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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9:4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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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广告审查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治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期的广告监测结果显示,严重违法广告行为仍然屡屡发生,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监管任务十分艰巨。为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广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广告审批源头关
  (一)确保审查批准的广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广告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广告审批,尤其对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从严审查,审查批准的广告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对广告审批工作的检查监督。国家局将加大对已审批广告抽查的力度,各省对投诉举报集中、有关部门提请审批存在问题的广告,要依据广告审查复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复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违规审批广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切实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
  (一)充分发挥广告监测设备的效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配备的广告监测设备全部投入使用,加强人员培训,落实广告监测工作责任制,加强统筹管理,明确国家局和省局对广告监测的分工,实现国家局和各地监测资源合理配制、资源共享,确保监测工作落实到位。国家局将加大对违法广告监测力度的同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配备的广告监测设备闲置、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二)突出对违法广告的监测重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都市类报刊、地市级电视频道、信息网站等媒体的监测。着重加大对公众人物代言的、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严重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
  (三)充分利用违法广告监测的结果。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广告监督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监测结果,增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意识,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对违法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止严重违法广告。

  三、从严处理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
  (一)加大对违法广告所涉及品种和企业的查处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对监测到的或外地移交的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一律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或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律向工商行政部门移送;一律进行公告并在省局网站上曝光;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及品种一律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对生产企业经检查存在严重问题,且通过抽样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特别是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执行力度,监督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确保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到位。对查处后仍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由国家局曝光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加强对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IP地址在辖区内的网站的检查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对严重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移交当地通信部门核实关闭;对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依法认定并做出责令停业等相关处罚后,对拒不改正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请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级通信部门予以关闭。

  四、认真履行广告审查监管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整治违法违规广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辖区内违法违规广告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执法联动,联合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治理违法广告工作纳入药品安全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中,经常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整治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工作衔接,发挥各部门职能和手段,共同采取行政处理、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联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对有关部门提请认定的广告专业技术内容,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移送处理的严重违法广告案件,要加强跟踪,确保查处到位。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审查监管,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整顿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坚持“打击和建设并重、处罚和教育并重”,大力推进广告发布单位的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切实把“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作为打击违法发布广告的一项有效措施建立起来,探索建立对违法广告审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广告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措施内容和取得的成效,向广大人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同时,完善违法广告新闻发布机制,积极营造共同关注广告、规范广告、监督广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8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审计厅,塔河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
为进一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各地(州)水利局、兵团各师水利局及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及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确保该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塔河治理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各地(州)、兵团各师水利局、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及塔河治理项目在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1〕74号)、自治区《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纪要》 (新政阅〔2001〕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塔里木河流域的实际所制定的。
第三条 塔河治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塔河治理项目中所有地方、兵团及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单项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计委、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塔管局、各地(州)、兵团各师水利局及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塔管局是塔河治理项目的总项目法人,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及工程的防洪度汛负总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塔河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审工作;
2、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报告和五年实施方案,负责上报初步汇总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控制工程投资;
3、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塔管局负责塔河治理直管项目的建设,授权各地(州)、师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塔河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塔河治理项目的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查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塔河治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6、监督、检查各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7、对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支付,并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8、统计汇总上报各项目工程进度、工程量和资金使用情 况;
9、主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
10、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
第七条 各地(州)、师负责本辖区内的塔河治理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向各地(州)、师塔河项目领导小组和塔管局负责,接受塔管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上报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2、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辖区内的工程建设;
3、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4、统计上报辖区内各项目工程进度、工程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5、负责汇总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落实防洪度汛措施;
6、参与各项目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8、监督、检查各项目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9、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塔河综合治理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及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责任。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塔河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
第十条 前期工作程序:
(一)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所有塔河治理项目都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塔管局负责预审,塔河治理项目自治区部分由水利厅审查,兵团部分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兵团水利局参与审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负责技术审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以后,塔河治理项目自治区部分的初步设计成果由水利厅审查,兵团部分的初步设计成果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兵团水利局参与审查,审查结果报塔管局备案;
3、自治区计委、兵团计委根据不同阶段的技术审查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批复,并将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
(二)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塔管局预审,自治区水利厅初审后按相关程序报水利部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报建
第十一条 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即可进入施工前准备工作。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各地(州)、师水利局初审后报送塔管局审批,报水利厅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塔管局初审后报送自治区水利厅审查上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2、各建设项目法人实体己组建;
3、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批准的年度塔河综合治理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关工程占用土地手续已办理完成或己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三条 塔管局及水利厅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将在15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对报建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该项目的招投标,更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五章 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五条 塔河治理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8月)及水利部、自治区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塔管局组织招标,自治区计委及水利厅负责监督管理;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塔管局授权后,由各地(州)、师水利局牵头、单项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地(州)、师计委及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由塔管局负责组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在招标前14天向水利厅、计委报备;塔管局委托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在招标前14天由塔管局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评标程序以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水利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指导,严格执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制定的评标工作大纲。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 合同,实行双合同制,并上报塔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监督单位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开工及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及塔管局直管的建设项目,由塔管局向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计委申请办理该项目开工报告;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向塔管局及地区计委申请办理开工报告,并报水利厅备案。所有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l、设计图纸可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本项目节水计划承诺书已签订;
4、项目建设单位已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5、工程施工建设承包合同和廉政建设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6、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工程开工需要;
7、项目法人己与水利质量监督部门签订质量监督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全面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的选择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并上报塔管局及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州)、师水利局按规定时间向塔管局及水利厅汇总上报各项目上月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塔管局、各地(州、师)水利局要加大对各建设项目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项目法人要加强安全的宣传和教育,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塔河治理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具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塔河治理项目要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四级质量管理体系:即政府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 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按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塔河治理项目中的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基本竣工时,各项目法人按照验收规程要求,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将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验收合格后报送塔管局存档。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中国农业银行


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
为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结合,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优化信贷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扶持的意见》(银发[2002]224号)、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2]131号)以及科学技术部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的科技与金融合作协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将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


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推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中国农业银行与科学技术部签署了《科技与金融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双方合作协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优化信贷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扶持的意见》(银发[2002]224号)、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2]131号)以及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体,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一般较小,信用评级和落实担保较困难,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主要是指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内,或在高新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从事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现代农业技术和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从事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与科学技术部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的总体安排,双方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和服务的对象,以双方高层领导为核心,建立科技与金融全面业务合作推进委员会,负责双方合作业务的决策和协调,并成立专门的推进小组,切实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担负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中小企业,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予以政策上的倾斜和引导,促其尽快实现向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转变;各级农业银行要积极予以信贷扶持,为其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特点的项目运作和政策体系
不断加强农业银行与科技部的密切合作,按年度制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计划。双方每年第四季度共同组织安排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根据计划筛选、确定下一年度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标范围。各地科技部门和当地农业银行也可以因地制宜制定计划,确定支持范围。各级科技部门、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与当地农行主动联系,密切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推介、说明活动,将本地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信用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向当地农行推荐,并协助农行对项目的技术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踪。在项目筛选过程中,银行要充分听取科技部门对企业的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聘请科技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咨询小组,界定中小企业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从中确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标范围。
农业银行将进一步研究改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标准。
农业银行可适度下放中小企业短期信用审批权限。对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集中、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完善的地区,经总行批准,可实行区域化的信贷政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采取公开统一授信和可循环使用信用等方式;对符合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信用业务,可采用特别授信和特事特办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对经各省科技部门认定,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科技部门要努力给予贷款贴息等有效方式的支持;同时,对满足农业银行规定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业务时,可以根据农业银行相关规定适当减免保证金;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各级农业银行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同时,要积极与各地高新区和科技园区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其不断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整体水平。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与地方农行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农业银行在园区内设立支行,双方共同为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
要开发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根据其需求,为其提供本外币存款、贷款、结算、结售汇、银行卡、代理保险、融资顾问等各项服务。
创新担保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对提供贷款担保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担保规定的企业有效资产、个人财产以及保证担保组合,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尽量满足其贷款需求。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其技术专属权的,报经人民银行同意后,可以试办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新业务。
继续实施农业银行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贷、保、贴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动员适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基金贴息和银行贷款支持。
四、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效率
各级农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从客户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贷款答复一般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额度较小、资金使用频繁等特点,为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对区域经济和信用环境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较为集中、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0%的二级分行,经总行批准后,对AA级以上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业务可以采取有权审批行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确定其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方式,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发放短期贷款,可由经营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部门审查、行长审批的流程办理。
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会同各级农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融资服务,缩短项目申请、技术评审、整理汇总推荐等中间过程,并及时将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好企业、好项目向农业银行推荐。
五、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级科技部门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不予贷款支持。要防止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和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现象。
要避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盲目扶持。信贷扶持的对象,一定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景。对于缺乏市场前景、效益不佳、信用不良的企业,即使具备一定的科技含量,也不应予以扶持。
科技部门和农业银行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工作中的各种需求和困难,及时调研、分析、总结,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从信贷机制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方面入手,深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制改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要切实落实贷后监管,避免贷而不管,防止信贷资金被用作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外的用途,同时要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产品的市场前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