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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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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应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
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
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
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换届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的当天不得提名酝酿候选人。
第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
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询问,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向代表说明。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乡镇可以设副主席1人,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处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
(三)组织主席团成员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四)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五)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责。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7人至9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其他成员的人选,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3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办理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听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开展视察、调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六)组织代表检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七)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人至5人组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补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8月30日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更改如下:

(一)工商市字〔2006〕35号文件中,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一汽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52项“襄樊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襄阳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工商市字〔2006〕第68号文件中,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佳宝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21项、工商市字〔2009〕166号文件中,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佳星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56项 “大同市吉星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大同市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工商市字〔2007〕90号文件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2项“兰州金屹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甘肃赛亚金屹汽车有限公司”。

(四)工商市字〔2008〕235号文件中,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力帆轿车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6项“宁波海曙芸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芸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五)工商市字〔2009〕25号文件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4项、工商市字〔2010〕190号文件中,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名爵(MG)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41项“聊城龙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聊城五岳栊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工商市字〔2009〕95号文件中,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马自达(一汽马自达、进口马自达)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7项“昆山丰达凯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昆山千江一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七)工商市字〔2009〕239号文件中,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进口丰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0项“哈尔滨天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哈尔滨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157项“泰州康福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泰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工商市字〔2010〕190号文件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0项、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名爵(MG)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77项“运城市荣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运城市元通和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九)工商市字〔2010〕236号文件中,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一汽大众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项“北京名尊奥翔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名尊奥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