理台帐的,扣1分;记录不全的,扣0.5分。
2 赔(补)偿款、标志标线、人员、装备等专项经费挪作它用的,发生一起扣1分。
1 年初无计划、年终无总结,每月上报的报表、信息等资料不及时或错误的,每项扣0.5分。
1 执法文书、路政装备、人员、服装、票据各种档案不齐全、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




附件3.6
文明公路收费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范 收费站设置经依法批准。 本项目考核内容不设分值,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有任何一条考核内容未达到要求的,考核即为不合格。
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经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
收费公示内容依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车道按省规定保持正常开通,无擅自关闭车道行为。
收费人员行为规范,依法收费。
收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成效显著,无安全责任事故。
文明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的文化氛围浓厚;职工积极参与、勇于奉献,工作、工余生活环境优雅,队伍团结向上、凝聚力强。




(25分) 收费人员在岗工作仪容端庄,着统一工作服,佩省发“收费员证”。 4 男长发、长须、仪容不整洁扣1分;女浓装艳抹、不整洁扣1分;未着统一样式工作装扣1分;未佩收费员证扣1分。
收费人员在岗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收费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4 不能准确回答的每位扣1分。
收费人员收费服务符合规范要求,操作快捷准确。 4 未制订服务规范扣1分;核对监控录像发现一起不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扣3分。
收费站按规定开足车道,车辆通行安全顺畅,现场管理严密。 10 车道开通数未报备的,扣3分;
因车道开通不足导致3辆以上(含)车辆排队通过的,扣10分;收费现场未设值班站长的扣3分;现场管理日志记录不全的扣2分。
收费站免费提供以下服务:饮用水、附近区域指路图、牵引绳(用后归还)及其他力能所及的服务。 3 考核内容前三项每缺一项扣1分。




(25分) 收费站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职明确。 4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分;无内部岗位职责扣1分,不健全扣1分;上岗前未经培训扣1分;年度培训无计划、无大纲扣1分,实施不力扣1分。
公正处理车主投诉(包括行业管理部门交办),结果及时反馈投诉者并报行业管理部门。 6 无投诉处理制度扣2分;投诉处理无记录或依据不足扣2分;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扣1分;未征求是否满意的扣1分;未上报的扣1分。
收费站基本情况公布于管理用房醒目位置。 3 未公布的扣3分。
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3 未及时上报的扣5分。
通行费票据管理内控机制完善。 3 领、用、核制度不全扣1分,无台帐扣1分;无专人管理的扣1分;无专门库房扣1分;未及时核销扣1分。
迅速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3 未完成扣3分、完成情况不理想扣2分。
完善文书、票据、报表、财务等档案管理。 3 未通过达标的扣2分;未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扣1分。




(27分) 依省规定设置收费公示牌。 5 未按规定(包括内容)设置的扣3分;公示牌破旧或陈旧不醒目、不整洁扣2分。
依省规定设置规范的收费站站名牌。 2 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的扣2分。
收费站工作场所安全、整洁,设施齐全、良好。 5 收费亭保护不足的扣2分;收费亭子清洁卫生存在问题的,扣1分;未配置消防器材的扣1分;未制订安全规范的扣1分;收费设施带故障工作的扣1分。
收费监控设施设置规范、使用正常。 5 监视范围不足扣2分,无录音扣1分;保存期限不足3个月的扣1分。
收费区域、车道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灯等完备。 4 不规范或者欠缺的每一项扣2分。
收费工作用房、收费区域等整洁。 3 堆放杂物、不整洁的扣1分;
收费车道脏、车辆通过扬灰严重的扣2分。
收费设施及收费区域内的广告设置适当适量。 3 广告影响视线的扣1分;广告影响收费、发卡的扣1分;设置的广告中无公益性内容的扣1分。




(23分) 文化建设内容丰富,生动多样,职工参与热情高。 4 无文化建设气氛的扣2分;无职工图书室的扣1分;无职工体育活动室的扣1分。
文明收费员、收费班组评选制度化、规范化。 4 无制度或不规范的扣1分;无评选结果的扣1分;职工对评选不满意较多的不得分。
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 2 若符合条件而未开展创建活动扣2分。
领导班子重视创建工作,团结协作、分工明确。 4 无会议研究扣2分;无分工职责扣2分。
创建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与日常工作融为一体。 4 计划、措施、检查、总结每缺一项扣1分。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扎实。 5 廉政建设工作无措施、无检查扣1分;存在经查实的党风廉政方面问题,扣5分。

























附件3.7
文明公路服务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总体
要求
(15分) 服务区环境安全舒适、秩序良好、功能完善、美观整洁,并为司乘人员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5分,各项服务区特色加0.5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全年不发生违法经营事件。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5分,经营特色加0.5分。
全年不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3 发生一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该项得0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全年不发生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恶劣影响的事件,不发生因服务质量欠佳而被媒体曝光并确认的事件。 3 发生一起,该项得0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调研等各项管理工作。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5分,视配合程度加0.5分。
组织
机构
(7分)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和服务区文明创建组织机构健全。 3 成立组织机构得2分,健全程度视情加0-1分。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内部设有负责服务区运营管理的分管领导及部门。服务区设专职管理机构。 2 经营公司落实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得1分;设立服务区管理机构得0.5分,健全程度视情加0.5分。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服务区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服务区工作检查4次以上。 2 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得1分。检查次数较标准每少一次扣0.25分。
内部
管理
(18分) 服务区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齐全、规范,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上墙。 2 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基本齐全得1分,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上墙得0.5分,制度制订较好,汇编成册,管理措施得力,酌情加0.5分。
服务区优质服务活动各种制度齐全、措施得力。 2 制度齐全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对经营户有明确目标责任考核书。 2 责任书基本齐全得基本分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建立服务区运营巡查记录台帐,记录服务区每天发生的情况。 2 无运营巡查记录台帐扣2分,发现一天未记录扣0.1分,扣完止。
建立完整的服务质量投诉机制,设置好旅客意见箱,及投诉电话,并对旅客提出的意见及时处理答复。 2 设置旅客意见箱0.5分,设置投诉电话5分,处理意见及时1分。
制订有各项较完备的应急预案,有处理应急事件的机构及人员。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演练。 2 有齐全的应急预案1分,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演练0.5分。预案及演练视规范程度加0.5分。
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做到服务区内绿化美观、整齐。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数量及完好情况,灭火器药剂必须定期更换。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每年定期开展对服务区工作人员思想道德、业务素质、敬业精神等内容的教育或培训。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服务
质量
(23分) 工作人员上岗时着装统一、衣帽整洁、仪容端正、并佩带服务证。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工作人员文明用语、规范服务、礼貌待客、耐心热情、举止大方、微笑服务。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加油、收费加水、商场、餐饮、汽修、住宿等经营服务要出具正式发票。 2 发现一处没有使用正式发票扣1分。扣完为止。
商场商品陈列整齐,明码标价,不欺诈宰客,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霉烂或“三无”商品。 3 发现一处不明码标价扣0.3分,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霉烂或“三无”商品,该项得0分。
餐饮食品卫生可口,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 基本满足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分0.5分。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该项得0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汽修服务具备资质,维修作业规范、文明,不出不使用伪劣配件,不出现乱收费现象。 2 基本满足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卫生间设施经常保持完好,不得出现排队上厕现象。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引导车辆进入指定停车位,引导抛、冒、滴、漏车辆到指定区域停放。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发现停车场无管理人员或抛、冒、滴、漏车辆未指定区域停放该项得0分。
服务区公路及停车场应经常保持路面完好整洁,行车舒适,排水畅通,设施完善,标志标线清晰。 2 满足基本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加油站加油的计量和质量符合要求,无各种缺斤短两、掺杂使假违法行为及记录。 2 基本满足要求得1.5分,其余酌情加0.5分。
客房服务符合有关规定。 1 酌情扣分。
环境
卫生
(20分) 环境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规范,保持室内空气流畅,无异味、无蚊蝇、无蜘蛛网,地面清洁无积水。 4 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保持建筑物地面、墙面、顶棚、门窗、镜面清洁无污迹,定期做好灭蚊、灭蝇工作,撒放消毒药水。 4 无灭蚊、蝇工作记录扣1分。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厕所设施经常保持完好,卫生要达到无味、无蝇,地面清洁干燥无杂物,并提供卫生用纸等便利条件。 4 厕所内无卫生用纸扣1.5分。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停车场地面无明显垃圾、杂物、油污,无明显积水。 4 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及时清理各种垃圾,定期对垃圾房、垃圾桶进行清洗、消毒、防虫处理。 4 无消毒工作记录扣1分,满足基本要求得3分.其余酌情加0-10分。
秩序

安全
(17分) 服务区经常保持良好的秩序,各项服务工作昼夜不间断有序开展。 5 各项服务发现没有做到昼夜不间断服务扣3分。满足基本要求得4分。其余酌情加0-1分。
能及时处理火警、治安纠纷、突发停电、停水、传染性疾病防治等各项紧急事件,无不良记录。 3 对突发性紧急事件反应缓慢、处理不当等酌情扣1-3分。
每个服务区设立值勤点,落实相应的公安、卫生、路政执法人员,对治安事件、不文明的行为、设施损坏事件等及时处理。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
服务区的标志齐全、醒目,标线清晰有效,内部各种标牌齐全、醒目,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证停车场车辆畅通。 3 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
对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指定地点停放,并进行全过程管理。 3 不符要求的扣3分。满足基本要求得2分,其余酌情加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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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修正)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劳动管理,建立与园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简称员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劳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的劳动管理工作,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配套服务。

第二章 员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用工形式,自主招聘员工。

第五条 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简章应当提前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园区范围内的劳动就业应当通过劳动主管部门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信息、职业介绍、保管和转移员工档案等服务,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员工,并可以由劳动主管部门授权行使其他就业服务职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登记手册》和员工档案制度。《员工登记手册》由劳动主管部门制发,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备查。

第八条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负责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员工技能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员工职业培训。劳动主管部门对员工技能发展专项经费实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员工与企业也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可以由工会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由员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参照劳动主管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条款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招聘录用标准的;

(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者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解散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因第(四)(五)项情形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实得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第(六)项情形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医疗补助费以工作年限确定标准,工作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三个月的实得工资,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实得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实得工资基数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实得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工伤被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除第十五条(一)(二)(三)项及第十七条的情形外,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七条的情形外,员工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用人单位补偿,补偿额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补偿。劳动合同无明确规定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与合同期之间的差额计算,每差一年补偿一个月实得工资。实得工资的计算按第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裁减员工,在六个月内再录用员工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员工。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度。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且按有关规定支付员工超时工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休假一日;

(二)春节,休假三日;

(三)国际劳动节,休假一日;

(四)国庆节,休假二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日的产假。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二十六条 园区设立由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员工代表三方组成的指导工资政策的工资指导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生产力发展状况、市场竞争、通货膨胀等因素,形成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园区劳动主管部门公布,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参照工资水平指导意见,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水平、内部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

第二十八条 园区公积金包括的员工医疗(含生育)、养老、住房、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照园区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其他地区,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有条件的乡镇可以依照园区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建立工伤事故及职业病伤害保险,并应当视其经济能力,为员工建立其他补充保险。

第三十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长期治疗的,按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医疗期。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 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及安全、卫生的有关资料、档案、发生工伤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发生死亡事故须在12小时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生产管理者应当具有劳动安全、卫生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过劳动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 对女员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程承包中的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园区范围内承接各种建设工程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必须接受园区劳动主管部门的劳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园区范围内承接工程的总承包商应当对本企业员工和各分包商企业员工实行严格的劳动管理。参与工程的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受聘于总承包商或者受聘于分包商)在执行劳动管理规定上一视同仁。总承包商应当对参与工程的所有员工承担劳动管理方面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总承包商在分包时应当将劳动管理作为分包合同的内容,当发现分包工程出现任何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责任或者义务。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尽量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处理劳动争议,以调解为基本原则。

第四十一条 园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劳动主管部门代表任主任。

第九章 工会

第四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权依法参加、组织工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员工成立工会,应当向园区工会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工会联合会接到申请后,与该单位员工协商,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成立工会。

第四十四条 园区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在研究确定本单位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听取本单位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劳动监察

第四十六条 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监察规定》负责监督劳动管理各项规定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违反劳动管理各项规定的任何问题,有权向劳动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进行举报。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主管部门查阅本单位《员工登记手册》、劳动档案和有关劳动管理、卫生、安全方面的材料,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备案。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员工及管理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主管部门的现场调查或者电话询问,并回答有关问题。劳动主管部门如需调查有关员工情况或者请某一员工到场,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劳动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向用人单位或者该单位的员工下达《劳动监督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收到后的10日内据实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十一条 劳动主管部门的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执法,发现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立即制止或者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二条 劳动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调查用人单位情况时,涉及该单位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园区劳动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款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按第四、第五条规定招聘员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除责令及时纠正外,对已造成危害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劳动主管部门将提请园区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劳动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种”,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有十类: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操作;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登记手册”,指对用人单位的员工进行诸如姓名、性别、住址、职务(工种)、工资收入等情况进行登记的手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指因尚不能完全克服的不良劳动条件,而使劳动者产生的一种病变。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指由劳动主管部门向用人单位或者该单位员工下达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劳动管理的某一事项或者某一方面进行答复的通知书。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由劳动主管部门因用人单位或者员工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对其进行处罚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其他地区的劳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1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无锡军分区政治部《无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无锡军分区政治部

  (2008年11月)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培训对象

  (一)可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三)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培训形式

  (一)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证书;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标准按苏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市(县)、区组织安排。

  三、宣传动员

  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承训学校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报读指南》、政府网站、座谈会、家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并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四、招生入学

  (一)预测参训人数。各市(县)、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二)确定承训学校。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应选择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承担培训任务。承训学校已开设的技能性较强的专业都要面向退役士兵开放。同时,各承训学校还要创造条件,新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

  (三)转发招生计划。市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当年退役士兵参训预测情况,按6 : 4的比例编制招生计划上报省相关部门,待省招生计划下达后,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转发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可根据报名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发布招生信息。市、市(县)、区民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和招生学校于每年10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应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

  (五)自主报名入学

  各市(县)、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市、市(县)、区民政局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部队政工网公开发布。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

  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招生学校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学校于2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六)统计汇总数据

  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2月15日前分别向市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各承训学校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于每年2月15日前提供给市民政局、财政局。

  各市(县)、区民政局在开学后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进行核实,分别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各地实际入读人数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分别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

  五、教学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班

  退役士兵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二)完善规章制度

  各承训学校应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

  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强化思想教育

  各单位、各承训学校应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学校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

  (四)加强心理辅导

  各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心理咨询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心理辅导,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狠抓校风校纪

  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市(县)、区民政等部门备案。

  (六)注重培训质量

  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

  各承训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

  各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退役士兵培训后选择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4〕111号)关于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七、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崇安、北塘、南长三区适当补助。各地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八、检查考核

  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对各市(县)、区政府的考核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对市(县)、区政府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其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协调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70%以上;深入调查摸底,准确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有序组织实施培训,制订计划科学合理;招生报名工作纵向衔接、横向对接,考核检查及时到位。

  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是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招生计划制订、承训学校确定、指导教学管理、帮助推荐就业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及时下达招生计划,择优选择承训学校,指导承训学校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

  财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对其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三)对承训学校的考核

  承训学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校长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

  (四)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

  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学校和班级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学校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后先行垫付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县)、区级政府的考核由市级政府组织,对各市(县)、区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政府及部门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发放奖学金、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