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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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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国务院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由国务委员宋健主持,办公会议将研究、领导、协调全国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研究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我国实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建立新型科技、经济、文化体制的组成部分。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不刻章),设在国家科委(可由现有的一个司负责,对外可用办公室的名义,编制及经费由国家科委内部调剂解决,不作为一个管理层次),协助宋健同志准备和处理日常工作。有关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办公会议提交国务院决定。
二、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全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三、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工作由外经贸部牵头负责,外交部协同。
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协调和研究。其中专业性的法律、法规,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报国务院法制局审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五、电子部、化工部、农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六、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国际条约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后所签定的双边协议的实施,与相应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由外经贸部归口联系,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加。
七、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当在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质量评审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质量工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单位负担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1-3家。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
  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市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根据产业类型分别纳入已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国家质检、人事部门联合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经领导小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评审资格证书;
  (六)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区)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即时采用最新标准)制定,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影响力较大的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四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3年以上的企业或提供公共服务3年以上的非政府机构;
  (二)在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保证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荣获“全国质量奖”或已连续2次获得 “江苏省质量奖企业”、“江苏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且主导产品连续2次被评为“江苏名牌”;
  (四)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单位“三废治理”达标;
  (七)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有关产业、质量、节能、环保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或有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地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定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接受评审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3年内,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各地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全额收回质量奖奖励资金,并将决定予以公示。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给予撤销荣誉处理和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外,还要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流程,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锡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经济联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锡兰国旗的船舶,和中国或锡兰的任何组织所租赁的任何船舶,可在中锡两国对外开放的国际通商港口出入,承运运往两国和从两国运出的货物和旅客,包括运往任何第三国和从任何第三国运出的货物和旅客。

  第二条
  缔约各方对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船舶及其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和停泊港口时,在征收有关船舶各种捐税和费用、执行海关、检疫、港口规章和手续、在码头或锚泊地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缔约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设备、助航设备和引水服务等,不论属于国家或私人,均应依照最惠国待遇的条件,供应另一方船舶使用。

  第四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但任何一方商船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缔约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该方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任何一方的船舶在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其它危险时,后者应在本国有关遇难和救助的法律规章的范围内给于一切可能的救助,包括打捞在内。

  第六条
  双方船舶的国籍应根据船舶所悬国旗所属一方主管机关依法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相互予以承认。
  任何一方颁发的各种船舶证书及其它技术文件,另一方应予承认。
  双方应相互交换各自颁发的船舶证书格式。

  第七条
  缔约国双方船舶应在缔约国港口支付的费用和在缔约国间承运旅客的票款收入和货物运费,应根据双方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结算。

  第八条
  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和其规定执上如发生分歧,应通过双方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经双方政府核准并相互通知此核准后,最后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在六个月前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应无限期继续有效。但上述规定并不排除经双方同意后随时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在科伦坡签订,正本六份,僧文、中文和英文各两份,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特命全权大使        商业和工业部部长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锡兰政府
       谢客西                玛·沈纳那亚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