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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时间:2024-07-26 07:5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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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 57 号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月2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效为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国税、地税、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每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低保和特困住房困难户,按保障标准全额补贴。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的7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少收或者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由国库直接支付。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城中村改造、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市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上年家庭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满30周岁以上;
(五)申请人为城镇职工,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实属本人房屋而房产证在他人名下或者未办房产证的,本人居住父母名下房屋并且父母有两处以上房屋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城镇低保户和特困户中的无房户;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结婚证复印件;
(三)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
(六)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低保户或者特困户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
(二)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的,应当提交市、区工会关于特困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病大病患者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向所属社区或街道,下同)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四)公示期15天内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对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发放补贴并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廉租住房房源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及申请顺序等情形,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三)申请家庭按排序选择住房,选房时盲人、下肢残疾者、老人等可以优先选择楼层;
(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与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开具《入住通知书》;
(五)保障对象持《入住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相关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 实行廉租住房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申请对象并轨,每三年组织一次报名,每年组织一次资格复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对新增低保户和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组织一次报名。
第二十条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以及住房保障面积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31日发布的《日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

  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动用明火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辆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五)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故意阻碍消防车辆通行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七)对灭火救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八)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九)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1995年1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妨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处罚,并可视其情节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处  罚
  第六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
  (四)限期整改;
  (五)责令停产、停业。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动用明火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辆通道的;
  (四)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五)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故意阻碍消防车辆通行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七)对灭火救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八)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九)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安装、维修燃气管道、设备、设施或使用燃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四)自动消防设施及其他防火设施不按规定定期检测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开办或经营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集贸市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利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从事生产、仓储等经营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七)组织大型集会、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分装、装卸、使用、处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其残液、残渣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质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未按核准的消防设施施工的;
  (四)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维修、销售、进口、采购、安装使用消防设备、器材、防火材料、防火涂料等消防安全产品,经指出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没收不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推广、采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技术、新工艺等,未采取有效防火防爆安全措施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擅自上岗的;
  (三)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四)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五)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违章引入火源、电源的。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重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起火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二)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三)违反文物消防安全规定,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四)公共场所疏散通道不畅或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有意破坏火灾现场或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情况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裁决并执行。
  罚款使用统一的罚款票据,所收罚款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消防管理处罚所用法律文书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信一体化其及对英国立法体制的影响

陆 栋 生 


电信产业的长足发展已经给世界和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随着信息社会的即将来临,世界各国都必须对于电信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和挑战予更多的关心和注意。在电信产业带来的新变化和挑战中,电信一体化起着革命性的作用,它对现存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由于中国在这一领域还没有太多的研究,笔者试图通过对于电信一体化的原因及其影响以及对于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特别是对英国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的分析,以期对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研究起到一定作用。

一.电信一体化的概念
为方便本文的讨论,电信一体化的概念是首先需要定义的。电信一体化的英文表述为“convergence",其基本含义被一体化。根据牛津现代高汉双解词典,一体化是指“自四面八方向一点汇合;收敛;聚集”。特殊到电信这一领域,“convergence"被赋予了专门的含义,笔者在本文中暂且将其称之为“电信一体化”。
根据《电信、媒体及信息技术领域一体化及其对法规的影响的绿皮书》1,电信一体化被表述为下列两方面的内容:
(a)不同网络平台实现在本质上相近的服务;.
(b)电话、电视和电脑等个人消费设备的一体化。
英国电信办公室2在其向议会选择委员会提交的第二版报告3中将电信一体化表述为音视频通讯以及广播领域的下列的活动的混同:
(a)电信(包括声音和数据服务);
(b)电脑(包括接入公共通讯网络的硬件和软件);
(c)广播等其他基于网络的声像服务;
(d)上述内容的组合(例如互联网的互动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电信一体化是指对于不同产业,特别是电信、广播、媒体以及信息技术的融合的表述。

二.电信一体化产生的原因
对于电信一体化产生的原因,国际上有广泛的共识,那就是电信一体化产生于技术层面。由于电脑、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原属于不同产业的传统的和新兴的通讯,不论是声音、数据还是图像,都可以通过不同的网络提供,并最终导致了电信一体化的产生。根据笔者的理解,电信一体化产生的技术原因如下:

1.数字技术
数字技术在电脑及电信产业等产业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微电子技术、软件技术以及数字传输技术。通过数字技术,信息被转换成计算机可执行的格式。简单来说,计算机会根据一系列的“开关信号”来作出反应并运行程序。这些“开关信号”要么是开要么是关,是二进位信号,被表述为:“0”或“1”。本质上,任何形式的信息,无论是声音、文本、照片、声音还是图像,都会被转换成一系列的二进位的指令,4待对方接受后,再还原成原始的信息格式,并根据需要进行处理。数码技术的高效性和高保真性远胜于模拟技术,从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信息的数码化构成了电信一体化的技术基础。

2.网络和压缩技术
通过新的铜导线、光纤以及无线技术的应用,网络的带宽已增加了很多。网络带宽的增加使数字数据能够被高速和高效的传输和接收,从而为高质量的声音和图像信号在不同网络间的传播提供了物质条件。此外,压缩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减少了需要传输的数据量,从而提升了现有的网络的传输能力,使原先认为只能在更高效和昂贵的宽带网络上才可能提供的服务也能在现有网络的基础上提供。网络的普及,网络能力的大辐度提升,网络使用者的增加以及网络应有软件和程序,特别是压缩程序的广泛应用,在电信一体化的进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网络和压缩技术的发展是电信一体化在事实上成为可能。

3.计算机技术
作为网络终端,个人计算机在互联网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到现在,个人计算机已经成为功能强大、高效、多功能的数据处理中心,有能力处理不同的声音、图像信号,甚至模拟3D环境。在强大的个人计算机的支持下,用户才能够真正体验到电信一体化带来的诸多好处。并且,个人计算机的价格也由于技术的进步以及竞争的日趋激烈而大辐下降,使一般消费者都能够负担得起。对消费者来说个人计算机已经不再是奢侈品,而是生活必须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电信一体化提供了应用空间。

上述技术特点为电信一体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在这样的环境下,任何形式的信息都可以被数字化并且通过任何网络进行传输,并在一个或多个终端上复原到最初格式并加以利用。

三.电信一体化对于现存法律体系的挑战
在广播、电信以及信息技术等原先被认为是完全不同的产业并且广播以及电信甚至有其专门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电信一体化的出现打破了现存体系的结构,这些产业原先清晰的界限已经模糊了。并且,电信一体化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产业的联合和合并。这样,由于法律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在存在,现存的建立在不同产业区别的基础上的法律体系面临着电信一体化带来的巨大挑战。
另外,新的服务的出现以及现在服务的发展将很可能创立一个唯一的信息市场。新的信息市场的出现会导致一系列的全新的问题的出现,例如说垄断、价格控制、网络互通、公平竞争、消费者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等。这些新问题都是立法者所需要面对的。

1.对于法律一致性的挑战
在电信一体化的情况下,通过任何网络来提供日益增加的各种类型的服务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则是建立在按照不同的服务各自的特点进行区分的基础上的。比如说,尽管电影、音乐和文本现在都可以通过数字格式进行传输,它们仍然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管辖,特别是以这些数据不同的传输方式为基础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基于传输方式的法律管辖势必会导致对不同服务的歧视,而这种歧视又会成为公平竞争、投资以及服务本身的限制。再如传统的广播电视正受到新兴的基于互联网的网络电视的挑战,网络电视实际上实现的是与广播电视同样功能,提供同样的服务,只是由于传播方式的不同,就可以免受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的诸多限制,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对传统的广播电视并不公平。

2.全球化的挑战
由于国际互联网打破了国家的地理界限,全球化已经不再仅仅存在于想象中,而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事实。在新的全球化的环境中,服务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提供,这样对于某一地区的投资也就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这一地区对于网络和服务的规范程度。某一地区对于网络和服务的过度或不适当的规范不仅会在技术上面临很多的困难,而且会经济活动的外流,从而会影响该地区的信息化。

3.充裕度对于以稀缺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挑战
基于对辐射频率及其内容等资源的稀缺性的反映,现有的法律规范通过许可制度来管理网络及资源的分配,但是这些法律规范正受到电信一体化的挑战。现在的市场及技术发展趋势,比如说网络传输能力的根本性提高,不同内容和服务在各类平台上传输的可能性,竞争性线路的增加以及数字压缩技术的提高,已经表明在完全数字化的环境下,稀缺性已经过时,显得不再那么重要。这样现有的法律体系也就需要重新加以评估。

4.对于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挑战
现有服务根据其是公众活动还是私人活动由不同的法律规范。电信一体化意味着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界线已经模糊不清。举个例子来说,原先的电话话属于公众网,现在由于网络互通,公众网和私人的网络已经混合在一起,共同组成国际互联网,在使用中无法加以区分;原先认为是公众领域的邮电、广播等产业也由于电子邮件、互动广播等方式的出现而淡化了其公众活动色彩。因此现在的基于公众活动和私人活动的区分的法律体系在技术调整发展的今天可能需要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