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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8 05:3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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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250号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园林、文物、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管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拨付的资金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予以保障;
  (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必要时可以结合防空地下室建设,建设经费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予以保障;
  (四)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建设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防、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含人防重点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建设,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区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其他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人民防空工程人均掩蔽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区域内建设民用建筑,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
  第十一条 在人民防空工程的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物时,应当按照该建筑物的倒塌半径,留出与人民防空工程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无法留出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防倒塌堵塞措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有条件的城市地铁车站应当与周边的人民防空工程相连通。
  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时,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的普通地下室、天然洞穴改造为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地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款所列地下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人防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护等级要求,并应当向取得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生产企业采购。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由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平战转换工作予以指导,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在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平战转换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且无法补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同一项目规划范围内补建;不能补建的,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权限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二)拆除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及300平方米(含)以上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向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拆除300平方米以下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向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建: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6B级(含)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面积;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充抵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承担。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除保密工程外,应当设立标志牌。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书。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书。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设备、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其使用人负责;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三)防空地下室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培训;
  (二)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等进行维修保养;
  (三)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落实防火、防汛责任;
  (五)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工程结构完好,保持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三)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将人民防空工程与地下工程连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城市地下工程不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设计、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承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尚可改正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无法改正的,依法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护等级要求的防护设备,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而生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的标准和抗力等级补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书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用途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人民防空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颁发《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9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公路交通畅通安全,进一步美化公路沿线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主要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及部分县道(详见附表)。
  第三条 本市主要公路两侧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加强主要公路沿线的建筑后退红线管理。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高速公路从隔离栅外缘起,没有隔离栅的,建筑后退红线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原则上按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匝道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的区域作为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 主要公路沿线的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内的用地,由各辖市、区组织绿色通道建设和管养。
  第六条 主要公路两侧的杆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线位进行布设,涉及公路管理范围的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实施杆线入地工程;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要对现有杆线进行整理,并实施必要的并线、共线工程,减少横穿公路的杆线数量。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主要公路开口、开门和接路。按照“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主要公路上平交道口的审批管理,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切实保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坚持依法审批,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条 各辖市、区要积极组织力量,按照拆除违法建筑、归并平交道口、整理沿路杆线、补建相应设施、增加绿化数量、装饰建筑立面、规范广告设置、亮化景观空间、美化周边环境、提升整体水平的要求,大力实施主要公路两侧景观整治工程,确保主要公路两侧空间大起来、绿化多起来、景观美起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常州市域主要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一览表

常州市域主要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一览表

类别
公路名称
区段
公路等级
建筑后退

红线(≥m)

国道
沪宁高速G055
常州段
高速
100

宁杭高速G065
溧阳段
高速
100

宁杭公路G104
溧阳段
一级
50

新G312
常州段
一级
50

省道
沿江高速S302
常州段
高速
100

金坛段
100

锡宜高速S303
常州段
高速
100

武澄公路S232
常州段
一级
30

常扬公路S238
常州段
一级
30

常溧线S239
常州段
一级
30

金坛段
一级
30

溧阳段
一级
30

金宜公路S240
金坛段
一级
30

镇广公路S241
金坛段
一级
30

溧阳段
二级
30

沿江公路S338
常州段
一级
30

常金公路S340
常州段
一级
30

金坛段
一级
30

虞宜公路S342
常州段
二级
30

县道
常芙线
常州段
二级
20

金武线
金坛段
一级
30

常州段
一级
20

长虹路
常州段
一级
20

常锡路
常州段
二级
20

戚月线
常州段
二级
20

陆马线
常州段
一级
20



注:新建公路按本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7]1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

  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已成功举办了六届,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规格最高、内容最丰富的风景园林与花卉盆景行业综合性花坛盛会。为规范园博会的申办工作,在总结前几届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办办法》(以下简称《申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好申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办办法

  

  为了做好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的申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办和审批程序  

  园博会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申办材料应于前一届园博会举办年的4月底之前提交。  

  1、由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省、自治区建设厅进行初审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2、直辖市申办园博会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向建设部函送申办材料。

  3、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申办城市向建设部提交正式申办材料。每个省、自治区只能推荐一个申办城市。


  4、建设部根据申办条件,对申办城市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办城市确定为候选城市。

  5、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初步确定举办城市,报部常务会议审定后公布。

  
  二、申办条件

  
  申办城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对举办园博会高度重视,提出明确的博览会主题、举办方案以及完整的园区规划思路,提出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2、积极参与建设部举办的历届园博会,在园博会展示过室外造园作品,质量较高,影响较大。

  3、应是已经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4、具有50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或现有可改造绿地作为园博园建设用地,园博园建成后做为城市公园保留。

  5、生态环境良好,交通便利,有较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具备举办国际性博览会的基础条件。

  6、园林绿化管理职能符合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职能明确,管理到位。

  三、申办材料

  1、申办意见。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报送申请时,须附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厅的意见。

  2、城市介绍。包括申办城市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情况,以及申办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情况。

  3、办展方案。包括时间、地点、承办单位、主题、目标、方式、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办法等。

  4、规划情况。包括园博园位置、面积、基础设施、概念性规划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5、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金融、商贸、旅游、安全、后勤服务,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6、优惠条件。承诺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城市、单位的便利条件,以及提供的有关服务内容。

  7、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