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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性质的内涵/王素杰

时间:2024-07-08 22:2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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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性质的内涵

王素杰


律师和其它许多职业一样,都是由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职业分工。它是伴随着国家民主和法旨化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和发展的,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关于律师性质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是指法律规定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而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指的是由律师法律服务的功能决定的律师的身份特质,包括律师的功能和律师的身份两个方面。律师的属性,即是指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职业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并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相区别的根本的特征。 还有些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是指一定的法律制度决定的由特定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及律师具有的法律地位、权限、责任和作用所体现的根本属性。
将律师性质的内涵概括地过于简单,就是对“性质”二字的解释,既然律师职业与其他职业有着分工的不同,其性质就一定体现着自身的特色,既然是对律师性质的定义,就应该具体明确。第三种定义,将功能与性质变成了种属关系,不容否认律师的功能与律师的性质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决不应该是“包括”的关系。这种定义混淆了律师性质与律师功能各自的意义。相比较而言,第四种定义具有一定的进步性,指明了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但作为对律师性质定义的阐述仍不科学。笔者赞同第五种说法,可以说,这种定义将律师性质的内涵概括的淋漓尽致。律师的性质在一国律师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属于律师制度的根本问题。它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作用、权
利和义务,职业道德与律师业的管理体制。律师的性质是抽象的,它是通过律师的表现形式与工作内容体现的,包括五个方面:
(1) 律师的性质决定于一定的法律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律师从事职业必须依法进行;
(3) 律师的工作内容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
(4) 律师的性质体现出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律师的性质反映在律师的法律地位、权限、责任和作用等方面。辩护律师诉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中坚作用。(如转载请注明作者)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系指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政协提案,系指各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大事务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办理上一级和同级人大、政协转来的建议、提案,需由下属单位承办的,要及时转办,办理结果应由转办部门综合答复。
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全国、全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签复,由承办单位拟文报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单位),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并抄送承办单位。
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的答复,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按格式要求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由两个办公厅分别转送代表、委员和市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如果认为交办的建议、提案不属于本单位办理,应在十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给其它单位。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承办人员要
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和程序。办理程序包括接办、分类、登记、分发、协调、催办、拟文、核稿、签发、上报、立卷、归档、统计、总结等环节。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应事先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建议、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协商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分办的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第十条 办理工作要注重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
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若遇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虽属本单位业务范围,但需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及时请示,然后将办理结果一并答复;对比较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
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写好答复,具体要求是: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切忌说空话、套话、大话;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精炼;行文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规定的格式书写。
第十二条 所有承办单位的答复,都必须经各单位办公厅(室)主任审核,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
办复后,应把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他有关材料集中立卷,归档保管。并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分析统计、逐件核对,发现漏办、转错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联系,征询他们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如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承办单位应认真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各承办单位办公厅(室)要加强同人大和政协办事机构的联系,互相配合,做好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每年的建议、提案全部办理完毕以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其中承办建议、提案数量在十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全部办理完毕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书面总结。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向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丢失积压建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1992年4月3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07〕1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决定从2007年下半年起实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这项统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和医疗救治提供动态卫生信息,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为做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尽快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做好网络直报准备工作

(一)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完成本地区数据采集任务。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系统建设参照《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技术规范》(见附件1)。

(二)要求统一系统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规范。我部开发了《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软件,供各地建设直报平台和数据中心使用。为保证部、省两级信息上传下达畅通,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采集国家卫生统计数据。

(三)要求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省级直报平台安装及测试任务,10月份完成直报人员培训、用户注册及试运行任务。省级直报平台由软件开发商统一负责安装。

(四)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要求各地于2007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二、直报工作安排

(一)直报时间及内容:

2007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报告内容为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季报项目,报告期为2007年第3季度,数据为前3季度(即1-9月份)合计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12月5日前将本地区季报数据上传卫生部。

2008年1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直报2007年报数据(卫统1表)和820家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4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月5日前将本地区2007年年报数据上传卫生部。

2008年3月起,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和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二)直报单位及人员:

直报单位为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和村卫生室)、县(区、县级市)卫生局。直报人员为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

(三)直报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县(区、县级市)卫生局报送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区、县级市)卫生局代报数据。省级数据中心将本地区数据上传卫生部数据中心。

(四)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直报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为制定卫生政策和规划提供动态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报单位要遵照《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7]第 号),及时完成各项直报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直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地方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直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直报工作制度,人事、财务、设备部门要配合直报人员完成卫生人力、财务和设备数据上报。

(二)配备直报人员,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要求省级直报平台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我部拟于2007年8月下旬举办直报系统软件省级人员培训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直报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最迟在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

(三)保障直报工作经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直报工作经费(包括系统运行维护、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和通讯等费用)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省级直报平台是省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所需的表单设计工具等由我部统一组织采购,费用由各省支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配置直报用计算机,完善上网条件。

(四)建立直报工作通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直报工作通报制度,对及时准确直报数据且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拒报、迟报、漏报以及数据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我部拟于明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并通报其结果。

统计信息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信息工作的领导,落实网络直报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使全国统计信息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件: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6.doc