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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2:5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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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重要意义
  民办职业培训是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我国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涌现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政府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扶持政策,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继续大力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并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良好局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依法履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职责
  (一)严格规范设立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家评审制度。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学校,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异地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开展培训。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培训学校,可以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举办者必须重新申请设立培训学校,报举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者除要提供必备的审批材料外,还需出具原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其最近一年的办学质量评估报告。学校新增培训专业、提高培训层次、改变地址或更名等变更办学内容的,必须到审批机关备案批准,并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跨省异地办学纳入当地统筹管理,异地办学新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必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必须依法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禁以提高班、高级班等名义,将学生转移到其它学校学习。
  (三)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严格执行招生广告备案和收费公示规定。要对招生广告内容中的学校名称、招生专业、培训层次、培训期限、培训条件、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要监督学校依据自身现有办学条件以及办学许可证的批准内容,确定招生规模,并按照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执行,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严禁将教师收入与招生学费收入挂钩。
  三、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并及时将学生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报送审批机关备案。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和学生会组织,选用懂得教育管理、作风扎实正派的人员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学校与学生的联系和沟通。同时指导学校加强学生的心理疏导和人格教育,注重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学生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
  (二)加强对校长、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库,并定期对校长进行培训。要严格执行校长任职核准,其任职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在校外兼职。对不合格、不称职的校长,要提出警告并建议学校董事会予以撤换。要监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师上岗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不断加强师资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师风师德建设。对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学校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监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质量检查,并将学员鉴定合格率等情况向全社会公布。同时,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学校培训过程进行随时抽查,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对实训设施设备、师资、教材等达不到培训专业和等级要求,或与培训人数不相匹配的,要督促学校及时进行整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年初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当年教学计划大纲和课程安排表,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教学活动。
  四、强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服务
  (一)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制度。要重点检查评估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依法提留发展基金、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并客观详细记录信用状况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检查结果上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二)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大对食堂、礼堂等场所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处理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和措施,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要开设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学生反映问题的渠道,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重大事件上报制度,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伤亡事件等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并报告我部。
  (三)切实做好政策协调和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教育、民政、工商、财政、物价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论证、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要通过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强化服务职能,优化服务手段,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必须严肃查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通知

劳动部 监察部 最高检察院等


关于必须严肃查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通知
劳动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3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恶性事故56起,死亡1,059人,分别比1992年同类事故上升9.8%和2.6%。特别是第四季度,煤矿重大恶性事故频繁,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10月发生6起,死亡177人;11月发生7起,死亡162人;
12月发生10起,死亡170人。
煤矿重大恶性事故的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事故多发固然有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管理松懈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对事故的查处不力,执法不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特
别是煤矿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发生了事故,一些地区、部门和煤矿企业不是认真地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的责任者、制定预防事故的对策,而是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处理不及时或对事故的责任者迁就袒护,处理偏轻;有的推诿扯皮,推卸事故责任,淡化事故性质,致使
一些事故迟迟不能结案;更有甚者是不依法办事,置国法与职工生命于不顾,发生事故拖延或隐瞒不报。当前查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些单位和地区过分强调特殊性,我行我素,有法不依,一些执法部门疏于检查监督,致使一些事故长期得不到处理,以至不能使煤矿

企业及有关部门从已经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特别值得指出的是,1993年1月20日安徽省淮南矿务局潘一矿和5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矿务局十一矿的两起瓦斯爆炸事故,都死亡了39人,因有关部门不依法办事,干扰了正常的事故处理程序,致使前一起事故拖延了11
个月才得以结案,后一起事故至今仍未能结案。
据统计,在1993年全国煤矿共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56起重大恶性事故中,已经批复结案的只有25起,结案率仅为44.6%,尚有31起未结案。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落实各项责任制度,从技术上、管理上和执法监督上采取措施,有效地遏制煤矿重大恶性事故频发的势头,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针对煤矿重大恶性事故查处工作中
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对本地区煤矿重大伤亡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查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和《国务院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3〕17号)以及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暂行规定》等精神,强化各类煤矿的安全工作,严肃查处煤矿重大伤亡事故。对于严重官僚主义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要从重处理,不得姑息迁就。凡构成犯罪的,必须绳之以法。对已处理结案的事故要进
行复查,对事故的处理决定未予落实的应督促尽快落实。对于在事故查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要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
〔1992〕5号)要求,将1993年煤矿重大伤亡事故的查处情况于1994年4月1日前报国务院,抄报劳动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
二、煤矿企业及各级管理煤矿的主管部门,必须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规范言行,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对重大的事故隐患和危害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和管
理措施,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不断恶化的局面。发生了重大恶性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根据国务院授权所作的《解释》等,认真执行对事
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和组织实施防范措施。
三、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要特别注意强化对煤矿重大恶性伤亡事故查处的监督工作。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矿山安全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在监督法律实
施的同时,必须改进工作作风,讲究工作实效,廉洁奉公;必须遵守法纪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在查处煤矿重大恶性伤亡事故工作中,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注意刑事处罚与行政处分的衔接,共同依法做好煤矿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人民
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各地要选择一些损失大、影响坏、典型的煤矿重大恶性事故,进行公开查处,一抓到底,对忽视矿山安全生产,草菅人命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利用新闻媒介予以曝光,造成声势,让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和监督煤矿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安全生产工作。
附:一九九三年全国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以及查
处情况表(略)



1994年2月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