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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汽车牌照敲诈钱财如何定罪/刘同庆

时间:2024-06-17 20:0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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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汽车牌照敲诈钱财如何定罪

刘同庆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了撬盗汽车牌照索取钱财的案件。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首先撬盗被害人汽车号牌,并留下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敲诈车主小额钱财。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多数在短时间内疯狂作案,危害比较严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以敲诈勒索罪处理的,有以盗窃罪处理的,也有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理的。
一、类案简介:
犯罪嫌疑人庞某于2008年6月17日至19日夜间,至江苏省海安县新宁小区窃得8辆汽车上的牌照,并在被盗汽车挡风玻璃上留下联系电话号码,让受害人向其指定银行账户存入100-300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敲诈勒索,共计敲诈得款人民币2180元。经鉴定,8辆汽车牌照办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400元。后庞某在海安县海安镇继续盗窃牌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二、本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汽车牌照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盗窃汽车牌照是否属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问题。
三、主要分歧意见及评析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庞某盗窃他人汽车牌照的目的是要利用所盗窃的牌照敲诈牌照所有人的钱财,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敲诈得款累计达到2180元,虽然未达到江苏省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敲诈勒索得款人民币3000元),但其在短期内连续作案,属于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行为,故对犯罪嫌疑人庞晓飞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庞某先后盗窃4辆汽车牌照,办理费用价值人民币4400元,已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江苏省规定的盗窃追诉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且其在短期内多次实施盗窃,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分析如下:
1.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庞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车牌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要利用这些车牌来要挟车主用钱赎回车牌,而不是将车牌占为己有,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庞某虽有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其敲诈所得数额并未达到法定的追究标准,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更有人提出,就算其敲诈总额达到法定追究标准,但因其并不存在单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法定追究标准的情形,其敲诈所得数额需多次累加后才能达到法定追究标准。而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对敲诈勒索类案件各次作案数额予以累计,或在多长时间内予以累计,因此,累计各次的数额作为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累计计算数额。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行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时候才能认为是犯罪。故庞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四种意见:庞某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析如下:
1.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汽车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理由如下:
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联合发文《关于查处盗窃、抢劫汽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汽车牌证及汽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已看出汽车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⑵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自行车牌照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的讨论纪要》,自行车牌照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同理,举轻以明重,汽车牌照亦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根据以上分析,将盗窃汽车牌照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不存在异议。
2.本案属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其犯罪行为存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犯罪的目的和手段触犯了两个罪名。本案中,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车牌和敲诈勒索钱财两个行为,其中盗窃车牌是手段,敲诈勒索钱财是目的,两行为间具有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在两个罪名均成立的情况下,应按牵连犯理论从一重罪处罚,即以盗窃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第五种意见: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汽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2.其数额未能达到盗窃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笔者倾向于支持第五种意见,即根据现行刑法,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庞某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因是汽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认为汽车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据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并实施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汽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伪造、变造、买卖汽车牌证及汽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些省区也有相类似规定,如江苏省就将自行车牌照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据此,汽车牌照被认为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甚至有法院据此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1)所谓“证件”指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即只有可以证明持有者的身份的才是证件,而“汽车牌照”作为政府颁发的行车凭证,并不能证明车辆所有人的身份,其仅是一种交通标识,不能涵盖在证件的定义之内。
(2)认为“汽车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与刑法有关规定矛盾。我国刑法对“汽车牌照”的属性有明确界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该两条刑法条文均将车辆号牌明确定位为专用标志,而没有直接界定为“国家机关证件”,从而规定在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中。据此可看出,在刑事立法上,“警用车辆号牌、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均没有作为国家机关证件,而是作为专用标志来看待,那么普通车辆号牌也只能作为普通车辆的标志,而不能作为普通车辆的证件来看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概念的统一性。
(3) 依据最高法《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检《司法解释工作规定》,1998年《规定》仅是“两高”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司法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而“两高”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汽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汽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最高司法机关对该条的理解是:汽车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各种不同的证件,包括汽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有关汽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从证件属性看,有关汽车的证明和凭证中,只有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其他证明和凭证则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考虑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分别将非法生产警车号牌、军车号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非法生产一般车辆号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解释》没有将伪造、变造汽车号牌等其他证件的行为解释为犯罪,而仅仅将非法提供或者出售汽车其他证件的行为解释为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见,2007年《解释》将汽车牌照明确排除在汽车“证件”之外。2007年《解释》的法律位阶明显高于1998年《规定》,在两者冲突时,应严格执行《解释》,即将普通汽车牌照排除在汽车“证件”之外。
(4) 虽然1998年《规定》对证件的内涵作了扩张性解释,但这种解释仅针对伪造、变造、买卖汽车牌证的情形,而没有针对盗窃汽车牌照的情形,并没有将盗窃汽车牌证的行为纳入该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显然不能突破罪刑法定的原则对此而进行类推解释,以不适当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汽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盗窃汽车牌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2.庞某的行为属于属于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但不构成盗窃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本案行为人庞某实施了盗窃车牌和敲诈勒索钱财两个行为,其中盗窃车牌是手段,敲诈勒索钱财是目的,两行为间具有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根据法学理论,本案中庞某虽有秘密窃取车牌的行为,但其所盗窃数额没有达到法定追究标准。虽然制作车牌需要工本费,申办车牌需手续费,但不能简单地将车牌制作工本费或申办车牌手续费作为车牌的价值。车牌作为一种标志,其只有在和相应车辆配套使用时才具有价值,否则就只是一块普通的铁。所以庞某所盗窃的车牌数额并没有达到法定的追究标准,不构成盗窃罪。同时,因其敲诈勒索数额也未达到法定追究标准,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笔者认为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撬盗车牌讹诈车主钱财的案件,因为案值较低,根据目前的刑事法律,往往无法追究作案人的刑事责任,以至此类案件呈现上升、多发之势。但此类行为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在行为人敲诈勒索财物达不到入罪标准时,有必要将此类行为入罪,以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作用,严厉打击此类行为,保护社会利益。
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盗撬汽车号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盗撬汽车号牌,汽车号牌的价值以办理号牌时所需工本费和手续费计算。
3.盗撬他人汽车号牌,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或者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一)累计盗撬他人汽车号牌3副以上的;
(二)盗撬他人汽车号牌,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累计达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


〔作者简介:刘同庆(1977-),男,安徽省安庆市人,三级检察官,法律硕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34号

2005-01-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的规定,对泰国船舶公司因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所附“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有误,特此更正。本文文到之日起生效,此前已经免除的税收不予补征。
抄送:交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中国 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发表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一、应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2年3月30日至4月2日对柬埔寨王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分别会见了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参议院主席谢辛亲王、国会主席韩桑林亲王和首相洪森亲王。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相互通报了各自国内形势。中方对柬埔寨人民在西哈莫尼国王和以洪森首相为首的王国政府领导下,在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表示祝贺。柬方高度评价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相信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三、双方一致认为,自1958年7月19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由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等中国老一辈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太皇共同缔造和精心培育的中柬传统友谊历久弥坚,不断发扬光大。近年来,双方领导人保持密切交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全面推进,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柬关系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双方认为,在国际和地区形势深刻复杂变化背景下,中柬两国深化战略互信,密切务实合作,不断丰富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四、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深厚友谊,全面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加紧制定落实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并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保持高层互访和交往的良好传统,两国领导人将继续通过双边互访、多边场合会晤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经常性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强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中柬友好合作关系的正确方向。

  (二)充分肯定党际交流合作对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意根据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四项原则和两国执政党交流合作备忘录,保持两党领导人互访,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交流借鉴治国理政经验。

  (三)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深化中柬经贸合作,本着“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规模、质量和水平。

  第一,结合各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双方务实合作的统筹规划,促进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双方一致同意,2017年两国贸易额将达到50亿美元,在现有的25亿美元基础上实现翻一番。

  第二,加强协调配合,抓紧落实现有经贸合作项目。中方愿继续为柬埔寨国家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援助,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支持柬埔寨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探索新型合作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增进合作效益。中方积极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农业、工业、旅游和合作区建设等重点领域与柬方加强合作。

  第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合作文件。

  (四)深化两军合作,保持两国防务部门和军队各层级人员往来,密切开展军事训练、人员培训、院校建设、后勤保障等领域合作。

  (五)进一步深化两国执法安全领域合作,加强执法部门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推进在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案件协查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做贡献。

  (六)充分发挥各领域对口合作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传媒、体育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将2013年中柬建交55周年确定为“中柬友好年”,共同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扩大人文交流和民间往来。加强青少年友好交往,培养中柬友好接班人,夯实两国友好的民意基础,使两国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兄弟、好伙伴。

  (七)柬方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继续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柬方的理解和支持表示高度赞赏。

  (八)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亚欧会议等多边论坛中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五、中方支持柬方作为今年东盟轮值主席国为推动东亚合作所做努力。双方重申,将进一步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区域合作机制中的密切合作,坚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主导地位,支持将发展作为区域合作的主题,共同推动东亚合作健康发展,为维护地区稳定、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六、双方愿密切配合,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年来业已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互联互通、社会文化及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合作,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推向新的高度。

  七、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等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机制中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相关机制继续坚持东盟主导、协商一致、不干涉内政、照顾各方舒适度等行之有效的原则,深化“建立信任措施”(CBM),重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合作。双方重申支持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尽早生效。

  八、双方认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应继续遵循《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宗旨和精神,充分发挥《指针》等现有各机制的作用,推动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办好年内举办的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研讨会。大力推进南海务实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使南海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九、双方一致认为,胡锦涛主席对柬埔寨的国事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迈上了新的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胡锦涛主席对西哈莫尼国王以及柬埔寨政府和兄弟的柬埔寨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和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邀请西哈莫尼国王方便时再次访华,西哈莫尼国王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于金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