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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0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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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舟政发(2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朱家尖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桥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大桥通航桥孔按下列规定通行:

(一)主通航桥孔允许通行300-1000载重吨船舶(客船150-800总吨);

(二)西副通航桥孔限定由北向南单向通行300载重吨(客船15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应在桥涵标引导下,尽可能在通航桥孔中央行驶;

(三)东副通航桥孔限定由南向北单向通行300载重吨(客船15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应在桥涵标引导下,尽可能在通航桥孔中央行驶;

(四)通过主通航桥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20米以上的横距;通过副通航桥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15米以上的横距;

除本条所列通航桥孔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五条 通过大桥通航桥孔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按照通航桥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桥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下列船舶禁止通过大桥通航桥孔:

(一)1000载重吨(客船800总吨、军用船舶标准排水量1000吨)以上的船舶;

(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1米的船舶;

(三)不适航的船舶。

第六条 通过大桥主通航桥孔的船舶,不得在主通航桥孔内交会。

当两船有可能在主通航桥孔内交会时,逆流船应等候顺流船。当对流向有怀疑时,应假设本船为逆流船,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商一致后,安全通过。

第七条 在大桥水域内的每一船舶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条 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按本办法规定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第九条 快速船在航时,通常应宽裕的让清所有非快速船,并应避免妨碍其航行。但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各条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桥轴线两侧200米范围内追越他船;

(二)除快速船外,在大桥轴线两侧200米外的桥区航道内追越他船;

(三)横越桥区航道;

(四)逆向行驶;

(五)并列行驶;

(六)调头和妨碍他船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拖带船组及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大桥水域:

(一)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服从主管机关的指挥;

(二)须在白天通过大桥水域。

第十三条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除客船外,禁止300载重吨以上以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驶入桥区航道。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第十四条 任何船舶、设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停靠在大桥水域内码头的船舶,应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和大桥水域通航安全。

第十六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锚泊、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碍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七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进行测量、打捞、海洋开发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八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许可同意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

(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三)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有碍大桥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通航桥孔进行维修作业,桥涵标、桥区标、警戒设施和通航环境的异常或变更,由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在大桥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大桥桥墩用防撞设施进行警戒。主桥墩防撞设施布设在主桥墩南、北各约15米处;副桥墩及引桥墩防撞设施布设在大桥轴线南、北各约200米处,各防撞设施墩台及副桥墩间用锚链连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航桥孔:

大桥设置三个通航桥孔,自西向东依次为西副通航桥孔、主通航桥孔和东副通航桥孔。

主通航桥孔:位于35号桥墩与36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114米。

西副通航桥孔:位于34号桥墩与35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57米。

东副通航桥孔:位于36号桥墩与37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57米。

(二)大桥轴线,系指位于大桥两个桥面之间且与桥面同向的中间线。

(三)大桥水域,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1海里以内的水域。

(四)大桥禁航水域,系指除通航桥孔及桥区航道外,大桥轴线两侧各约200米范围内的水域,大桥禁航水域由桥墩警戒和防撞设施防护。

(五)桥区航道,系指在大桥水域内由大桥水上侧面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所标示的通航水域。

(六)本规定中“快速船”是指静水船速超过16节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朱家尖海峡大桥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办法》(舟政发〔1999〕和《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舟政发〔2009〕30号)同时废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阳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衡阳市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本办法所称网上公开是指将本条第一款所述政府信息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衡阳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发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政府信息在其所建立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公开:(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五)衡阳产业导向目录;(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上述信息。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信息提供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有关政府信息。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十)市县级学校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十一)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十二)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十三)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十四)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十五)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十六)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十七)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十八)人大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十九)监督、投诉渠道;(二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八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九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第十条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第十一条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向本级文件集中管理部门或档案馆提供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本部门所拥有的每条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登录日期。文件集中管理部门或档案馆对政府信息进行统一加工、整合后在本部门网站上提供查阅。第十二条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应对保密期满的政府信息予以解密,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第十三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第十四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第三章网站建设和维护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子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市政府网站是建立在政府公众信息网(www.hengyang.gov.cn)上的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建立自身网站,且须统一利用衡阳市党政网络平台,与政府公众信息网建立链接,统一对外发布。同时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共同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政府信息须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第十六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须建立信息报送审批制,指定专人对上传的信息把关,对通过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并由经过培训的信息员负责信息的上传工作,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八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员,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实行专职专责。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二)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上提供实时咨询服务。(三)负责处理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门户网站通过电子政务网要求本部门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咨询信息。(四)代表本部门从网络上发送和接受相关信息。(五)完成本部门和市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信息化任务。第十九条各信息员应由各归属单位办公室系列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信息主管部门指导。信息员应接受市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二十条多个政府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应至少装配一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为有需要的个人查询相关的政府信息提供方便。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构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二条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和本市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第二十五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1997]第88)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 1991年1月14日省政府第44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审计暂行办法 号令
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吉政发〔1986〕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新
72号文 规定。
3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办法 1991年11月21日经省政府批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新
准,吉测字〔1991〕111号文 规定。
4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 1986年5月8日吉政发〔1986〕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规定 66号文 有新规定。
5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1986年5月9日吉政发〔1986〕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67号文 有新规定。
6 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7年1月5日吉政发〔1987〕3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条例》有新
号文 规定。
7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 1988年6月6日经省政府批准,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有新
干规定 吉府法字〔1988〕16号文 规定。
8 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1986年4月15日吉政发〔1986〕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50号文 法》有新规定。
9 吉林省公路(内河)运输管理规定 1983年11月8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中华人民
274号文 共和国公路法》有新规定。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1985年11月3日吉政发〔1985〕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63号文
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奖惩试行办法 1979年6月9日吉革发177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1985年3月13日吉政发〔1985〕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56号文 法》和1992年《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有新规定。
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暂行 1989年6月24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准,吉府法字〔1989〕16号文
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号令
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管理办法 1988年5月21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8〕15号文
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 1985年2月7日吉政发〔1985〕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法 75号文 有新规定。
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1980年3月22日吉革发〔1980〕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67号文 有新规定。
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 1986年11月4日吉政发〔1986〕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法 146号文 有新规定。
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缴纳矿产资源补 1990年12月13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偿费规定 〔1990〕63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16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7〕141号文
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办 1988年10月6日经省政府批 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
法 准,吉府法字〔1988〕28号文 保护区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23 吉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5日吉政发〔1987〕 1992年《吉林省通信管理条例》有新
75号文 规定。
24 吉林省保护地质遗迹的若干规定 1984年12月24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4〕169号文
25 吉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 1990年3月29日吉政发〔1990〕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7号文
26 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9年3月28日经省政府批 1996年《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
准,吉府法字〔1989〕12号文 理条例》有新规定。
27 吉林省种用畜禽管理办法 1986年6月16日吉政发〔1986〕 1994年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有
89号文 新规定。
28 吉林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奖惩办法 1983年8月24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试行) 190号文
2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从含金银三 1989年2月10日吉政发〔1989〕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废中回收金银管理的若干规定 9号文
30 吉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1979年1月22日吉革发25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31 吉林省统计数字管理办法 1979年1月22日吉革发25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32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闲置固定资产 1989年12月2日省政府第2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处理暂行办法 号令
33 吉林省草地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8年8月24日经省政府批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
准,吉畜牧草字〔1988〕150号文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34 吉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1987年6月16日吉政发〔1987〕 1992年《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
72号文 例》有新规定。
35 吉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88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5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36 吉林省入山管理办法 1979年9月8日吉革发278号 1986年《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和
文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规定。
37 吉林省护林办法 1949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38 吉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1965年11月16日省人民委员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会发布
39 吉林省燃料配额管理超耗加价暂行办 1983年10月4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232号文
40 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8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295号文
4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 1988年11月16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实施办法 准,吉计经委字〔1988〕891号文
42 吉林省节约钢材管理办法 1987年7月6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80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43 吉林省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办法 1966年3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发布 规定。
44 吉林省地方木材生产、调拨管理暂行 1963年2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发布
45 吉林省清理林权试行办法 1955年12月15日省人民委员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会发布
46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85年11月15日吉政发 1993年《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
〔1985〕174号文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47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7月3日吉政发〔1987〕 被1997年《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
85号文 法》代替。
48 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0日吉政发〔198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8号文
49 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1989年4月27日省政府第13 1996年《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50 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6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9〕36号文
51 吉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1986年2月5日吉政发〔198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2号文
52 吉林省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 1981年2月1日吉政发〔1981〕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22号文
53 吉林省《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发 1983年12月2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放管理暂行办法 300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5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外地采购食品 1983年12月2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索取《检验合格证》的暂行规定 301号文
55 吉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 1988年4月4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吉政办发〔1988〕23号文
56 吉林省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1988年10月10日经省政府批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准,吉府法字〔1988〕25号文 法》有新规定。
57 吉林省个体和联合医疗机构开业行医 1987年2月21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管理规定 20号文
58 吉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1987年6月8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8号文
59 吉林省村卫生所管理办法 1989年6月9日省政府第14号 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令 有新规定。
60 吉林省食品卫生行政罚款暂行办法 1989年7月7日省政府第19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1 吉林省血液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第30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号令
62 吉林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1日省政府第4号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令 法》有新规定。
63 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2日省政府第37 1992年《吉林省性病防治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64 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2日省政府第24 1991年《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
号令 例》有新规定。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65吉林省化妆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5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吉府法字〔1989〕13号文
66吉林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管理办 1991年2月7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吉卫防发〔1991〕4号文
6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 1984年8月18日吉政发〔1984〕 1997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新
策的补充规定 111号文 规定。
6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暂行 1985年4月20日吉政发〔1985〕 1997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新
规定 65号文 规定。
69吉林省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22日吉政发 1997年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85〕194号文 有新规定。
70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7月8日省政府第23号 1997年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令 有新规定。
71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3月23日吉政发〔1986〕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
37号文 条例》有新规定。
72吉林省营业性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月19日吉政发〔198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4号文
73吉林省营业性台球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8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9〕26号文
74吉林省文艺演出管理规定 1983年10月18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3〕245号文
75吉林省录音录像制品及录音录像设备 1984年5月3日吉政发〔1984〕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67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76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5月15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政办发〔1996〕22号文
7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事设施安 1982年11月20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2〕210号文
7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矿企业劳 1982年3月18日吉政发〔1982〕 1996年《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有新
动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 57号文 规定。
79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4日省政府第43 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80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29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省民政厅发布
81吉林省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993年9月6日省政府第5号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令 例》有新规定。
82吉林省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 1989年12月25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作证管理办法 准,吉府法字〔1989〕35号文
83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0日吉政发〔198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33号文
84吉林省个体托幼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1月10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5〕170号文
  

  附件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1985年9月25日吉政办发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 〔1985〕128号文 新规定。
通知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局 1990年3月1日吉政办发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1990〕5号文
的意见的通知
3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草原的布 1979年10月22日吉革发319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
告 号文 新规定。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滥开小片荒 1982年4月10日省政府发布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的通告 法》有新规定。
5关于积极开展公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布 1982年4月1日省政府发布 1996年《吉林省绿化条例》有新规定。

6关于必须合理利用和大力节约成品油 1981年9月28日吉政发〔1981〕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的通告 233号文
7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防火 1962年3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工作的布告 发布 规定。
8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发放林权执照 1963年2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被1981年《省人民政府关于给林木所
的通告 发布 有者发放林权执照的通知》代替。
9吉林省农村个体工商户若干政策规定 1983年3月3日吉政办发 1994年《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有
〔1983〕23号文 新规定。
  

序 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0 关于贩运农副产品的若干规定 1984年5月18日吉政发〔1984〕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72号文
11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和木 1961年11月30日省人民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材管理的几项规定 会发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12 吉林省国有林区解决群众民需材的规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3 关于芦苇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1982年8月2日吉政发〔1982〕 被1987年《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
138号文 法》代替。
14 关于野外地质勘探占用耕地、林地的 1983年5月19日吉政发〔1983〕 1994年《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新
暂行规定 109号文 规定。
15 关于新建续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有偿 1989年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使用的若干规定 〔1989〕22号文
16 吉林省国有林区解决群众自用材的几 1956年2月25日省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项规定 发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 1981年8月5日省政府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