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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时间:2024-07-01 17:5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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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公告2009年第20号


  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接收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接收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事厅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我省非国有制经济的发展,改善和提高非国有制单位人员结构和素质,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维护非国有制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人和毕业生就业行为,加强对非国有制单位接收大中专毕
业生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教育部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非国有制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范围,是指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的统招、“并轨”、“计划内自费毕业生,电大普通班毕业生和国家批准的部委所属科研单位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定向、委培毕业生与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解除合同(协议)的
,也可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第三条 非国有制单位接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全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和服务范围。
第四条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非国有制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各地(州、市)人事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国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就业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单位需求方案确认、就业合同(协议)书签章、毕业生资格审核
、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手续办理、人事纠纷调解等。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负责非国有制单位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人事代理包括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户粮关系代(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转正定级手续办理;医疗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代办;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出国(境)手续办理;职称资
格考评管理等。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单位,由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代理;在地(州、市)及县(市、区)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由地(州、市)或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有人事管理机构且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
,由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需委托代(管)理人事档案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与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档案等代(管)理委托合同书。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按《甘肃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甘人事〔1990〕47号)规定代(管)理人事档案。
到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单位就业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等代(管)理,按《甘肃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委托管理试行办法》(甘人事〔1991〕80号)和《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甘人事〔1992〕10号)规定办理。
第七条 非国有制单位毕业生需求方案由所在地(州、市)人事部门汇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汇总,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单位通过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汇总,有人事管理机构且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在兰单位,直接报省毕
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和毕业生择业,通过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大中专院校主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及各级毕业生择业指导部门推荐,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洽谈,进行双向选择,实现自主选人和自主择业。
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须向毕业生提供以下资料及有关情况:单位有效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资格证(复印件),生产(经营)项目(产品)范围,单位所在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所需专业、学历层次、人数、就业去向或岗位,工资待遇、食宿条件及其它福利方面的情况等。
毕业生求职择业,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择业推荐表、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经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须签定就业合同(协议)书,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由相应人事代理部门签章,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签章,分别经省、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就业手续。
第九条 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并签定有效就业合同(协议)书的毕业生,按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分别到省、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后,到相应人事代理部门报到。不需要人事代理的毕业生,直接到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须严格履行就业合同(协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过程中,如双方发生合同(协议)纠纷,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协商调解。经调解仍不履行就业合同(协议)者,按甘财综发〔1999〕27号文件规定,由违约方交纳合同(协议)违约金5
00元人民币。双方履行就业合同(协议)后,毕业生在工作期间(含试用期),劳资双方发生劳务纠纷时,依据《劳动法》,由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甘肃省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予以仲裁调解。
双方应服从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合法裁决。对不执行人事调解或劳动争议仲裁意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到省外非国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就业报到手续、档案和户粮关系,由生源地(州、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不得在非生源地“空挂”。需办出省就业证明的,按甘财综发〔1999〕2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毕业生自办理就业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就业单位或人事代理部门报到的,不再办理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严禁用人单位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条件的,经协商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可按程序报名参加国家各级公务员考试。考试合格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在非国有制单位工作的年限可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 兰外非国有制单位从省外院校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毕业生,可按甘财综发〔1999〕27号文件规定享受我省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办理程序按甘人事〔2000〕25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理人事档案的毕业生,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在人事档案管理期间,比照同期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定其档案工资,若遇国家政策统一调整工资时,为其调整记载档案工资。
第十九条 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理人事档案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中止合同或正常辞职、辞退后,应尽快到原委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可继续自主择业。选择就业单位时,可以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除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被用人单
位开除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外,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或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可按原档案身份向外介绍,由接收单位根据其原身份和工作需要量才使用。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非国有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暂行办法》(甘人事〔1994〕38号)停止执行。



2000年5月26日

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建城[2004]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五项的规定,我部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制度。统一证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三证”是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依法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统一的“三证”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字样,有利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对外地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管理,保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安全。

  三、“三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印制签证下发。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核准发放。
  附件:
  1.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证(略)
  2.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略)
  3.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副本)(略)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本(略)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副本(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