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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3:2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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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2007年1-9月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三。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
(一)2007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7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河北北部、山东、新疆、宁夏等7个地区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二)2007年9月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接网费用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
(三)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四、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附件:一、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情况表
二、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情况表
三、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一: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情况表
单位:兆瓦,万千瓦时,万元
省份
类别
项目名称
装机容量
上网电量
补贴金额
北京
生物质发电
阿苏卫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工程
2.5
826.82
120.74
冀北
风力发电
张北国投满井风电场一期项目
45
8512.2747
2124.6638
康保卧龙山风电场
30
4328
1080.2688
国华(河北)尚义风电场二期
49.5
7219
1801.8624
张北国投满井风电场二期项目
49.5
3669.9245
916.0132
淞杉风电工程
52.5
6830.208
1295.0074
冀南
生物质发电
**国能成安生物质发电项目
24
9946
3371.694
**国能威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24
7866
2666.574
蒙西
风力发电
国华呼伦贝尔(新右旗)一期风电场
49.5
2686
736.2326
华电辉腾锡勒100MW风电场
100
1990.97
360.4452
北京国际电力新能源辉腾锡勒风电场
100
7618.8
1379.3076
大唐国际卓资风电场一期工程
40
1598.34
390.1548
山东
风力发电
华能中电长岛风电场
27.2
4184.7
1067.517
鲁能荣成风电场
15
1899.1
484.4604
华能中电威海风电
19.5
2154.6
549.6385
国华瑞丰荣成风力发电
48.75
320.3
81.7085
莱州鲁能风电
48.75
78.23
19.9565
生物质发电
国能单县生物质发电
25
16227.81
7158.087
**国能高唐生物质发电
30
7503.54
2544.4504
**国能垦利生物质发电
30
3037.683
1030.08
十方新能源公司
3.5
295.046
70.5455
黑龙江
风力发电
黑龙江华富风力发电穆棱有限责任公司
26
2229
564.6057
穆棱代马沟风电场一期
30
496
125.6368
附件二: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情况表
单位:兆瓦,万元
省份
项目名称
装机容量
补贴额
冀南
国能成安生物质发电项目
24.00
99.46
国能威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24.00
78.66
蒙西
国华呼伦贝尔(新右旗)一期风电场
49.50
26.86
北京国际电力新能源公司辉腾锡勒风场-德胜变电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100.00
76.19
华电集团辉腾锡勒风场-德胜变电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100.00
19.91
大唐国际卓资风电场一期工程
40.00
15.98
山东
栖霞润霖风电
24.00
27.80
华能中电威海风电
19.50
21.55
莱州鲁能风电
48.75
0.78
国华瑞丰荣成风力发电
48.75
3.20
长岛联凯风电
12.00
22.63
国能垦利生物质发电
30.00
30.38
国能高唐生物质发电
30.00
75.04
十方新能源公司
3.50
2.95
吉林
吉林风力股份公司长岭风场
49.30
66.27
中水查干浩特风场
49.30
31.43
大唐吉林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49.50
147.18
中水长岭王子风场
49.50
7.71
辽宁
昌图辽能协金风电有限公司
50.25
2.85
辽宁彰武金山风力有限公司
14.45
12.95
昌图辽能协鑫风电有限公司
50.25
52.95
沈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40
3.59
黑龙江
富龙风力发电
30.00
5.70
蒙东
大唐赛罕坝风力发电二、三、四期
139.40
414.48
附件三: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
配额卖方
配额买方
配额交易金额
(万元)
黑龙江电力公司
山西电力公司
364.6848
吉林电力公司
浙江电力公司
5366.5184
东北电网公司
河南电力公司
6650.6656
华北电网公司
安徽电力公司
524.3725
山东电力公司
天津电力公司
442.9209
新疆电力公司
江苏电力公司
4138.2759
宁夏电力公司
四川电力公司
354.1623

关于宝清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0号




关于宝清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审查黑龙江宝清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请示》(黑环发[2001]133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黑龙江宝清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宝清七星河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区域是目前三江平原保存较为完整且类型多样的一块沼泽湿地,在湿地生态系统和鸟类保护上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在调节局地水文、气候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管理,使保护区成为我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基地。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20000公顷,但对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应做进一步研究调整。现《总体规划》提出划为缓冲区、实验区的地方包含有和核心区同样质量的自然湿地,从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出发,这一部分是否应调整为核心区,请认真组织论证,不能因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创收自养对土地开发的需要而划为实验区。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鉴于鸟类保护是湿地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应增加这方面内容,包括加强管护,防止偷猎,栖息地的适应性调控,鸟类调查等。根据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目前的生态状况,建议本规划暂不考虑建设野生动物繁育中心(救护工作可照常开展)和湿地水资源调蓄工程,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就地保护、恢复现有自然生态系统上。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应和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特点相一致,以不改变湿地特征、不污染水质、不影响鸟类栖息为前提。除现有农业和社区用地外,保护区内不得以各种示范为由再新开垦或增加占用自然湿地面积。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行政管理规划。保护区内房屋、道路的建设应当精心设计、施工,要保持与当地自然景观相协调,尽量减少占用自然湿地,如不能避开时可采用搭桥模式,防止阻水。保护区管理局在编职工应精简,科研工作可更多地向社会开放,与高等院校、专业科研单位合作开展。

  六、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酌情予以支持。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的归属问题的请示》(国寿发〔1999〕2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单位作为投保人以趸交方式为职工投保个人养老金保险,则职工为被保险人。
二、在个人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享有对保险单的请求权。《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债权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此复



199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