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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

时间:2024-06-01 13:5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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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
1994年3月2日,司法部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粤司公〔1994〕2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因此,我国各地设立的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当然也包括司法证明权),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证明职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机关的证明,均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公证员是国家授权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二、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1.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公证书一旦出具,即具有上述法律所确认的效力。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例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持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此外,国务院已在六个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任何专家、学者对《公证暂行条例》的理解和注释均属于学理解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效力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各地设立的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员是国家授权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处有权对外为公民出具出生、生存、婚姻、死亡、亲属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身份、学历、委托、遗嘱、继承财产、赠与、析产、收养等各种公证书,也有权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或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契约、协议)办理公证证明。非经法定的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所确认的效力。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6月1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费及场地开发费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合营企业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建设,必须服从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不得违章建设,不得擅自开采、动用或破坏地下资源和其他资源。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五条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宁波市区合营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机关。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是开发区合营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机关。
第六条 兴办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向审批机关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合同内容应包括:用地面积、地点、用途、期限、费额、交费办法、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原有企业同外商合营,其原来所使用土地改为合营企业使用时,应由合营企业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土地使用证》。

未经批准,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一律无效。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由土地管理机关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统一办理。
第八条 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土地使用者须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和施工、投产计划;九个月内,须按照工程总体设计破土施工;不能按期施工的,经土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无正当理由拖延施工的,可吊销《土地使用证》,已缴纳的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建设的一切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建筑规范、防火安全等法规的要求,由土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准,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
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建设的一切建筑,需要拆除、改建、扩建、重建和改作他用的,需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土地使用费及场地开发费
第十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的年限,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资金回收的快慢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最长使用年限为:

(一)工业、仓储用地:三十年;
(二)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和办公楼用地:二十年;
(三)商品住宅用地:五十年;
(四)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
(五)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用地:二十年。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按照规定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经批准后可以续约。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用地,包括新征用的土地和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理环境条件分类确定、公布。
合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经企业申请,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减缴。
兴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缴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五年以内不调整,以后每三年调整一次,其变动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场地开发费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为合营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场地开发费收费标准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区域和行业分类确定。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缴纳的场地开发费,可按合营期限分年缴付。
第十五条 中方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施与客商合资兴办企业的,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缴场地开发费。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设施需要敷设专线的,费用由合营企业负担,其场地开发费可相应减缴。
在指定区域自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兴办企业的,可减缴或免缴场地开发费。
兴办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减缴或免缴场地开发费。
第十七条 先期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其场地开发费在1985年、1986年、1987年可分别减按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和百分之九十缴纳。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由土地管理机关收取,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合营企业的场地开发,改善投资环境。场地开发费收入不足以支付时,可向建设银行贷款,用以后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偿还。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道和通讯设备,应由合营企业自费修建,其与用地范围外各种干线连接所需的建设费用,也应由合营企业支付。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和处理,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处理要求,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违反规定,造成污染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可按已订立的合同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兴办的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企业的用地,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5日
也谈离婚

王姗姗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也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稳固提出新的挑战。据有关方面统计,因物质诱惑、道德滑波、感情异变等诸多因素,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离婚的原因
现如今,我国离婚案件的原因大多为:夫妻双方因矛盾纠纷导致感情破裂;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家庭责任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形成,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的原因,使家庭变成发泄郁闷的战场。夫妻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琐事长期吵闹、冷战、敌视对方、矛盾纠纷升级、感情破裂后导致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婚前婚后财产的隐匿,婚外情的存在,以及隐形的家庭暴力,和一些不良嗜好引起的纠纷。
虽然教育体制逐年改革,但是在有些地区的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是落后的,加之对知识的渴求度及认识度上的不到位,即构成了文化低层次人群。这些低层次文化人群组成家庭后,感情是比较脆弱的,夫妻双方互谅互让难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沟通简单,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有缺失,在认识事物本质上有缺陷,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最终结果就是离婚。
由于近年来的思想意识的开放,年轻一代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相当淡薄,因闪婚、骗婚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屡屡发生,爱情已不再是结婚的重要组成元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夫妻间缺乏信任,自私自利,是导致年轻一代离婚的主要因素。因为感情破裂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尤为突出,更甚者会引发命案。因为对婚姻的极度不负责任,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二、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
从以上现象可以分析得出,导致离婚因素是多方面的,行为隐蔽,问题严重,后果难以预料。一是它有害家庭,给夫妻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二是有害于双方老人健康。三是有害于双方子女教育。四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带来诸多方面的不稳定。
在现实社会中,父母可以因为任何理由而离婚,离婚的双方是解脱了,可是父母离婚后,却给子女留下阴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缺乏责任感,视孩子为累赘,不尽抚养教育之责。由于子女长期得不到家庭温暖与关爱,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念模糊.情感受到压抑,容易产生自卑、冷漠、绝望、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也居多,而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多也都是因为父母离异,无人问津,没有人进行很好的监管及教育,因而从因果上去分析父母离婚可能直接导致子女违法犯罪,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不良因素。特别是子女没有了父母的关爱,长期缺乏情感教育,其结果形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缺失,情感受到了压抑,自卑积累后思想感情发生一定变化,会有一个从良好到一般再到颓废的演变过程,后果是违法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确认婚姻调查的合法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在法律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受到严重冲击。无过错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委托他人对配偶进行调查,所以,婚姻调查公司也逐步兴起,而随之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在民法方面考验着立法者。
综上所述,家庭和婚姻问题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和谐必须从家庭抓起,必须从家庭矛盾纠纷的状况入手,从离婚的原因出发,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社会的整体和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婚姻稳定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