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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0:3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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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条 每年“九·九”重阳节所在公历月份为敬老宣传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集中开展有关老年人的政策法规宣传、敬老工作表彰等活动,积极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游览、文体活动优待
老年人凭《老年证》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可免费进入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等。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门票可按半价收费。非国有经营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履行尊老、敬老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三)社会公共体育场所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价格优惠。 
  上述景点、场所要悬挂免费优待告示牌。
第五条 交通优待
(一)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公交优待城乡一体。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办理乘坐公交IC老年卡后,持卡免费乘坐市内的公交车;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在办理乘坐公交IC老年卡后,持卡乘坐市内公交车实行半价优惠。
(二)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优先购票、乘车,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专座,司乘人员应给予老年人照顾和扶助。
第六条 医疗保健优待
  (一)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二)各基层医疗机构为百岁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以上老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三)全额资助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将70周岁以上老人患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给予适当补贴。
(四)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重点补助。
第七条 长寿优待
(一)对百岁以上老人,按月发给100元的敬老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当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二)对9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年“九·九”重阳节给予不少于200元的慰问物资(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发放。中央、省驻市企业的老年人敬老补助费、慰问物资(金),由老年人所在企业负责。  
第八条 养老服务优待
(一)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老年人经过申请,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区提供养老服务保障。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可通过财政预算内安排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分别承担等方式筹集。
(四)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减免其火化费用。贫困老年人去世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免收火化费。
(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
(六)老年人在其拥有产权或承租的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享受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七)邮政、通信、银行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存)款、邮寄(取)包裹、订报刊、打电话等服务,有条件的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台)。工商部门对符合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八)各乡(镇)敬老院、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水、电、暖、燃气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收取,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九)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十)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十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十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应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十三)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确保老龄事业与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九条 法律服务优待
(一)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二)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老年人的扶养、赡养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公证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持有《老年证》的老人视情况减收或免收公证费。
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优待、免费标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本办法的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外省、市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本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可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老年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外币业务会计处理中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币业务会计处理中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20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便于企业进行外币业务折合的会计处理,现对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作为折合汇率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折合:
1.除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2.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价,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
3.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价,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货币B的汇价
货币A对货币B的汇价=---------
美元对货币A的汇价

有关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仍按我部印发的“关于外汇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94)财会字第05号〕执行。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明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我局依据已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针对当前“配套规章”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对企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以下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

一、关于异地委托加工的医疗器械的注册
(一)由委托生产者申请注册。医疗器械生产制造认可表上应注明委托生产方式。
(二)被委托企业应获得由其所属辖区省药监局所发的含被委托生产品种在内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委托者在申请注册时除递交规定的注册材料外,还应递交被委托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承诺书及被委托方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生产条件由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
(五)对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新产品异地委托加工,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被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是具有生产同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资格的企业。
对于已列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8种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异地委托加工,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委托和被委托生产的企业都应是具有生产同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产品资格的企业,并具有同类产品注册证,方可由委托方办理异地产品的注册。

二、原注册医疗器械转移生产的注册
转移生产注册指的是:在同一企业内,同一产品的转移生产。
(一)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总装装配的
注册部门应对在国内装配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企业提交保证原设计没有变化的声明,提交构成整机的使用部件的注册证(部件不在规定内应履行注册的除外),给予准产注册。
(二)将原进口注册产品移至国内包装、消毒的
注册部门应对在国内进行包装、消毒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企业提交保证在国内包装、消毒产品与在境外生产部件一致的声明,提交构成整机的使用部件的注册证(部件不在规定内应履行注册的除外),给予准产注册。
(三)原进口注册产品在国外转移生产
1.原进口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在境外的同一国家不同地区转移生产或国家之间转移生产,应补充对新转移工厂进行生产质量体系审查,履行生产地址变更手续。
2.原进口注册的第一、二类产品,在境外的不同地区或不同国家之间转移生产,应履行生产地址变更手续。
(四)境内注册产品包装、消毒或组装工序转移场地注册,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三、境内企业采用有进口注册证的部件组装生产
企业申请注册时应提交:
(一)出卖部件方出具的出卖部件给申请注册企业的供货承诺声明。
(二)部件的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注册企业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四、同一进口产品在国外多个国家生产或多个国家工厂加工不同部件、在一地组装产品的注册
(一)对于同一进口产品在国外多个国家生产,依据其所持的国外的不同上市批件分别予以注册发证。
(二)在多个国家工厂加工不同部件,集中一地组装生产申请注册的,一般应按已装配为成品后所在国政府提供的上市批件进行注册。

五、多个独立的由不同厂家生产的大型设备组成部件的注册问题
对于由不同厂家生产的独立部件组成的大型设备,每个部件都有不同国家批件的,企业应提交全部批件,履行注册。注册后的部件可以分别销售。

六、注册证合法时限的界定问题
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都应视为有证产品。

七、进口注册产品类别的判定问题
企业难以对进口注册产品做出类别判定时,应将判定产品类别的请示(含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办公室,由受理办答复企业。

八、国产三类、进口产品注册申报材料初审问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办公室负责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初审,省市不进行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的初审。

九、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工作的咨询、查询,由受理办负责统一接待企业。

十、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申报时,给行政部门的报告,由受理办受理后转医疗器械司注册处办理。

十一、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册,补材料时限为60个工作日,超过时限且企业在时限之内无任何说明的,受理办可退回材料。

十二、实验室设备中的电泳仪、离心机、超低温冷藏箱,石蜡切片机,石蜡包埋机、细胞离心涂片机、全自动染片机属于Ⅱ类中风险性较低的产品,不要求提供临床试验报告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十三、口腔科技工室设备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