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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时间:2024-07-11 00:0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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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负责在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监督应试人员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考点按规定条件选聘、培训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认真学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 司法考试考点设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总监考人职责为:

  (一)负责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依照规定权限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组织、检查、验收答卷的封装;

  (四)向上级司法考试机构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副总监考人负责协助总监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五条 考点设流动监考员若干。流动监考员的职责为:

  (一)负责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各考场监考人员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考场监考人员的工作;

  (三)配合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替换场内监考人员;

  (五)总监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考场内的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达监考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监考人员严禁自行调换监考考场.

  第七条 监考人员在应试人员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场入座,并负责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包括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检核证件,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要求,宣读注意事项。

  第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第十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禁止迟到应试人员进场。

  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内,不准应试人员交卷出场。

  第十一条 各场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面对应试人员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立即向总监考人报告。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逐个核对应试人员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应试人员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其他证件证明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无准考证或人、证不符的,应停止其考试,交考点总监考人处理。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和考试时间结束前退场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及时回收。

  监考人员应在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上注明"缺考",并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由于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均不予更换。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应试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监考人员应明确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试卷回收前不得离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应按自小号到大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缺少试卷的,应立即报告总监考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立即由两名监考人员将将试卷送至考点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按规定认真逐项填写有关表格;全部监考工作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提交监考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年7月1日发布的《监考规则》同时废止。





批转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即按照执行。
海河是天津市诞生的摇篮和主要水源河道。今后随着我市水源的逐步解决,海河功能将逐渐变化,下游将成为我市通往沿海各大口岸的重要航道,上游将成为人民群众游憩的风景区。为此,整治好海河是把我市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美丽的现代化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海河的
整治和管理,党中央领导同志作了重要指示,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地方法规。各有关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把海河两岸整治工作做为贯彻十二大精神的第一个战役和建设精神文明的一个突破口,切实抓紧抓好。
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各有关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克服困难,排除干扰,认真落实《安排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顾全大局,服从整体,紧密配合,协同动作,坚决
按时完成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战斗任务。

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海河水系是我国六大水系之一。海河是天津市诞生的摇篮和主要的水源河道,两岸又是人民群众游憩的地方。整治好海河,是把我市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减少污染,保护海河水质,又可以打通两岸道路,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交通
方便,为人民群众提供游憩的优美环境。
党中央对我市海河整治工作非常重视。胡耀邦同志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编印的《群众反映》期刊上关于海河建设问题曾批示:“希望天津市在这方面也搞出点名堂来。”市委、市政府在第一个“文明礼貌月”活动中要求下大力量,把河道两岸整治好。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关于加
强海河管理的地方法规。最近,李瑞环同志多次作过部署,要求把海河两岸的整治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突破口来抓。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海河两岸整治计划,经过五个多月的努力,已经基本上完成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任务,海河两岸的脏、乱现象有了显著改变。但是,海河目前的状况,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与我市当前的大好形势、与我市作为首都门户和华北
经济中心的地位,很不相称。为了巩固第一阶段成果,以实际行动贯彻十二大精神,回答党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期望,现将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清理河岸,打通道路,绿化环境。海河右岸从金钢桥起至四新桥止,长八点二公里;左岸从金钢桥起至月牙河口止,长十一点六公里,均属整治范围。共涉及二十三个区、局,八十二个单位。
首先,要清理和搬迁堆物堆料。在上述地段内,堆物堆料共占压河岸三万一千九百零四平米,其中大部分是河岸使用单位堆放的物资、器材,小部分由河岸使用单位外租存货。为净化、美化河道两岸,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堆物堆料全部清理、搬迁,腾出占压地段。
其次,拆除与河岸无关的建筑物。在上述地段内共有公用建筑四百五十七间、建筑面积三万八千九百三十四平米;民用住房九十五间,建筑面积一千四百九十一平米。除因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能离开河岸的建筑物和设施(如泵房、桥梁管理班房、渡口设施、航行标志等)外,凡
与河道无关的建筑物和设施,一律拆除。
随着堆物和建筑物的搬迁、拆除,对腾出的两岸场地,本着先围后绿的精神,及时插入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今年要积极搞好绿化的设计、整地和换土工作。
二、实施办法
搬迁拆除和绿化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即搬迁堆物及拆除公用建筑,均由所属区、局负责落实,所在区、街积极配合。民房的拆除,仍采取去年拆除临建办法,由户主单位所属区、局负责落实,所在区、街积极配合。
关于搬迁和拆除工作的经济补助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搬迁堆物堆料,均由堆放单位自行负责,市里不予补助。(2)一切违章建筑,包括公用建筑设施,以及一九八○年十月九日市发布《通告》后搭盖的临建,均应无偿拆除。(3)对有执照公用建筑的拆除清理
,市里可给予每平米十元的拆迁补助费。(4)对民房的拆除,凡本市有常住户口、在一九八○年十月九日市发布《通告》前就在现房居住、拆除现房后又无处可归的住户,可由市统一分配住房。分配住房标准,按津政发〔1981〕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一至四口的户,分配住房一

间;五至七口的户,分配住房两间;以上户中,家庭成员有三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子女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分室安置的,可增加住房一间;八口人以上的户,分配住房三间。凡拆除有证照的私产民房,对房产主按市有关规定发给补助费和搬迁费。
搬迁和拆除工作,从现在起至十月底止,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从现在起至九月底止,主要是搞好全市动员。各主管区、局要建立组织,配备干部,做好调查、登记、核对和测算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搬迁和拆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民房的拆除,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还要落实新居的地点、楼层和房号。
第二步,自国庆节起至十月二十日止,全面进行拆除和搬迁工作。
第三步,十月下旬,主要是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三、几项措施
整治海河两岸第二阶段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在全面动员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1.大力搞好宣传。要宣传胡耀邦同志最近在视察大庆时所作的关于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的重要指示;要宣传整治海河两岸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要宣传大家的事情大家办,为立足当前、造福子孙多做贡献。要把整治海河两岸的过程,变成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变成促进物质文明
建设的动力。
2.为加强对整治海河两岸工作的领导,建议市组成领导小组,由李瑞环代市长、白桦副市长挂帅,李明、毛昌五同志和经委、财委、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规划局、园林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市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区及任务大的局,也要相应组成专门班
子。
3.从严掌握资金和房源。这次海河两岸的整治工作,是在我市经济条件不够充裕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对资金、房源应从严掌握,制定严密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4.要抓好经常性的管理。这次海河两岸整治工作是一次性的突击活动。为了在此基础上巩固、提高,就必须按照海河管理的有关规定,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起来。今后,在总体规划确定之前,在河岸两侧各二十米以内禁止堆物堆料和搞与河道管理无关的建筑;在河岸两侧
各三十米以内禁止任何单位搞永久性建筑;对河岸两侧各一百米以内的建筑标准,要有特殊要求,注意维护河容、市容整洁,加强街景、绿地建设。
附:海河两岸界内建筑设施拆除办法。

海河两岸界内建筑设施拆除办法
第一条 海河是我市的一条风景轴线,是主要的水源河道。两岸的整治、改造和建设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把海河逐步建设成一个清洁、优美的风景区,对两岸的整治、改造和建设应分阶段进行。当前的任务是:清理河岸、打通道路、绿化环境。
第二条 当前海河的整治范围,海河右岸从金钢桥起,至四新桥止,全长8.2公里;左岸从金钢桥起,至月牙河口止,全长11.6公里。在此地段里,以防水墙为界,无防水墙的以临河马路边道侧石为界,无道路的以河堤背水坡下坡角以外20米为界,无河堤的以河岸线以外20
米为界,均属整治范围。
上述范围内,凡一切与河道无关的建筑和设施,均应拆除。个别重要的建筑,一时难以拆迁的,经市市容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凡与河道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建筑设施,如吸水泵房、桥梁管理班房、渡口、航标以及公共厕所等应予以保留。
航运作业区内的一切违章建筑,以及与航运装卸作业经营无关的建筑设施和占用场地,均应拆除和清理。
为了打通海河右侧通道,天津染料厂仓库至四新桥段从防水墙向西拆除20米。
第三条 建筑设施的拆除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所有公用建筑设施的拆除和清理,由主管局、区负责完成。民房的拆除和清理,以户主所属的局、区负责完成。建筑设施所在地的区、街应积极协助配合,督促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从严掌握,认真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建筑设施的拆除补助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一切违章建筑,包括公用建筑设施以及1980年10月9日市里发布《通告》后搭盖的临建,均应无偿拆除。
(二)对有执照公用建筑设施的拆除,给予每平米10元的拆除补助费。
(三)对民房的拆迁安置,以1982年8月31日前的户口为准。拆迁费用的补助,参照津政发(1981)137号文件,住房安置标准参照津政发〔1981〕1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用建筑的拆除,由单位填写《拆除公用建筑设施调查表》并附1/500平面草图一式五份,报街、区及主管局审核后,由主管局、区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审批。
民房的拆除,由户主所在单位填写《住房情况调查表》,私产房屋另填《私产房屋登记表》,两表各一式五份,交街、派出所、房管站核实,报区及主管局审核后,由主管局、区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拆除和清理工作,要在充分做好思想动员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大体上,九月底以前做好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边准备、边行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拆除清理完毕;二十日后检查、总结。
附:表式三张(略)



1982年9月23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市监察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为加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主要是指各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国有(集体)收益或支出形成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四、依法开展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各种形式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根据属地原则,按照“能进则进、统一管理、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的要求,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交易各方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为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和统一协调。
  七、各区、县(市)应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功能,可创设移动平台,实施延伸服务;地域较大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中心镇建立相对集中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建实体平台;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应积极组织引导辖区内的小额公共资源进入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地域靠近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其交易项目应纳入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八、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宏观规划和综合指导。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所辖乡镇(街道)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九、各级监察组织应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十、各区、县(市)应分批制定进入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包括各类项目进场交易的限额范围),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交易目录应当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有、集体投资或控股,工程造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乡镇(街道)在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1万元以上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采购应遵循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村(社区)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山林看护以及其他大宗物资采购。
  (三)资产处置项目:乡镇(街道)、村(社区)所属公共资产(包括房屋、土地、山场、山塘、水库、鱼塘、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等)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
  (四)其他应进入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小额公共资源项目。
  十一、对列入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发包方应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
  十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开交易的技术资料和项目相关批准、备案文件。
  十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方式进行。对应急或特殊的需采用非常规办法进行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方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并报区、县(市)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十四、小额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应当公开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竞标。公告应在区、县(市)政府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发包方固定的公开栏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十五、建设工程应采取总承包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交易项目一般不制定技术标,如工程对技术有较高要求,建设单位可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关技术承诺,并向投标人提出相应的资质要求,但应防止以资质、技术要求为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工程承发包应建立在科学、公正、平等、切实可行的基础上,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十六、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办法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物资和服务采购一般采用“有限价的竞争法”;资产处置项目应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有底价的最高价法”(以上三类交易项目的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十七、评审小组由发包人组建,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特殊项目的评审小组可从区、县(市)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发包人作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八、中标人确定后,应在区、县(市)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招标单位和乡镇(街道)公开栏公示3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由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九、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发包人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违规分包。
  二十、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应当建立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活动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未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涉嫌侵占国家集体利益、存在失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三、各区、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配套制度。
  二十四、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