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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2:31: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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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近,我院发现有些再审、改判案件,由于判决书写得不够清楚,又没有做好当事人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引起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影响不好。为此,特请注意:
一、在改判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件事实和改判的理由,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能够了解法院改判的事实、法律根据。
二、案件改判后,要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对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错误的,要严肃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以防止其改判后翘尾巴。
三、在案件改判前后,要加强同有关单位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宣告无罪但有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建议有关党委和行政部门研究处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8月2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洪林

2012年8月29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进奖);

  (三)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四)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市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评审机构)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奖励范围)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成果转化推进奖,授予在组织实施技术转移、促进核心专利技术创造发明和组织实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三)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奖励等级)

  科技杰出贡献奖、成果转化推进奖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专利奖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

  第十条(评奖周期)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三名。

  成果转化推进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十个。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一百项。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六十项。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其他有关单位。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二条(推荐材料)

  推荐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规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评审及公告)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和人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第十五条(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第十六条(奖励报批)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奖金颁发)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政府规定。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科技经费安排。

  第十八条(享受政策)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无效奖励)

  以剽窃、侵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无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协助他人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参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关于转发吉林省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气、公务用车节油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吉林省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气、公务用车节油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明电 【 2010 】 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吉林省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气、公务用车节油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依照《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电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三条 节约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风,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坚持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主机。
加强空调系统维护保养,坚持每2年清洗一次。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在不影响制冷效果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中央空调主机冷水出水温度。
第四条 节约照明用电。办公照明实行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更换使用高效照明新产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楼梯、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安装技术较为成熟的声控、光控、感应等自控装置照明新产品。
办公区道路用灯每晚定时开关,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照明。除重大节假日外,不得开启装饰灯、景观照明灯。
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第五条 节约电梯用电。采用新型节能电梯,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减少电梯使用,非工作时间只运行一部电梯,五层以内的短距离不搭乘电梯。加强对电梯的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实施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上下班高峰期提倡多人合乘一部电梯。
第六条 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建立办公设施设备班后断电制度,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为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电热水器智能调控定时开关,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
第七条 实施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办公区用电设备安装节能调控装置,逐步更新改造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
第八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电耗总量、人均电耗、单位建筑面积电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电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电目标完成。
第九条 张贴节电标识,公布维修电话。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张贴节电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并公布维修电话。发现无法关闭电源或其他故障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报修时要说明准确地点。对报修情况维修部门要及时解决。
第十条 实行分户计量。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电表;办公区内不同用电单位一户一表。
第十一条 加强节电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电宣传教育,提高对电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加强用电管理,利用每年6月份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广泛开展节电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用电、自觉节电,节约用电人人有责。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节电评比活动。对在节电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用电定额严重超支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定期监测定量分析。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检查抄录电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线网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用电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电消耗情况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电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每季度和年度电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依照《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水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三条 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大力推广使用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适当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第四条 加强单位食堂和浴池用水管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阀门、水龙头的出水量。
第五条 注重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使用自来水涌灌。
第六条 加强用水设施检修。加强对供水供热设施的日常检修和巡查,重点检查管网和预埋管道,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第七条 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
第八条 禁止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公共机构财务部门对发生的任何刷(洗)车辆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水耗总量、人均水耗、单位建筑面积水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水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水目标完成。
第十条 张贴节水标识,公布维修电话。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并公布维修电话。发现跑冒滴漏或其他浪费情况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报修时要说明准确地点。对报修情况维修部门要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实行分户计量。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水表;办公区内不同用水单位一户一表。
第十二条 加强节水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对水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加强用水管理,利用每年6月份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和
“世界无水日”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用水、自觉节水,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第十三条 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广泛开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开展节水评比活动。对在节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用水定额严重超支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加强用水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水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水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每季度和年度水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气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气工作,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依照《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燃气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三条 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安排专人定期抄录燃气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网检查。
第四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就餐人数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燃气消耗总量、人均燃气消耗、单位建筑面积燃气消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燃气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约燃气目标完成。
第五条 实施燃气设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燃烧器具,燃料充分燃烧,防止燃烧的热量流失。
第六条 严格操作规程,加强节气培训教育,杜绝空火燃烧,使其燃烧热量利用效率最大化。
第七条 张贴节气标识,公布维修电话。张贴节气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并公布维修电话。发现故障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报修时要说明准确地点。对报修情况燃气维修部门要及时解决。
第八条 加强节约燃气宣传。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燃气宣传教育,提高对燃气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节约燃气管理,利用每年6月份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广泛开展节约燃气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使用燃气、自觉节约燃气。
第九条 定期开展节约燃气评比活动。对在节约燃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使用燃气定额严重超支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加强燃气消耗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资源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燃气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每季度和年度燃气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共机构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车辆节油工作,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依照《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统一台账,加强车辆用油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三条 加强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严控车辆编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
第四条 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公务用车的购置全部纳入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选购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的车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制度,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坚决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予以报废。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规定,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定车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期保养制度。
第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制定车辆节油驾驶规范,设置车辆行驶登记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登记表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录里程、时间、地点、用途。建立公务用车单车月行驶公里、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用及用油情况台账,每月定期张榜公布。
第八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油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油耗总量和车均油耗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油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油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车辆节油目标完成。
第九条 严禁日常在本市区内使用吉普车。节假日除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集中封存停用。
第十条 实行车辆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车辆统一派遣规定,提高车辆利用效率。能几人同行的,不分乘多辆公务车辆;能用小轿车的,不用旅行车;严格控制长途用车,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派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公务人员在离车参加公务活动时,驾驶人员应将车辆熄火待命,禁止停车开启空调等待,同时公务活动主办单位应尽可能安排好驾驶人员的等待休息场所。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最大节省油耗。
第十三条 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四条 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堵塞管理漏洞。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查处。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车辆节油知识讲座,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驾驶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车辆节能竞赛活动。对在车辆节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车辆油耗定额严重超标、费用严重超支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油宣传教育,提高对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共机构广大干部职工车辆节能自觉性。
第十八条 加强油消耗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油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油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每季度和年度油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国务院每周少开一天车规定,每年6月份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和9月22日世界无车日,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当日停用公务车或私家车,选择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出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领取和使用工作,确保办公需要,杜绝铺张浪费,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依照《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统一台账,加强办公用品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办公用品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严格采购审批制度。随用随买的个别零散性采购的办公用品实行按级申报、逐级审批。
第五条 增强办公用品采购透明度。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欲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货比三家,货真价实,物美价廉。
第六条 实行定额管理。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办公用品耗费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办公用品总耗费、人均耗费定额。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资源,超过办公用品耗费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约办公用品耗费目标完成。
第七条 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办公用品。办公用品的保管与采购人员应由2人以上分别担任,各负其责,不得一人双兼。
第八条 库存办公用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科学确定、合理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储存或过量积压,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
第九条 批量购入的办公用品应即时入库存储,物品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要搞好验收交接,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上如实填写接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并签字备案。
第十条 加强对旧办公用品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替换下的各类办公设备交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保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及时回收,登记造册,修旧利废,充分利用。
第十一条 定期进行办公用品库房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加强办公用品统计分析。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办公用品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每季度和年度办公用品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十三条 领取的原则。工作任务清楚,使用目的明确,一次一领,随用随领,用多少领多少,专领专用。领用时应征得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领取时,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簿》上写明日期、领取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项内容并签字。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管理部门及人员应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领取数量和次数,对于消耗品,可根据历史记录和经验法则设定领取基准。明显超出常规的申领,领取人应作出解释,否则保管员有权拒付。
第十六条 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机、计算器、剪刀)应列入移交。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
第十七条 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办公固定资产管理序列,明确责任人。办公用品领取后,发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应立即退还给采购员或保管员,采购保管人员根据情况予以调换或收回入库。
第十八条 加强日常公开监督。每季度通报一次办公用品出入库数额和各使用单位领取、购置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再生纸使用,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禁止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开展办公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废旧灯管,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回收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办公用品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严禁用办公设备干私活,谋私利。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办公用品最大使用效率。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使用,纸张双面利用,复印纸不得用做草纸、包装纸,大头针、曲别针等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印制文件材料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根据文件材料印制要求及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制方式,既要方便快捷,又要使成本最低,力求使印制数与需用数基本相符,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高档耐用、但不常用的办公用品,各单位间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一般不得重复购置。办公设备出现故障,由原采购人员负责协调和联系退换、保修、维修、配件事宜。故意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